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与大数据,切勿混淆

总第162期,张继哲发表,[专利]文章

“青铜时代”“蒸汽时代”“电气时代”“信息时代”“互联网时代”,但凡能被命名为“时代”的要素,都是在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中能起到至关重要作用的。当下,我们正步入“大数据时代”,大数据及相关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已开始释放出足以影响社会发展走向的巨大能量,数据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与资产权益,也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

在此背景下,如何实现对大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成为时下备受关注的一大热点,但相关研讨往往无果而终,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大数据就是很多有价值数据的集合吗?答案是否定的。大数据中的“大”,绝不是仅仅指数量较多,而是指数据的海量甚至全面覆盖。大数据中的“数据”二字,也不等于信息在广义上的数据,而是指单独存在的、并不具有很大价值的简单信息。计算速度、存储能力、传输效率的空前提升,给原本很简单的数据信息赋予了新的生命力和价值。而大数据价值蕴藏于通过对海量(甚至全部)数据的关联性分析,达成趋势性预测,而这种趋势性预测中蕴含的不论机会还是风险,对当下的决策都具有重要价值。

刚颁布的《民法典》以及正在制定中的《数据安全法》,均对数据的要素价值与资产属性予以确认。但必须要明确的是,这两部法律的权利客体泛指一般性的数据信息,而非单指大数据。可由著作权法保护的数据库中的数据,因其数量的有限性,也非真正意义上的大数据。

目前,对大数据的保护,更多是通过对信息采集与分析方法予以专利性保护来实现,而非保护海量数据本身;是通过对预测结论实施加密手段来进行保护,而非对预测结论本身实施知识产权保护。

因此,如果要通过立法对大数据权益予以保护,进一步激励与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一定要首先明确保护的客体,切莫将数据信息与大数据混为一谈。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大数据的数据与一般意义上的信息不做区分的话,又何来“大数据时代”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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