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2012/11/22 发表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新颖性的判断要满足下列条件:

  不属于现有技术,包括以下几方面:

  在专利申请提交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这里的出版物,不但包括书籍、报刊、杂志等纸件,也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及唱片等音像件;

  专利申请提交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所谓公开使用过,是指以商品形式销售、或用技术交流等方式进行传播、应用,以至通过电视和广播为公众所知;

  专利申请提交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为公众所知的其他方式,主要是指口头公开等。包括用技术交流等方式进行传播、应用,如,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以至通过电视、电影、广播等方式为公众所知。

  在该申请提交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过专利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创造性的判断更多的是关注技术的非显而易见性,虽然一项发明创造具备了新颖性,但不一定就有创造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应当能够制造或使用,即具备可实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