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T 卡塔尔知识产权发展概况

卡塔尔坦知识产权概况

卡塔尔知识产权基干法律主要包括:2002年发布的《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其中详细规定了商标的申请和保护,并把商号、地理标志和外观设计囊括进商标权的保护之中;同年颁布的《著作权和邻接权法》,规定了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保护;2004年专门颁布的法令《第十五届亚洲运动会会徽、标语、作品和邻接权保护法》,保护亚运会的相关知识产权;2005年颁布的《商业秘密保护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规定了对商业秘密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2006年颁布的《专利法》,规定了发明专利的申请和保护。

卡塔尔颁布的其他一些法律也涉及到保护知识产权。如:1979年《媒体和出版法》、2007年《商业法》、2008年《消费者保护法》、2009年《所得税法》、2010年《电子商务和交易法》。

卡塔尔是WIPO的成员国,签署了WIPO管理的一系列条约,如《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WCT)、《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和《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等。

卡塔尔于2017年4月25日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2017年9月23日加入《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2018年8月21日加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专利制度

卡塔尔2006年《专利法》保护发明专利。卡塔尔专利主管机关为经济商业部下属的知识产权局的专利部,经济商业部下属的“委员会”为专利纠纷的受理机关。

发明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发明不得违反伊斯兰教法,不得损害公共秩序、道德和国家安全。发明可以是关于新的工业产品、现代工业技术和设备,或者一般的工业方法。

根据卡塔尔《专利法》,专利申请可以由发明人、其授权的代理机构或代理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

专利局对申请进行审查,专利申请通过后予以公布;专利局如果认为申请不符合规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必要文件。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自申请提交之日起20年。专利权人有权通过生产、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方式来使用专利。卡塔尔从2011年8月3日起成为《专利合作条约》(PCT)的成员。

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外观设计

根据卡塔尔2002年《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外观设计的主管机关为经济商业部下属的知识产权局的注册部,该部门负责商标等专用性商业经营成果的注册事宜。

在卡塔尔法律体系中,地理标志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是与商标、商号处于同一法律框架下的,都采取自愿注册的方式;即使未经注册,也能获得法律保护。

卡塔尔商标的保护期为十年,自申请提交之日起算。保护期满在缴纳续展费用后可申请续展,续展费用应在商标有效期的最后一年内交清。商标过期后6个月内也可以申请续展,但需额外另收一笔费用。

根据2005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卡塔尔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保护期为10年,自注册提交之日或开始商业使用之日起算。

《卡塔尔商标和商业标识法及其实施细则》于1980年11月1日生效,此后又颁布471986号行政决定,禁止第33类申请并将第32类的所有商品限制为非酒精类啤酒。卡塔尔商标权的获得基于注册在先的原则。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和集体商标。卡塔尔不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也不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商品服务采用国际尼斯分类。

著作权

根据2002年颁布的《著作权和邻接权保护法》,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涉及所有的文学和艺术作品,包括书籍、演讲作品、戏剧及其表演作品,舞蹈及其表演作品,音乐作品、音像作品、绘画雕塑作品、手工艺作品、摄影摄像作品和电脑软件等。

出版、展览或流通中的作品,应该指明作者或者著作权所有人;在展览和流通时,还应当声明作品被授权的地理范围。

著作权分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经济权利包括复制、出版、翻译、保护作品完整权、名誉权等体现作者精神利益的权利。经济权利保护期为作者死后50年,精神权利则受永久保护。

著作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临时禁令阻止侵权行为,或扣押涉案物品及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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