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第31号法修正案
印度尼西亚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目前受2000年第31号《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监管。但在实践中,该法存在以下不足:
实质方面:实质方面的不足,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条款,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利,对象,授予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利的要求,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专有权,之前用户、政府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实现,局长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的撤销等相关。
注册程序:注册程序方面的不足,与未实施实质审查的权利授予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体系相关。在实践中,工业品外观设计目前在实质方面所存在的不足,被具有不良意图地利用该不足,故意注册无“新颖性”的工业品外观设计。
法律实施:法律实施方面的不足与工业品外观设计上诉委员会未设立独立的专门机构有关。该委员会有责任也有权利审查实质性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的驳回,即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利的申请和制裁条例,必须区分工业品外观设计(“整体相同”)的实质与为达到商业目的而注册的“类似”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实质所导致的侵权。
因此,需要变更旧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法》。
希望反映的目标
1.旨在将2000年第31号法替换为新法,以满足印度尼西亚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实践以及未来工业品外观设计开发的要求。
2.预见挑战和机遇,尤其是面向东盟单一市场的挑战和机遇,包括印度尼西亚在内的每个东盟国家均应具有印度尼西亚产品设计标识,以便与其它国家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产品竞争。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的替代法必须包含更清晰且更严格的实质,以实现法律确定性。
规定材料的主题
A.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定义
B.可得到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
C.无法获得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
D.保护期限,
E.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利所有人
F.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
G.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类型
H.行政审查
I.实质审查
J.犯罪条款和过渡性条款。
K.规定对行为、实质条件和论文引用实施制裁
L.罚款金额增加到十亿卢比
M.因违反“整体相同”原则所实施的罚款和监禁(十亿卢比/4年)重于“类似”(七亿卢比/3年)。
?违反ID权利的犯罪行为控告犯罪。
在新DI法的编制过程中,建议另外增加几项条款:
A.工业品外观设计上诉委员会
B.注册和未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利的保护
C.政府实施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D.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排他权
E.之前用户
F. 国际注册
G. 权利和许可的实施
H. 权利撤销
I. 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文件和信息服务
J. 违反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利的犯罪行为
K. 争端解决程序
L. 临时裁定程序
M. 过渡性条款及
N. 附加条款。
范围和方向
2000年第31号法的替代法实施细则的范围和方向旨在解决行政程序、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注册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利实施相关的问题。此外,变更还旨在能够包含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利的法律保护和保护范围确定性相关的公众意见。其根据国家法律发展规划体系执行。
参考书目:
-2000年第31号工业品外观设计法
-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律草案的定稿——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局
-工业品外观设计法修订法——印度尼西亚版权与工业品外观设计局Agung Damarsasongko
(由Prawiranegara International Patent & Trademark Law Office的Chamelia Sari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