商标注册的常规程序是什么?

2012/11/02 发表

商标注册的申请
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
商标注册的审查
商标局依据职权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符合法律授权的规定予以审查。凡符合《商标法》 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商标公告
商标公告分为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和注册公告两部分。
初步审定公告:是指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符合《商标法》的各项规定,得出可以注册结论时,发布在《商标公告》上的公告。
核准注册公告:是指经过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3个月的法定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是虽然有人提出异议但经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商标局将核准注册该商标的决定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并向注册人颁发《商标注册证》。获得《商标注册证》表明从商标注册证上的核定日期起商标注册人正式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
商标注册的异议
所谓异议,是指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他人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反对其注册的意见,即要求撤销对该商标的初步审定,不予注册。《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设立商标异议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商标审查、注册程序的公开、公正、公平。
商标驳回后申请复审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商标驳回裁定,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的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述事实和理由,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是否同意注册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