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U 文莱知识产权发展概况

文莱,全名文莱达鲁萨兰国,又称为文莱伊斯兰教君主国,是一个君主制国家。1888 年沦为英国保护国,1941 年被日本占领,1946 年英国恢复对文莱控制,1984 年1 月1 日完全独立。文莱是WTO 和WIPO 成员,还是TPP 创始成员国。

文莱知识产权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国家法政部,其下设立专利注册局和商标注册局,分别负责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批、专利事务的管理和商标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批、商标事务的管理。

专利、工业设计

2012 年1 月1 日,于2011 年制定的文莱《专利法令》和2012 年制定的《专利法则》正式生效。《专利法令》取代了之前新加坡、马来西亚、英国和欧洲专利局的重新登记专利体系,并建立了一个独立的专利体系。

在文莱,专利获得保护须满足新颖性、独创性并具备工业用途。《巴黎公约》优先权适用于文莱。授予专利权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 年。专利授权后,会颁发授权证书。该授权书的内容和日期将在《专利杂志》上给予发表。实用创新不适用于文莱。

2000 年5 月1 日生效的《工业设计紧急令》规定,工业设计是指通过工业生产的方法应用于产品上的形状或构造以及图案或修饰的特征。这种特征极具吸引力,并能通过眼睛来识别。自2012 年10 月1 日起,文莱的工业设计注册局已从律政署转移至专利注册局。

文莱的外观设计必须具三个标准,具备新颖性,即在此之前没有被公布过;产品的外观必须具备物质形态;公布或使用该设计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注册外观设计有效期为自申请日5 年,可延展2 次,一次5 年,但要缴纳相关的续展费用。

商标

文莱现行的《商标法》为2000 年修订版,2000 年6 月1 日生效实施,该法对注册商标法律制度、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的行政管理和进口侵权商品有关的诉讼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商标是指可识别的、能够图示的,并能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的标志。商标分类主要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立体商标与颜色商标。注册商标保护期均为10 年,自申请日起算,而且可以续展。

在文莱,可注册的商标必须满足新颖独特要求,即没有相同或会引起混淆的类似或近似商标在同一类商品中被申请;形状、颜色和包装都是可以注册为商标的,文莱提供多元分类、个别分类和综合分类的申请。在旧法律下,商标注册后的有效日期为7 年,更新可延用至14 年。在新法律下,于2000年6 月1 日或以后更新的商标有效期为10 年;在2000 年6 月1 日以前更新的商标则继续享有14 年的有效期。每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书呈交文莱商标局。

通过审查的商标将会在商标局的宪报上公布。第三方可在登宪公告为期3 个月内提出抗议。

版权

文莱《版权法》于1999 年制定,根据该法的规定,版权所有人享有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禁止在非其创作的作品上或歪曲版本上使用其名字的权利(即对虚假及特定的照片和胶片保密的权利)。文莱版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上死后20 年。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对特定的照片和胶片保密的权利的保护期与作品的财产权保护期限一致。对侵犯版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可处罚金和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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