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WT 科威特知识产权发展概况

科威特的知识产权基干法包括,由立法部门 1980 年颁布、1987 年和2001 年两次修正的附属于《商法典》的商标法,其主要涉及厂商名称、商标、地理标志的保护与执行;1962 年第 4 号法颁布、2001 年第 3 号法,即《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法》,其涉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与执行,2013 年以《专利法》为名重新颁布实施;另外还有 1999年第 64 号法,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及其说明》,其主要规定了著作权与相关权利(邻接权)的保护及实施(本报告简称著作权法)。科威特部门和行政部门还颁布了一些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

科威特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执法

科威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属于其工商业部的职能范围。科威特1980 年《民商事诉讼法》及其后的修订案规定了启动民商事诉讼的条件和办法。

商标所有人、发明专利、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的权利人,在民事或刑事诉讼程序中,可以向法院的主审法官申请采取临时禁令。

2004 年科威特海关成立了一个专门的知识产权小组,开始承担知识产权执法任务。科威特工商业部和信息部也设有快速预警系统,检控售卖侵权盗版物的商铺。

科威特主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1999 年以前,科威特并没有专门的有效保护创作成果的著作权法,相关立法中包含了关于保护来自科威特、阿拉伯、美国和英国的音像作品,以及公共机构不得购买盗版计算机软件的条款。

根据1999 年的《知识产权法》,作者著作权的内容包括:有权决定作品是否发表、发表的方式;以任何方式复制作品、以公开表演、剧场表演、广播、电视、电影或者任何其他方式向公众传播/ 交流作品、翻译、修改完善、总结、分析注释、说明、修饰等任何其他的形态或方式。

一般来说,作品著作权保护期自作者死亡之日起50 年后终止。至于共同作品,期间应从共同作者最后一位死亡的日期开始计算,截至他死亡的公历年结束。

科威特对商标的保护最早由其1981 年《商法典》第61 条至第95 条规定,并于1987、2001 年两次修改。根据《商法典》,商标的定义是:任何在词语、标志、字母、数字、绘图、符号、称谓、印章、表述、雕刻或者其他标记及其结合具有区别性的事物,包括听觉和嗅觉标记,当它们被用于区别不同制造、筛选、贸易或者销售性质的商品或服务时,即为商标

根据科威特1962 年颁布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保护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4 条,任何可以被工业应用的新发明都可以被申请专利专利保护期是15 年,并可以被延长5 年。在1999 年修改、2001 年起实施的专利法中,科威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被改为自申请日起20 年;实用新型的保护期是自申请日起7 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可作为产品设计以与外观设计相同的方式申请注册并获得保护,外观设计和集成电路的保护期从5 年延长至10年,并可以申请延长5 年。专利申请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专利授权后应定期交纳维持费。

专利权是权利人以任何方式实施其专利的独占权,任何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将构成侵权、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001 年修改的专利法增加了专利侵权的刑事处罚措施。

在科威特申请专利应当由发明人或受让其发明的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向科威特专利商标局提交,一项专利申请不得包括多项发明。

根据科威特专利法,发明专利权在以下情况失效:已过发明专利保护期、专利权人放弃权利、专利被判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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