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BN 黎巴嫩知识产权发展概况

黎巴嫩是西亚国家,拥有一套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WIPO 成员国,并加入了很多国际条约。黎巴嫩知识产权保护一直依据制定于1924 年的《商业和工业产权法律与制度》,该法曾进行过一些条款修订。该法的保护内容包括专利、工业设计、商标、著作权和反不正当竞争。 1999 年黎巴嫩制定《著作权法》,取代了《商业和工业产权法律与制度》中与著作权相关的内容; 2000 年制定《专利法》,取代了《商业和工业产权法律与制度》中与专利相关的内容。

在黎巴嫩,经济贸易部负责审批和监管法律的修改,并参与新知识产权法的制订;经济贸易部下属的知识产权保护署负责管理作者权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事务;海关负责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

专利

黎巴嫩新《专利法》于2000 年8 月7 日公布,并于8 月14 日正式实施。2000 年《专利法》扩大了专利权保护范围,延长了专利权保护期限,更符合TRIPS 协议的要求。该法所涉及的领域包括专利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

专利法》规定,发明人可以就其发明获得专利权。发明的可专利性条件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专利权有效期原为15 年,改法后延长为自申请日起20 年。任何利益相关人均可根据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向专利局请求撤销该专利

黎巴嫩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但是在进行首次商业宣传的两年之内未提出申请,或者自开发完成之后15 年之内未进行实施的,均不受保护。

商标

黎巴嫩商标制度的法律依据仍是1924 年《商业和工业产权法律与制度》,该法只有少数条款在1946 年进行过修改。

在黎巴嫩提出一件注册商标申请可以包含任意多种类的多种商品。如果审查通过,注册商标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15 年,期满可以续展,续展次数没有限制。商标转让必须经过商标局登记备案方可有效对抗第三方。商标的注册和续展不以必须使用为条件。

著作权与邻接权

黎巴嫩于1999 年4 月3 日公布《著作权法》,并于1999 年6 月6 日正式生效。该法采取自动保护的原则,即著作权人无需登记即可自动获得著作权保护。其保护范围从原来的文学艺术作品扩大到计算机软件、电视电影作品以及所有的视听作品。此外,新法按照国际公约对外国作品予以保护。新《著作权法》的特别之处还在于规定属于文化遗产的民间文学作品不受其保护,但受民间文学题材启发的个人作品除外。

新《著作权法》还加重了对侵犯著作权者的处罚,提高了对被侵权人的补偿幅度。法律文本中列举了三类应予刑事惩罚的行为:(1) 假冒他人姓名出版文学艺术作品。模仿作者签名或标志以欺骗读者的假冒行为;明知其后果而盗印文学艺术作品以及销售、窝藏、组织销售或流通盗印作品。(2) 明知后果但为盈利目的损害或企图损害著作权或邻接权。(3) 以销售和出租为目的制造、进口与销售、安装或出租一切可能用来接收其无权接收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设备。

商业秘密

黎巴嫩对商业秘密提供保护的前提是:(1) 商业秘密信息的持有人是合法获得此信息的;(2) 其保密性可带来技术或商业价值;(3) 信息持有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制造流程与研究和实验结果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亦可作为秘密信息受到保护。

外观设计和工业模型

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工业模型的保护依据是1924 年《商业和工业产权法律与制度》,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5 年,期满可续展。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工业模型获得注册的条件是新颖性,但在申请注册前的广告、试售等行为均不影响注册。黎巴嫩没有外观设计和工业模型异议程序。外观设计和工业模型允许转让,但不适用强制许可制度。侵犯有效外观设计或工业模型将被处以罚款乃至2 个月至2 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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