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 美国知识产权发展概况

美国于1970 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时也是诸多世界主要知识产权多边协议的成员,包括《伯尔尼公约》、《布鲁塞尔公约》、《布达佩斯条约》、《马德里协定》、《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法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

鼓励创新、提高经济收益是美国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原则。在美国普通法体系下,宪法直接授予联邦著作权和专利的立法权。就商标以及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而言,联邦政府仅有进行贸易相关立法的权力。除联邦法外,地方法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也很重要,因此需查明联邦法和地方法后,才能完整认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国会授权部分联邦机构管理著作权相关事务,其中最主要的是美国版权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前者是美国国会图书馆下设机构,主管著作权登记、著作权转让记录等事宜;后者是美国商务部下设机构,主管美国专利授予、商标注册、专利商标上诉委员会相关争议的审理等事宜。

专利

《美国发明法案》(2013 年3 月生效)使美国专利保护原则由“先发明原则”转变为“先申请原则”,这是一种更为通用的原则,当两项专利申请冲突时,专利优先授予先申请者。除此之外,这部法案还有以下三处根本性修改:增加4 种对专利有效性提出质疑的新程序;扩展部分侵权抗辩事由,并取消或弱化一些抗辩事由;取消一些可授予专利权的主体。美国专利商标局核发下列三种专利证书:

1. 发明专利:发明专利最常见,也最能为发明人取得利益。只有实用的发明才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程序、机械、产品、组合物及其改进均可申请发明。2. 外观设计专利:只有外观上的设计可以申请设计专利。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主要限定在专利中所绘示出的物品外观部分。

3. 植物专利:申请植物专利的植物必须是经过无性生殖且不能为块茎繁殖的植物,具有创新性及特殊性的植物。一种植物只能有一项专利。美国不保护实用新型专利

最近,美国专利系统也发生重大变化。实用新型专利涵盖的是发明的功能方面。最近几年,尽管受到法院判决的一些限制,但是美国仍然是世界上专利保护范围和多样性最为广泛的国家之一。如果发明中使用了机械或者改变了物质形态,可申请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范围很广,涵盖了物体的装饰性方面,而植物专利则涵盖了通过有性生殖创造的植物。

专利保护期限

1995 年6 月8 日及以后提出申请的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专利保护期为自实际申请日起20 年;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期为专利授权日起14 年。

2000 年5 月29 日以后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案,美国专利商标局将依照专利商标局或发明人延误的时间,适当调整专利保护期。

对于1995 年6 月8 日前申请,但却在1995 年6 月8 日后获得授权的或在1995 年6 月8 日仍有效的发明专利专利保护期为以下两期间中较长者:从获得授权日起算17 年或从申请日起算20 年。

商标

美国现行商标法是1948 年颁布的《兰哈姆法》,于1982 年10 月作最近一次修订。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商标注册簿分为主簿与副簿两部分,目前,大多数申请都是指主簿注册。如果该申请由于某种原因未被接受,申请人可再在副簿中申请注册。无论哪种注册,均须随申请书提交5 个商标标样。

依据《兰哈姆法》,若生产者或销售者指定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能够用以辨别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以及区分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人所提供的商品,则该商标有资格申请主簿商标。而仅仅具有“区分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的功能,则可以申请副簿商标

主簿注册有异议公告程序,任何人如果认为公告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其利益,可以自该商标在官方公报上公告之日起30 日内向美国审判上诉委员会提交异议书。副簿注册没有异议公告程序,但是有商标撤销公告程序,同样公告在官方公报上。任何人如果认为该副簿注册损害了其利益,可以对该副簿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由于电子商务的变化,美国商标系统几乎成为流动的在线注册与更新系统。互联网时代的开启改变了商标法的许多方面,提高了品牌使用与保护的重要作用。全国性商标注册所带来的收益远远超过一个州或属地的注册,包括 :公开通报对相关标识的所有权主张 ;法律上推定对相关标识的所有权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或者在注册商品 / 服务上使用相关标识的专属权利 ;能够在联邦法院提起涉及相关标识的诉讼 ;以美国注册为基础,在其他国家获得注册 ;能够将在美注册资料在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部备案,以阻止进口侵权的外国商品 ;有权使用联邦注册标志以及加入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在线数据库。

商标保护期限

美国对商标保护采取使用主义,其保护年限为注册日起10 年,可延期多次,每次10 年。如果已经在美国使用该商标,可以根据实际使用提出申请,但需同时提出使用的相关证明以及在美国的使用日期。

著作权

美国国会颁布的第一部著作权法是《1790 年著作权法案》。此后美国多次发布新的版本以应对新技术的出现,著作权保护的期限也在延长。

美国著作权法不区分著作权和邻接权。根据《美国宪法》“促进科学和艺术进步”条款,著作权法以功利主义为基础,其立法宗旨在于鼓励创新而非保护作者私权。因此,美国著作权法仅最小限度保护著作人身权,但这些权利可在著作权立法体系外的其他法律中得以保护。这一理解也催生了“合理使用原则”。

著作权的保护自作品完成后自动开始,但不同于其他国家,登记注册对于著作权诉讼有一定益处,也是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获得法定赔偿的必要前提。在很多情况下,虽然登记不改变著作权保护现状,但法院会要求原告起诉侵权前先进行著作权登记。

2008 年8 月,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在Jacobsenv.Katzer 一案中,第一次认可开源协议是著作权协议。

美国最新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直到作者死后70 年,这比《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国际惯例多了20 年,假如作品是集体创作或是1978 年1 月1 日以前发表的,那么其著作权保持75 至95 年。1923 年以前发表的作品均属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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