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E 捷克知识产权发展概况

捷克共和国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之一,是包括《伯尼尔公约》、《巴黎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在内的众多知识产权保护多边协议的签约国,也签署了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同时,捷克加入了欧洲专利局,并签署了《欧洲专利公约》。

捷克现有的法律体系为知识产权提供全方位的保护,主要领域涉及著作权和工业产权。后者可分为以下几类:创造性工业成果(包括专利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工业设计)、商业标记(商标、地理标记和原产地名称)以及半导体电路图。

近年来,捷克致力于融入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积极在相关领域发挥作用。欧洲专利局数据显示,2012 年共接到来自捷克的专利申请230 例, 2013 年大幅提升至291 例,增长26.5%。此外,2014 年12 月1 日,《网络犯罪公约补充协定:关于通过计算机系统实施的种族主义和排外性行为的犯罪化》在捷克生效;2015 年3 月12 日,《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获得批准;此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全国研讨和讲习班于2015 年4 月27、28 两日在捷克共和国的首都布拉格成功举办。

捷克共和国工业产权局是捷克工业产权体系中重要的主管机关,建立于1919 年,并于2014 年9 月10 日迎来成立95 周年。

专利

在捷克,专利的授予对象是具有新颖性、涉及创造性步骤且易于转化为工业应用的发明。新的产品和技术、化学物质、制药、工业用途的微生物、生物技术及其产品都可以申请专利;然而,发现、科学理论、计算机程序、植物或动物品种以及适用于人体和动物的医疗方法等均不得申请专利

捷克共和国工业产权局负责专利审查流程。申请人须向工业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申请中必须包含对发明的描述和专利权利要求书,必要时也可添加相关描述性的图样。提交申请表后,工业产权局会对其进行预先审查,以避免不能取得专利、缺乏整体性、或者包含不能公开信息的情况。经过审核,工业产权局会在优先权日18 个月后于公报中公开申请表和相关信息。随后,申请者需提出实质性审查申请,工业产权局将会依此对专利展开审查。只有

通过本次审查并符合所有专利要件的发明,才会被授予专利

专利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20 年,在此期间专利权人对专利具有独占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许可协议授权他人使用,也可以出卖转让其专利专利侵权可诉求法院处理。

捷克共和国在工业和制造业上有着悠久历史,专利保护是促进其创新的重要因素,一直备受重视。近年来,捷克政府致力于加强国际合作,简化专利申请流程,强化专利保护,并取得如下成果。

1. 在欧洲申请的专利在捷克也具有法律效力:由欧洲专利局授予的专利与捷克国内的专利具有相同的效力,但该专利权人须在法定期间向捷克工业产权局提交一份专利说明书的捷克语译文,否则该专利在捷克将被视为自始无效。此外,专利权人还需支付一定的费用,来维持这一专利

2. 捷克与其他国家共同开展的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这一项目可以促进国家之间的信息交流并加速专利审查程序。捷克共和国工业产权局同美国、芬兰、和日本相关方签订协议并开展这一项目。协议生效日期分别为2012 年10 月1 日、2013 年11 月1 日、以及2015 年4 月1 日。

3. 捷克工业产权局同外国相关机构签订的双边协议:为进一步发展重质量、高效率且以市场为导向的工业产权保护体系,捷克工业产权局与以下国家达成了双边协议:克罗地亚(2011 年10 月26 日)、奥地利(2011 年10 月26 日)、斯洛伐克(2011 年10 月26 日)、匈牙利(2011 年12 月14 日)、波兰(2011 年12 月14 日)、芬兰(2012 年5 月31 日)以及西班牙(2012 年3月27 日)。

此外,统一专利制度在捷克成为越来越火爆的话题。统一专利可降低创意保护成本,提升获得专利概率,对欧洲小型企业作用尤为突出。

商标

在捷克,工业产权局同时负责商标审查程序,以检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包含法定要件或不适于注册为商标的因素。工业产权局所运行的是一个完全自动化的商标审查和搜索系统,使用系统随机产生的数据为判定标准。一旦注册成功,商标所有人就取得了商标专有使用权。

注册商标的保护期是10 年,所有人申请并缴纳了续展费后,可进行商标续展,续展期同样为10 年,续展次数没有限制。

在捷克,以下商标受到保护:1. 国内商标:在工业产权局注册的商标;2. 国际商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及其《议定书》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所设登记处注册的商标;3. 欧盟内部商标:根据《欧盟理事会共同体商标条例》,在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所设登记处注册的商标;4. 驰名商标: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6bis 条款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6 条相关规定,在捷克境内驰名的商标

2004 年颁布的《商标法》是捷克境内现行的商标法律,该法使捷克与欧洲的商标体系相协调,并在法律层面上为捷克做好加入欧盟的准备。

著作权

在捷克,著作权和邻接权主要受著作权法及其修正案保护。著作权的对象是凝结了作者创造性劳动的、以一定可感知方式(包括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因此,作品的主题、当日新闻以及其他缺乏创造性劳动的事实都不享有著作权法的保护。

作品一旦完成就享有著作权,不以是否正式注册为前提。著作权标记与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无法律关联,仅具有信息告知的功能。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著作权保护中也发挥着作用。

共有6 家机构获得了文化部的授权,分别代表不同领域的著作权权利人,具体如下:

1.DILIA:代表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戏剧作品、舞蹈作品、默剧作品,和为戏剧、舞蹈、默剧使用而创造的音乐作品的作者,以及配音导演;

2.OSA :代表音乐作品(有歌词或无歌词)的作者,如作词人和作曲者;

3.INTEGRAM :代表表演艺术家和音乐录影带、视听录影带的制片人;

4.OOA-S:代表艺术作品(画作、图标作品、雕塑作品、摄影作品等)的作者,以及视听作品中视觉部分的作者,如摄影指导、建筑师、舞台设计者等等;

5.GESTOR :代表艺术作品的作者,特指其在作品的再次出售中获取一定补偿;

6.OAZA :代表录音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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