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A 乌克兰知识产权发展概况

2006 年和2007 年,乌克兰在完善国家知识产权立法方面,尤其是满足入世要求方面,取得了切实的成绩。在2005 年修订了光盘许可证法之后,乌克兰针对盗版光盘生产和出口还采取了一系列行动。

2012 年生效的新《乌克兰海关法》,为改进打击假冒产品进出口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过去几年里,海关登记处的知识产权物品记录得到了广泛应用,并被视为保护权利人权利的有效手段。2012 年,可在海关登记处登记的知识产权物品种类已经扩大到所有受乌克兰法律保护的产品。而关于缴纳保证金的要求则被废止了(此前在海关登记物品必须缴纳保证金,2011 年以前保证金数额为5000 欧元,2011 年下调至1000 欧元)。

上述知识产权法的有益改变推动了乌克兰法律的整合总体进程,使乌克兰顺利加入了WTO 和TRIPs,被视为乌克兰知识产权界的根本性进步。

2011 年,国家知识产权部改组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部,成为乌克兰知识产权事务的执行机构。这样的变化显示了知识产权保护在乌克兰法律框架和经济发展中的优先地位,以及乌克兰改进知识产权法、适应国际标准的努力。

另外一项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展,同时也证明乌克兰经济水平以及知识产权水平提高的重要活动,便是2012 年由乌克兰和波兰共同举办的欧洲足球锦标赛。欧锦赛的筹备工作表明,乌克兰现行的法律制度能够有效预防并制止侵犯欧足联权益的行为。同时,主办欧锦赛又促使乌克兰引入新的法律范畴,比如“隐性营销”。尽管此前“隐性营销”可以通过不正当竞争法约束,但在立法框架中引入常用的“隐性营销”的概念,对于乌克兰知识产权法的发展来讲仍然是关键的一步。

当前,乌克兰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关键点还是在于《乌克兰—欧洲联盟联合协议》。该协议包含大量调节知识产权领域的法条,同时旨在使乌克兰的立法同欧盟和谐统一。

专利

不违背公共利益、人道原则和道德, 同时满足专利的相应要求,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可以享受专利保护。发明可以是产品(设备、物质、微生物培养)、程序或是原有产品的新用途。有权获得专利的包括发明人、雇主(在雇员发明的前提下)以及发明人或雇主的继承人。

发明专利的持有人享有该发明的专有使用权,并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该发明,包括进口、出口该专利产品,或根据专利工艺生产产品。从申请日算起,专利的有效期为20 年。作为动植物发明的救济和保护手段之一,这类发明专利可续展,但不得超过5 年,同时要取得国家相关机构的批准。专利权自该专利公布之日起生效。新颖的、可应用于工业的实用新型也可申请专利保护。与发明专利相比,实用新型专利并不需要满足创造性这一专利条件。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为10 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10 年,可续展5 年。乌克兰立法对专利侵权提供了广泛的应对措施:在交易流通中去除侵权商品,清除用于制作侵权货物的材料和工具,追讨赔偿等措施。专利权可以通过行政、刑事和司法途径来保护。

商标

商标保护的对象可以是任意颜色或颜色组合成的文字、图形或三维标志及其组合。对于构成商标的声音和气味没有相关规定。

获得保护的商标不能违背公共利益、人性,道德,和乌克兰法律禁止共产主义和国家社会主义(纳粹)标志宣传的要求,也不能因绝对或相对理由被驳回。乌克兰商标局不以商标注册意向书作为商标注册的法律依据。乌克兰也没有规定商标异议期。在商标审查期间,可以对商标提出异议,然而目前在审查阶段,并不需要公示该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成功后会进行公示,因而公示期过后,在商标有效期内仍可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但根据有关三年时效期的立法条文,尽快提出索赔是非常适宜的。根据当前的司法实践,原告在提起诉讼前三年或更早以前就明确知道存在侵权行为的,法院在审理中更倾向于援引有关时效期的规定。

在审理过程中,商标可能因绝对原因或相关原因被撤销。现阶段,乌克兰法院在处理商标无效案件时要进行全面考量,因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非标准纠纷。比如近几年审理的或仍然在审的重大案件中:三维商标商标呈现糖果形状)不能受到保护;不同语言中语义相同的商标认定为构成混淆性相似;含有描述性主体元素的组合商标因其描述性也不能受到保护等等。

商标注册时日起,三年不使用会导致商标被撤销。商标撤销可以向法院提起。商标所有者享有该商标的专有权,可以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可以禁止他人在相似或相近产品和服务中使用该商标。不论商标是否已经注册,均可在司法程序框架中或由上诉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自2003 年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律规定实施以来,大批商标都通过上述程序认定为驰名,如麦当劳、劳力士、YOUTUBE、谷歌、福布斯、雷克萨斯等。乌克兰的国家域名(.ua) 只可用于ICGS 分类下已注册的商标商标保护权的有效期为10 年,可申请延长10 年,续展次数不限。乌克兰立法提供了针对商标侵权的各种应对措施:在交易流通中去除侵权商品,清除用于制作侵权货物的材料和工具,追讨赔偿等措施。商标持有人可通过行政、刑事和司法程序进行商标权利的保护。

著作权

在著作权保护方面,乌克兰于2005 年推出《光盘行政许可法》修正案,修改了刑法中关于非法贩运光盘刑事责任的规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打击盗版光盘的措施。根据普遍原则,作品无需注册即可受到著作权保护,保护期持续至作者死亡后70 年,邻接权的保护期为50 年。

在乌克兰专利商标局注册著作权的,可以获得注册证书。著作权注册程序中不包含对作品的审查。尽管注册不等于产生著作权,但是,对于任何有关著作权侵权诉讼来说,注册证书是著作权存在的必要和足够的证明。这就是说,如有注册证书,当事人不需通过任何其他方式证明其著作权。

在过去十年里,著作权的侵权责任加剧,根据乌克兰版权法和相关权利法,著作权人可以要求要扣留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和工具并要求恢复损失,此外,权利人还可以要求赔偿,赔偿金上限为2,500,000 欧元(随币值波动变化)。只有证实侵权行为确实存在,法庭才会判赔,赔偿金额的大小取决于侵权时间的长短和其他因素,法院可额外加罚,加罚金额不超过判罚金额的10%,所得收归国库。

域名

正如上述所提到的,国家域名.ua 只能在注册ICGS 分类的前提下注册。然而,要注册其他国家域名比如.com.ua 或 net.ua,不一定要求注册商标。过去几年,在乌克兰发生的域名案件明显增加。一般来说,乌克兰法院了解域名的独特性及其保护的重要性。根据目前的实践经验,只有在侵权网站宣传、销售的商品和注册商标覆盖的商品相似时,权利人才可以要求侵权方停止在域名中使用其商标。乌克兰法院审理了多件有关域名的重大案件,争议域名包括 yahoo.com.ua.michelin.com.ua.pegintron.com.ua、google.ua 等。

乌克兰知识产权法更新和知识产权申请规则

1.专利

1993 年12 月15 日起实施的第3 687-XII 号《保护发明和实用新型权利法》(2012 年10 月16 日颁布最新修正案No.5460-VI)对获得和行使发明和实用新型相关权利做出了相关规定。1993 年12 月15 日起实施的第3688-XII 号《保护工业设计权利法》(2012 年10 月16 日颁布最新修正案No.5460-VI)是针对工业设计的法律。

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和法律解释:乌克兰保护发明和实用新型权利法;乌克兰保护工业设计权利法;关于撰写、提交和审查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的规定;关于撰写、提交和审查工业设计申请的规定;关于国家发明注册的规定;关于国家实用新型注册的规定;关于国家设计注册的规定;关于专利有效期续展的说明,专利续展需取得国家专利授权部门的同意;关于前苏联原创者证明保护下的发明申请专利的说明。

主要有关专利的国际条约:1883 年3 月20 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70 年6 月19 日专利合作条约;2000 年6 月1 日专利法条约;1977 年4 月28 日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工业品外观设计保存海牙协定(1960 年海牙法案和1999 年7 月2 日日内瓦法案)商标

2.商标

1993 年12 月15 日起实施的第3689-XII 号《保护商品和服务商标权利法》(2015 年4 月9 日颁布最新修正案No.317-VIII)对获得和行使商标权做出了相关规定。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乌克兰保护商品和服务商标权利法关于撰写、提交和审议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申请规定;关于国家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的规定;关于在商品和服务商标中使用“乌克兰”的规定。

有关商标的国际条约:1883 年3 月20 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91年4 月14 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9 年6 月28 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57 年6 月15 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94 年10 月27 日商标法协定;2006 年3 月27 日商标法新加坡条约;1981 年9 月26 日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

3.版权

乌克兰针对版权的法律是1993 年12 月12 日通过的“版权和相关权利法”。为了与国际标准接轨,乌克兰于 2001 年7 月11 日对该法进行了大幅修正,并于2003 年和2004 年颁布了修正案。有关版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乌克兰版权及相关权利法;乌克兰关于视听作品、录音、录像、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传播的规定;乌克兰法律关于经济主体生产、出口和进口的光盘及激光读写系统的具体规定;乌克兰反不公平竞争法。

有关版权的国际条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 年7 月24日巴黎法案,1979 年10 月2 号修订);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1961 年);1996 年12 月20 日世界版权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996 年)。

本文由Mikhailyuk, Sorokolat and Partners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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