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Z 乌兹别克斯坦知识产权发展概况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简称乌兹别克斯坦,自2002年以来,乌兹别斯坦颁布了大量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规章。目前,乌兹别克斯坦正努力与世界贸易组织(WTO)相关制度接轨以早日加入WTO,其国内知识产权制度及其实施也向《TRIPs协定》的标准看齐。

乌兹别斯坦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各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商标和服务商标、计算机软件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选育性成就等)保护证书(专利证书)的申请、审查和授权工作。乌兹别克斯坦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2017年4月18日,第429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二部分(专利发明等知识产权法律)修订至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

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外观设计

乌兹别克斯坦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外观设计法》,于1994年制定并于2011年12月26日修订。该法规定,乌兹别斯坦的专利制度由该法以及其它相关领域的法规构成。如果乌兹别克斯坦参加的国际公约对相关问题的规定与乌兹别克斯坦的法律法规有不同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专利申请文件可以由申请人本人,也可以通过专利律师或专利代理机构向专利局提交。专利局应对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发明专利应符合新颖性、具有发明步骤和工业应用性的要求;实用新型要符合新颖性和工业应用价值的要求;工业外观设计要符合新颖性和原创性的要求。专利的转让协议和许可协议应在专利局登记。

专利授权后的三年中相关专利没有使用或者没有充分使用的,如果专利权人拒绝许可的,任何希望或准备利用该专利的机构或个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进行强制许可。

乌兹别克斯坦积极鼓励知识产权的充分运用,对于利用相关专利的发明人或经济实体,给予税收、信贷方面的支持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优惠条件。

乌兹别克斯坦的发明专利有效期限是自专利申请之日起20年,可延长5年;实用新型专利的有效期是自申请之日起5年,可延长3年;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是自申请之日起10年,可延长5年。

乌兹别克斯坦专利局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若不符合规定,申请人有权在提交申请之日起的2个月内对形式要件进行补正,对于欠缺实质要件的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补正;形式审查后专利局进行初步审查。但只在申请案中引证的现有技术水平以及专利局收藏的专利文献范围内作出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的评价。审查合格的即在官方公报中公布;自专利申请日起12个月内根据申请人的书面请求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的实质审查。经过审查作出授予专利权或驳回决定的即在官方公报中公布。乌兹别克斯坦的官方专利文献出版物为《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公报》。

乌兹别克斯坦实用新型申请程序较我国复杂,无需进行实质审查,但需要通过形式审查与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指在申请案中引证的现有技术水平以及专利局收藏的专利文献范围内作出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的评价。通过初步审查,则专利局即授予专利权并在官方公报中公布。乌兹别克斯坦工业设计专利的申请同上述发明专利的申请规定一致。

商标

乌兹别克斯坦于1993年制定并实施第一部《商标法》,于2001年9月22日施行新《商标法》,并于2006年12月27日正式加入《马德里协定》。根据相关规定,文字、图形、三维图形和其他显著性要素(包括颜色)都可以申请作为商标注册;可注册商标种类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提交商标申请日起算,续展有效期为10年,在期满后6个月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的,应须缴纳额外费用;注册商标连续不使用五年,则可撤销;如商标注册失效,任何人在该商标失效后3年内不得注册。

在乌兹别克斯坦没有住所或主要营业场所的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指定在乌兹别克斯坦的代理人。

乌兹别克斯坦商标分类采用商品和服务的尼斯分类;一个商标申请号可以包括多个类别;官方注册语言是俄语;授权原则基于申请在先原则。

著作权和相关权利

乌兹别克斯坦现行的《著作权与相关权利保护法》于2006年制定。该法规定,如果乌兹别克斯坦参加的国际公约对相关问题的规定与乌兹别克斯坦的法律法规有不同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在乌兹别克斯坦,著作权相关法律仅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不保护作品的思想、原则、工艺、技艺、方法或概念等。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的终生加上死后50年。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交由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需由作者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书面授权。

植物、动物选育成果

乌兹别克斯坦于2002年颁布的《选育成就保护法》规定,选育的植物或动物新品种,符合新颖性、特异性、稳定性和一致性,并且有适当名称的,可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执行有关选育成果的法律保护工作,负责受理和审查相关申请;国家植物品种登记处和国家动物品种登记处负责授予选育成果专利权;乌兹别克斯坦农业品种测试国家委员会和农业部畜牧业与水产业育种监督委员会负责审查选育成果的新颖性、特异性、稳定性和一致性。

植物和动物选育成果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该选育成果进入选育成果登记系统之日起20年,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的选育成果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5年。该类型专利的有效期可以根据请求予以续展,但续展期不得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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