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 土耳其知识产权发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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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知识产权概况

土耳其工业产权新法《第6769号工业产权法》

2017年1月10日,土耳其工业产权新法《第6769号工业产权法》正式生效,其将商标专利、实用新型、设计、地理标志、传统产品名称、注册、注册后交易、法律和刑事制裁囊括于在一项立法之中,由193条条款和6条临时条款组成,分为五个章节。

虽然新法已经废除工业产权相关法令,但是根据法律暂行条款第一条,已废除的法令适用于2017年1月10日以前提交的申请。

《工业产权法》将土耳其专利局的名称改为“土耳其专利商标局”,简称“土耳其专利局”。

法令主要显著变更

商标类变更

取消图示商标要求,商标的定义范围扩大到包括声音,颜色,包装和产品形状。该法明确提出声音和颜色均可做为注册标志。

倘若资深商标所有人的公证文件提交给土耳其专利商标局,那么允许使用同意书和共存协议可用于避免驳回相同或相似混淆的商标申请进而保护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

欺诈被列为绝对拒绝理由,可用于在土耳其专利商标局提出的任何异议或上诉,亦可用于在工业产权法庭进行无效宣告。

如果停用宽限期(5年)已经到期,并且如果申请人要求,对方应证明商标真正使用以构成异议的基础部分;该要求也适用于原告在侵权诉讼中的辩护。

这一改变的目的:鼓励在土耳其市场使用注册商标,以防止申请人提交申报和注册无意向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商标,并停止滥用异议机制。

异议期限及驳回的答复期限自该法令发布之日起缩短为两个月(此前为三个月)。虽然这为商标注册创造了一个更有效和迅速的过程,但是权利人必须注意这一重要转变。

新法令规定了土耳其专利局可根据第三方的诉求取消商标,而土耳其法院仍然是无效请求的审判地点。在土耳其专利商标局完成注销注册商标的行政程序,这与欧盟法规一致,且将于2024年生效。

商标权的一国用尽原则已被国际用尽所取代,即在土耳其首次出售之后,无论其来源于何处且无需获得权利持有人的许可,产品可以在土耳其市场上自由流通。只要产品是原物,并且自进入市场以来没有被更改或损坏,则权利人不能阻止相关产品的平行进口。

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指定土耳其的商标申请的新审查规则;防止土耳其因国家注册商标或优先排期而延期或拒绝先行注册的国际商标申请。

只有在所在的注册类别(所有注册类别)中才能更新商标,不允许法律授权注册人续订部分注册商品或服务的商标

法律将“五年期”视为权利丧失原则中保持沉默的时限,不包括欺诈注册的商标。提交无效诉讼的五年期也另行规定。

在相同和/或不同类别中注册的货物/服务不构成相似性/不同性的推定。

法律规定检定在相关额外两年内使用的终止商标,以防商家阻碍此后的商标申请。

设计类变更

对设计权的主要修改之一是将“工业品外观设计”改称为“设计”,以扩大保护范围。因此,无论其工业特性如何,设计都可能受到保护。

注册过程已缩短至3个月(此前为6个月)。

在土耳其专利商标局可对每个设计申请进行科技查新。

在其他拒绝理由中,依照法律,与设计或产品定义不符的设计注册申请,或违反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的设计注册申请,或不是新颖的设计注册申请也将一并被土耳其专利局驳回。

不需要提供设计描述;如果申请已被归档,其描述不作用于保护范围。

在土耳其专利商标局提交的出版设计申请的反对诉讼,官方不收取任何费用。

根据欧盟《共同体外观设计法》第11条的规定,新法规定为公开可用的未注册设计提供三年的保护。

只有符合新颖性和个性特征的标准(符合欧盟法规),才能保护复合产品的可见部分。

针对一些复合产品的组成部分有例外情况,即由科学、工业、技术部批准为期三年的维修保养。

教授特权被取消:科技人员在职工作期间注册的设计被认定归属为大学所有;因此,科学人员有权要求从该设计商业化中获得的至少一半的收入。

设计类诉讼只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专利和实用新型类变更

废除没有实质性审查的专利,实质性审查可以提供7年保护。

实用新型申请受限于科技查新,申请人可以在注册程序中提出修改;没有实质检查。

允许第三方在专利授权后6个月内提出异议(授权后反对制)。

年金支付的到期日已经更改为申请日的三周年当天;而在到期日的六个月内也可以连同滞纳金一起支付。在宽限期不付款的情况下,可以进一步处理;截止至土耳其专利商标局通知日后的2个月。

在“使用要求”仍有效力的情况下,如果第三方要求强制许可,专利权人有义务向土耳其专利商标局提交使用证明。

土耳其专利商标局近期被世界知识产权局纳为国际检索和审查机构。

专利和实用新型诉讼只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本文由土耳其 EFOR 知识产权事务所 Mrs. Selel GUMUS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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