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 玻利维亚知识产权发展概况

2000 年12 月1 日,玻利维亚作为《美洲安第斯条约》的成员国之一,签订了第486 号被称为《工业产权共同制度》的法令。该法令允许成员国通过与他国签订双边条约,或通过本国立法提供对工业产权的法律保护。

《玻利维亚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基于申请在先原则,保护的商标种类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广告短语和彩色商标,对商标申请人的资格未做任何限制。玻利维亚采用1957 年6 月15 日修改和更新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玻利维亚是安第斯集团《卡塔赫纳条约》成员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2003 年,玻利维亚政府批准了《专利合作条约》。现在,玻利维亚政府正在逐步采取措施,在立法和执法两方面努力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现代化。1999 年初,玻利维亚政府组建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先前分别负责专利商标版权执行的分散机构统一为一个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成立统一了玻利维亚政府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专利

目前,专利注册的审查属于形式审查,而不是实质审查。审查之后,将在官方公报上发布通知,公开申请注册的专利。如果在60 天内未收到任何异议则可授予其专利。其中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 年,工业设计的保护期为10年,均自专利申请日起算。玻利维亚并不要求专利必须经使用才能生效。

商标

自公告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接受异议申请。商标的保护期为10 年,自申请之日起算。如商标权利人能够证明其商标在异议申请提出之前的3 年内,在安第斯国家(玻利维亚,秘鲁,厄瓜多尔和哥伦比亚)被使用过,则该商标继续有效。目前,玻利维亚还未制定保护商业秘密和计算机作品的法律。

著作权

《玻利维亚著作权法》(1992) 规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 年。《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为玻利维亚本国作者、居住在玻利维亚的外国作者,以及在玻利维亚首次出版作品的外国作者。对于不在玻利维亚居住的外国作者,玻利维亚将根据本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协议提供版权保护。玻利维亚版权保护的内容包括专属复印或复制作品权;专属作品修改权、改编权或者衍生作品的编撰权;专属复制作品发行权以及专属作品公开传播权。

虽然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专属作品翻译权,但是禁止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对作品进行改编、转换、修改和编辑。《著作权法》还规定保护软件和数据库。

 

本文由玻利维亚Landivar&Landivar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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