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知识产权法更新和知识产权应用条例
专利
关于获得和行使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关系,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专利法1999年7月16日第427-I条管理(由2015年10月31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378-V号法律修订)。
主要法律、法规和解释: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专利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保护评选成果的法律;
国家工业产权领域服务标准;
关于编制和审议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将数据纳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工业品外观设计登记册和签发保护文件的规则;
起草和审查某些类型工业产权的申请、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产权国家登记册中记录登记资料和签发保护所有权的规则;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服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设计专利的条例。
主要的国际条约:
1883年3月20日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1970年6月19日专利合作条约;
2000年6月1日专利法条约;
1977年4月28日,布达佩斯条约关于国际承认微生物保存的专利程序。
商标
有关取得和行使商标权的关系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9年7月26日第456号法律“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和原产地标识”加以规定(由2015年10月31日第378-V号法律修订)。
主要法律、法规和解释: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和原产地标识的法律;
起草和审查某些类型工业产权的申请、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产权国家登记册中记录登记资料和签发保护所有权的规定;
国家工业产权领域服务标准。
主要的国际条约:
1883年3月20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91年4月14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989年6月27日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的议定书;
1957年6月15日生效的尼斯协定,其用于给进行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国际分类;
1994年10月27日商标法条约;
2006年3月27日新加坡商标法条约;
1981年9月26日关于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奈罗比条约。
版权
在国家立法体制中,用于规定适当关系的法律基础构成了哈萨克共和国1996年6月10日关于版权和相关权利的第6-I号法律(由2015年11月24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419-V号法律修订)。
主要法律、法规和解释: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版权及相关权利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电视和无线电广播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大众传播媒介的法律。
主要的国际条约:
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1971年7月24日《巴黎法》,由1979年9月28日修订);
1961年10月26日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罗马公约;
1996年12月2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1996年12月2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1971年10月29日关于保护录音制品生产者不受未经授权复制其录音制品的日内瓦公约。
(由Mikhailyuk,Sorokolat and Partners事务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