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 以色列知识产权发展概况

以色列知识产权概况

作为《专利合作条约》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以及《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尼泊尔协议》和其他条约(见下文)的签约国,

以色列拥有包括专利、外观设计、商标和著作权在内的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色列1967年制定新《专利法》,并于1995年8月修订。1972年开始实施《商标条例》,1990年制定了商标标准。工业设计方面的立法可追溯到以建国之前英国托管下的巴勒斯坦地区实施的《专利和设计条例》(1924年),后经修订。2007年,制定了新的《版权法》。

专利

在以色列,要注册一项专利,该专利必须具有新颖性、实用性、可用于工业与农业生产性并具备独创性,且需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新颖性。专利申请可以使用英语或希伯来语。以色列的专利申请人必须提供在以色列的通讯地址。

以色列是受理《专利合作条约》申请的中心,同时也是其权威检索地。相较于其他国家,以色列因为其专利只有在得到许可后才能公开而具有独特的优势。

在以色列,国外和本国的专利申请别无二致。专利申请人几乎自动享有澳大利亚、奥地利、美国、德国、英国、丹麦、俄罗斯联邦、日本、欧盟、挪威、加拿大和瑞士对其专利的认可。同样,任何有PCT国际检索报告认证的专利都将自动获得以色列专利机构的认可。

专利获得许可后,将公示3个月以便第三方在专利登记前提出异议。专利保护期为最早优先权日起20年。专利期可延展,制药专利的延展期最多为5年。

商标

在以色列,任何能区分特定商品、服务的字母、数字、图案、其他标志及以上多种元素的组合,不论是二维或三维,都可以注册为商标,口号亦可作为商标注册。

现行审查前的等待期约为一年。拒绝商标申请的理由可以是相对的(冲突的商标),也可以是绝对的(商标必须具有独特性而非描述性)。产品和服务的分类适用《有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注册商标不要求实际应用,但是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该商标将被注销。以色列实行多类注册制,即不需对每一类商品和服务都单独申请商标

申请人按照《巴黎公约》可申请6个月的优先权。商标在登记前将公示3个月,以便第三方提出异议。自申请日期起,每十年需进行一次商标延展(适用于2003年8月6日以后注册的商标)。商标申请人在十年期满后有六个月时间续展其商标

如需查扣假冒商品,可以通知以色列海关。

著作权

以色列的著作权法是基于其签署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国际版权公约》制定的。著作权保护适用于文学、动画、音乐、录音、软件、数据库、建筑、图标和摄影在内的各种作品。目前,版权的主要相关立法是2008年生效的《版权法》。这部法律适用于原创文学作品,包括计算机程序、代码和编辑以及艺术、戏剧和音乐作品。

作者的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始于作品诞生之日,终于作者逝世后70周年。著作权不需登记,但是建议在律师事务所备份。以色列对文学、戏剧、音乐、艺术表演者的著作权保护期为自其首次表演之日起50年。

以色列法律认可道德权利,尤其是署名权(要求在引用其他作者的作品时标注其姓名)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作者有权阻止他人对其作品的扭曲、篡改和歪曲等可能影响其声誉的行为)。

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申请适用于任何具有新颖性、原创性,独特形状或装饰的物体和产品。

外观设计有5年的保护期限,保护期可延展两次,最多达到15年。在以色列,设计的新颖性指其在以色列没有发表过(但是,通过互联网的发表可能会被考虑在内)。

每项申请只适用于一项外观设计,但是允许一次申请用于整套出售或使用的项目的外观设计。

以色列的著作权法不保护工业产品的设计元素,所以,后者应视为外观设计得到保护。至于其他知识产权,设计者有使用、生产、供应、进出口该设计的排他权利,并且有权禁止第三方不经许可擅自使用该设计。

 




全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查询及评价系统

知识产权人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