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N 越南知识产权发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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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专利实务简介

在越南,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分别对应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也相当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实用新型专利、小型专利、创新型专利、次要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个保护主题来获得专利。与中国一样,由于越南是《巴黎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PCT)的签署国,所以下面只讨论2005年《知识产权法》修订版(以下简称“IP法”)规定的前两个主题事项的保护做法(以下统称发明)。

法律特征概述

1.定义:发明是一种技术解决方案,其形式可以是产品(物质、材料、机器、物质组成、制造的物品)或工艺(方法),以便利用可以满足以下三个标准的自然法则来解决某一具体问题:新颖性,创造性(独创性和非显而易见性)和工业适应性。如果只满足新颖性和工业适用性,则可将该发明作为实用新型专利加以保护。简而言之,可以申请专利的发明必须是以下三种类型之一:

(1)一种以有形物体(如工具、机器、设备、零件、电路等)为形式出现的产品,它通过确认一个人造产品的信息集合来呈现,以其结构标志为特征,作为一种设备来满足人类的某种需求;

(2)一种以材料(如材料、部件、食品、药品等)为形式出现的产品,它通过确认一个人造产品的信息集合来呈现,以其外观、要素的比例和状态为特征,作为一种设备来满足人类的某种需求;或者一种以生物材料(基因、转基因动植物等)为形式的产品,它通过人类操作修改的基因信息集合来呈现,并且拥有再生的能力;

(3)一种工艺(工艺过程、诊断、预测、检查或处理方法),它通过确定执行某一给定过程或工作方法的信息集合来呈现,以其顺序、条件、成分、方法和设备为特征,为达到某种目的而进行操作。

2.不可申请专利合格的主题有:发现、科学理论、诊断和治疗方法、信息介绍、植物品种、美学特征的解决方案,计算机程序(包括软件)。

3.专利权成立的基础:现实中,除了第131节对那些极少发明规定的临时权利外,专利权以授予发明专利为基础,有效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的有效期为10年,前提是应及时交付专利年金。

4.申请的基本要求:包含图纸(如有)和要求的说明书

5.专利侵权:未经专利权所有人许可,使用与其物质、产品或者工艺完全相同(或部分相同)的专利

6.专利侵权的抗辩:专利无效、过期(首次销售原则)、先前的商业使用、用于个人需要或非商业用途;或用于评价、分析、研究、教学、测试、试制或信息收集,以执行产品生产、进口或流通许可证的申请程序;仅为维持外国运输的越境运作,或暂时停留在越南境内而根据非自愿许可所使用的专利

鉴别两种专利申请的区别

那些想要在越南注册自己发明的人可以选择下列任意一种国家路线——申请人应向越南专利局提交一项新发明,要求在12个月内享有《巴黎公约》规定的专利权(不可延期),即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公约申请或非PCT申请);或者国际路线,即从最早的优先权日期(PCT申请)起31个月内根据PCT申请进入越南国家阶段。下面是这两种常见应用程序的主要特征和区别:

公约申请(非PCT申请)

申请要求:

1.在一个或多个国家提交发明规范副本,其中必须包括:发明的标题、发明的使用领域、该发明使用领域的技术现状、该发明的技术性质、带有图纸的简要描述(如适用)、该发明实现变化的详细描述、实现该发明的例子、要求和摘要(不超过150个单词)

2.上述a项规定(备案时需要)的越南文译本;

3.仅由申请人签名的委托书(PoA)。既不需要公正,也无需合法化。申请时可接受授权书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但原件应在申请日起1个月内免费提交。

4.优先权文件(根据《巴黎公约》)及其越南文译本的核证副本(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有要求的话)

5.与申请优先权日期相对应的国家名称、申请号、外国申请的提交日期。

6.申请人及发明人的全名、地址及国籍

正式手续和实质性审查手续

1.正式检查:前款所述申请要求的完整性,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提交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审查,然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受理申请手续的决定

2.发布:正式检查通过后,该申请应于优先权日期或申请日期起19个月内,或在正式检查通过后2个月内,在知识产权公报上刊登。

3.实质性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公布之日起18个月内,同时对提交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申请的敏感性进行评估,但申请人必须及时提交实质性审查的申请(在发明申请前42个月或效用解决方案申请的前36个月)

4.保护授予:申请人需要于三个月内递交津贴及缴费通知书,包括首年年金在内的正式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其后30-45天内发布专利

PCT申请

申请要求

要进入越南国家PCT申请阶段,申请人必须在31个月内(不是30个月的期限),向专利代理人提交WIPO专利报告中公布的技术规格和摘要,还必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以下内容:

1.《国际申请》中所述规格和摘要(已发布《国际申请》的规格和摘要;或者如果未发布《国际申请》,则为其提交原件的副本;如果《国际申请》根据PCT第19条或第34条第(2)(b)项进行修改,则为修改内容的解释和修订版的副本)的越南文译本(提交时需要)。

2.专利性国际初步审查报告附件(表格PCT/IPEA/409)的越南文译本(通常在提交实质性审查请求之后需要)

3.要求优先权日期的重新确认声明,并且只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的情况下,必须提供此类优先权文件的越南文译本的副本。

4.必须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授权书副本(需在最早的优先权日期或提交日期的34个月之前提交),既不需要公正,也无需合法化。

正式手续和实质性审查手续

1.正式检查:上述PCT申请文件要求的完整性,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从最早优先权日期开始的三十二(32)个月后算起,在其后的一个月内进行检查。

2.发布:正式检查通过后,该专利申请应于优先权日期或申请日期起十九(19)个月内,或者(如果没有优先权日期)在正式检查通过后两(2)个月内,以较晚日期为准,在知识产权公报上刊登。

3.实质性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公布之日起十八(18)个月内,同时对提交发明的新颖性、独创性和工业适用性进行评估。

4.保护授予:申请人需要于三个月内递交津贴及缴费通知书,包括首年年金在内的正是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其后30-45天内发布专利

成功获得专利的一些做法

根据我们的经验,以下是一些可能对您有帮助的最佳做法:

1.政府收费是根据独立权利要求而非从属权利要求的数目计算的。进入越南国家阶段的时间应为31个月,而不是30个月,如果在31个月期限后,又超出了6个月的宽限期,则不再接受申请。

2.即使《国际检索报告》(ISR)、《专利性国际初步审查报告》(IPRP第一章)、《国际初步审查机构的书面意见》(WO-ISA)中没有说明独创性,但申请人仍然能够如其所愿进入越南的国家阶段,原因有二:(1)在国家阶段,他可以选择将这种以PCT为基础的发明专利申请转化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在授予或拒绝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通常不依赖上述的ISR、IPRP和WO-ISA,而倾向于依赖于世界领先的专利局,如: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日本专利局(JPO)和欧洲专利局(EPO)颁发的专利族保护。

3.只有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才能授予在申请之日前披露非公约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根据《知识产权法》第60节第3条,只有在三种情况下,不具备新颖性才会被接受,即(1)未经有权登记人的许可,由他人发布;或(2)有权登记的人以科学报告的形式发表;或(3)在越南国家展览或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上展出;但条件是发明专利申请必须在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

4.“使用”请求目前不被视为可申请专利的主题事项。目前在越南的形式审查中,不接受“使用”权利要求、“瑞士式”权利要求、第二次或进一步医疗用途权利要求等格式,因为根据《知识产权法》第4节第12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始终认为这些权利要求不属于可授予专利的主题事项,《知识产权法》对可授权专利的定义是,以产品或工艺为形式的技术解决方案,旨在通过应用自然法则来解决问题,而“将X产品用于……,或将X产品用作……”为特征的权利要求,既不是产品也不是工艺。为了让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这些权利要求并非不可授予专利的主题事项,申请人可以在国家阶段修改前,或等待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时,主动将已提交的权利要求更改为“用于……的零件、产品,或在……中使用的零件、产品”。然而,请记住,上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接受仅仅是对形式上的暂时接受,而随后的实质性审查阶段可能会否决这类权利要求,因为2016年6月30日第16/2016/TT-BKHCN条通知(第01/2007/TT-BKHCN号通知的修订版)规定,寻求被保护的主题事项的功能、用途并不是基本的技术特征,而体现在该主题事项的目的或获得的结果。出于这个原因,建议申请人认真考虑将其从已提交的发明中保留或删除。

5.根据第59节,包括软件在内的计算机程序本身不符合可申请专利的资格。然而,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审查指南,如果在特定计算机上运行的基于计算机程序的发明,能够在计算机和程序(软件)之间产生的共同交互通信之外的技术效果,则可以申请专利

6.专利族的状态经常会被查究,特别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表实质性审查报告之前。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做法,特别是专利族在获得美国、欧盟或日本批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充分利用这一做法,主动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同样的许可,以便在更短的时间大大加快越南申请的审批,而这一做法似乎类似于目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日本产权局之间运行的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试点项目。

7.年金支付规则(与第一年年金不同)所有希望维持其所授专利有效性的专利权人,应当自第一年起每年支付一次年金。缴纳年金的期限为:自授予之日起,应交付年金到期之日的前6个月。可接受6个月的宽限期,但必须缴纳违约金。不过,实际上,在发出准许通知书时,为了方便起见,国家知识产权局通常规定申请人缴纳一年的年金及授予登记费。在收到包括一年年金的授予费用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颁发一份专利的硬拷贝,上面注明其对这种专利的决定(该决定保存在内部,从不发送给申请人(专利权人)),因此第二年和后续的年金付款期限与第一年不同,即到期之日应根据正式授权之日来确定。

本文由 Bross & Partners 提供 vinh@bross.v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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