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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放管服”改革 优化专利代理准入制度

发布时间:2018-12-04

深化“放管服”改革 优化专利代理准入制度

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教授 王斐民

  现行《专利代理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于1991年公布施行以来,对推动专利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种种客观原因,现行《条例》未能够适时进行修订,其部分规定尤其是涉及市场准入制度方面的规定,已经与专利代理行业发展实际情况不相适应,亟待修订和完善。

  一、建立与完善专利代理准入制度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设计

  市场准入制度是政府对市场主体进入特定市场领域从事经营活动或服务活动的管制制度。市场准入制度中,进入特定市场的门槛条件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并依法对符合要求的主体通过审批、备案等准入程序赋予该主体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或服务活动的资格。

  行政许可是市场准入的一种途径,也是市场准入最常用、最重要的方式。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上之所以对相对人的特定活动施以限制,主要是因为这些活动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涉及有限的自然资源开发使用、公共资源的配置或涉及公民的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因而,法律要求从事这些活动的相对人必须具备与从事该类活动相适应的能力、资格或条件。对于专利代理行业而言,属于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应当设立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

  因此,现行《条例》建立的以行政许可来实施专利代理准入的制度设计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设计。

  二、修改和完善专利代理准入制度的主要考虑

  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为了维护和促进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规范专利代理执业行为,防止无序增长、恶性竞争,保障专利制度的正常运行,建立符合市场实际的专利代理行业准入制度,并适时调整和优化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专利代理准入制度修改和完善有不同的考虑因素。

  (一)设立“专利代理人资格认定”许可事项的考虑

  设立“专利代理人资格认定”许可事项的考虑,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专利代理服务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高资质;二是对专利代理人进行准入管理符合国际惯例。

  (二)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市场准入”许可事项的考虑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设立”许可事项的考虑,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专利代理机构设立行政审批是创新主体获得高质量专利的重要保障之一;

  二是专利代理机构设立行政审批是保障经济技术安全的重要途径;

  三是对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进行严格管理是国际通行做法。

  三、本次《条例》修订优化了专利代理行业准入制度

  现行《条例》的修订,一方面解决现行《条例》与改革措施不一致的问题,并为今后的改革留有制度空间,另一方面回应了专利代理行业发展中亟待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来解决的制度性问题。

  新《专利代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在优化专利代理准入制度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改革了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制度,降低了参加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门槛。新《条例》删除了现行《条例》关于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应当掌握一门外语、要有两年以上的科技工作或者法律工作经验等要求。同时,还删除了有关专利代理人工作证有关的规定,取消了实践中的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制度,专利代理师执业采取网上执业备案制度。从而便利专利代理师执业,提升政府服务专利代理工作的品质。

  (二)改进了专利代理机构准入制度,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政府角色。

  一是将实践中的成功的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新《条例》将现行条例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修改为: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后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审批”。取消了现行《条例》规定的申请成立专利代理机构应提交资金、办公场所等设施情况的证明文件,切实降低群众负担,提升营商便利度。

  二是考虑到专利代理机构采取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已经取得了良好效果,同时考虑到与相关商事主体法律制度衔接,实践中已经允许设立采取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新《条例》在明确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上,对专利代理机构不再规定合伙人人数、股东人数的特殊条件。

来源: 司法部政府网 专家解读 | 新修订的《条例》如何为专利代理行业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