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 塔吉克斯坦知识产权发展概况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简称塔吉克斯坦,1995 年确立了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国家经济政策,并推行私有化改制。2013 年3 月2 日,正式成为WTO 第159个成员国。

塔吉克斯坦负责保护工业产权的国家机构是设在经济发展和贸易部的国家专利信息中心(相关法律法规中所称的“专利局”,简称NCPI),负责履行持久的国家政策来保护工业产权。其管理的对象包括发明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塔吉克斯坦文化部行使版权管理相关工作。

塔吉克斯坦知识产权制度主要保护对象包括发明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等四大类型。

发明专利

塔吉克斯坦于2004 年2 月28 日颁布、2012 年3 月6 日及2013 年3 月19 日修订的《发明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权利受到国保护。NCPI 对不同发明创造授予发明专利权或小发明专利权。如果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则应当被认定为发明专利并授予法律保护,发明专利的申请通过实质性审查后授予发明专利权,有效期为自向NCPI 提交申请之日起20 年。小发明专利的申请通过事先形式审查后授予专利权,有效期为自向NCPI 提交申请之日起10 年。

工业品外观设计

塔吉克斯坦《工业品外观设计法》规定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应当授予法律保护。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代表应当通过在NCPI 注册的有权代理的专利律师提交申请。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为10 年,自提交申请之日起算,并且可以依申请人要求延续不超过5 年。

商标

塔吉克斯坦《商标法》规定,受到法律保护的商标应当是基于本法或者塔吉克斯认可的国际法律行为按照程序正式注册的。商标专有权可以由自然人或从事商业活动的法人进行申请注册。在塔吉克斯坦可有多类商标申请。文字、图形、三维形状、颜色设计及其组合可注册为商标。塔吉克斯坦注册商标的保护期为10 年,自提交申请之日起算。

其他知识产权

1. 地理标志

塔吉克斯坦《地理标志保护法》规定了地理标志及其法律保护。地理标志又叫原产地名称,其合法保护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规定或被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认可的国际法注册而产生。原产地名称可由一个或多个自然人或法人注册;其申请注册程序与商标相同。使用相同原产地名称的权利可由位于相同地域范围并生产基本属性相同产品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授权,原产地名称的注册应当长期有效。未注册过原产地名称的人,若其生产的产品符合本法要求,则有权使用相同的原产地名称。

在塔吉克斯坦,货源标记可以用文字名称、包含地理的名称或形象等形式来代替。货源标记的法律保护基于货源标记的使用而实现;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的货源标记,不得使用可能与真实原产地名称相似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的标记。货源标记的使用无需国家注册。

2.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塔吉克斯坦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规定,NCPI 负责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和法律保护等职能。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作者权是不得转让的人身权,该权利终身受到保护。

3. 植物新品种

塔吉克斯坦2010 底颁布的《植物品种保护法》是1995 年《农作物育种成就保护法》的替代立法,新法满足TRIPS 协议第27.3(b) 款要求。塔吉克斯坦对于所有外国人提供平等、对等的植物新品种保护。要获得植物品种权的保护,需要向农业部下设的“国家植物新品种委员会”提交申请。

4. 著作权

塔吉克斯坦是多个版权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其1998 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在2003 年、2006 年、2009 年数次修改,该法对作品、录音制品、表演的创作者和著作权人提供了保护。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50 年,邻接权保护期为从相关传播行为将固定的内容公开之日起50 年。塔吉克斯坦的著作权保护设有严格的教学目的和个人单份复制的合理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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