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X 墨西哥知识产权发展概况

  墨西哥是多个知识产权国际组织的成员国。
  为保护知识产权,墨西哥政府加强了国内的法律体系,于1991年颁布了一部新的工业产权法,1997年颁布了一部新的著作权法。这些法律将产品专利保护的范围延伸至几乎所有的生产工艺和产品,包括化学、铝合金、医药、生物技术和植物品种,并将专利保护的期限从自提出申请之日起14年延长至20年;而且大大增强了对于著作权保护对象的保护程度。商标可授予10年的延展期限。知识产权收到侵犯后可以获得大范围的刑事、行政和民事救济。
  此外,墨西哥政府正在竭尽所能地建立一个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这是为了满足《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谈判的要求,也是《墨西哥国家发展计划》(PND)所提到的国家发展战略的一部分。
  

专利
  专利要求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如果一项发明不是现有技术,则该项发明可被认为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活动指创造的过程,一个具有行业内经验的人获得无法从现有技术中获得创造的结果。
  理论或者科学原理,自然现象的发现、方案、计划,进行智力活动、比赛或者业务的规则和方法,外科手术、治疗或诊断的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等不能获得专利保护。
  在墨西哥,发明的时间与优先权的确定无关。在墨西哥,最先提起专利申请的人被认为是发明者,并成为专利所有人。
  专利可以依照当事方自行谈判的条件许可给他人。墨西哥1991年颁布的促进和保护工业产权法规定,可以为广泛的发明授予专利保护,包括化学、植物品种和生物技术生产工艺。
  墨西哥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
  

商标
  从墨西哥工业产权部门接受注册时起,商标所有人就对该注册商标拥有独占性权利。商标在墨西哥领土内受到强有力的保护。商标和服务标识可以注册,有效期为10年,而且10年后可以续展。只有可视的标识才能够注册。如果一个商标与另一个商标相似程度可导致混淆,则该商标不能注册。
  以下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1.使用与某一注册商标相混淆的商标,而且用于该注册商标所保护的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者服务上;
  2.未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使用注册商标或与注册商标或公司名称相混淆的商标
  3.要约出售或者流通与某个注册商标所适用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产品,而且明知该注册商标在未经其商标持有人同意的情形下被使用在这些产品上。
  2012年11月19日,墨西哥将其加入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协议的正本文书提交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该协议于2013年2月19日生效,自此,墨西哥成为加入马德里商标注册体系的第三个拉丁美洲国家。它的加入,不仅给予那些希望开拓国际市场的墨西哥企业以帮助,而且还有助于实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马德里体系变成真正覆盖全球的体系的目标。
  

著作权
  墨西哥的著作权受墨西哥《著作权法》保护。这部法律制定于1984年,于1991年进行修订,加入了计算机程序著作权保护的内容。根据墨西哥《著作权法》,以下作品能够获得著作权的保护:
  文学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舞蹈表演或者绘画、雕塑作品、卡通、建筑作品、电影作品、音像作品、广播和电视节目、计算机软件(包括数据库,但是对于其他软件或者硬件可能产生危害影响的软件排除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外)以及编辑过的摄影作品,前提是这些作品属于智力创造。如前所述,只要数据的选择和安排属于智力创造,数据库也可作为编辑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
  这部著作权法规定,由于艺术或者文学作品是以有形方式固定下来的,所以只有那些原创的,而且是可以通过某种手段传播、复制的作品才能在国家著作权局注册并得到著作权保护。尽管著作权不需要注册或交纳保证金即可获得保护,但还是主张对著作权进行注册以获得确凿的证据,以便在案件诉讼中支持其维权主张。
  墨西哥著作权法于2003年经过再次修订,并于2003年7月24日起生效。此次修订将作品著作权中经济利益的受保护期限从作者终生加上作者去世后75年改为作者终生加上作者去世后100年。此外,作者对其原创作品之衍生作品所拥有的相关权利也有所提高。在墨西哥,知识产权仍然处在发展阶段。已经出现过几起影响较大的非法复制的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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