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大数据共话创新驱动发展的一体两翼——“建言十四五知识产权规划”系列研讨活动在京举办

总第163期,李辉 China IP发表,[综合]文章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信息涵盖的权利内容多元而复杂,法律对数据信息权利的评价必须在剖析本质的基础上做出与时俱进的改变。数据信息可能同时具备财产权、知识产权、人格权等多重属性。随着大数据行业的不断发展,相关知识产权纠纷和创新障碍也层出不穷,与之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当下,创新是推动社会前进的重要的知识产权与大数据,则是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竞争手段,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不竭动力,更是创新驱动发展的一体两翼。自6月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建言献策‘十四五’,知识产权谱新篇”活动,社会各界积极为科学编制“十四五”知识产权规划建言献策。由中国知识产权杂志、京成知识产权论坛与中关村知识产权新联会联合主办的“建言十四五知识产权规划”系列研讨会也持力量,作为创新核心续升温。8月6日,一场以“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为核心议题的讨论,更是吸引了来自线上线下众多观众的互动交流。

 

       大数据下知识产权制度供给不足“大数据”作为当下比较热门的话题,得到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知识产权作为“大数据”时代的重要内容,需要适应“大数据”时代的特点,以便于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大数据”时代下知识产权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更好地得出一些可供参考的对策和建议。鉴于此,本次建言“十四五知识产权规划”系列研讨会之“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邀请了众多重量级嘉宾。会上,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李明德,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杜颖,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与法律系副教授尹锋林,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助理刘晓春,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副庭长张连勇,以及新浪互联网法律研究院秘书长王磊等企业界代表,紧密结合《民法典》颁布及《数据安全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定中的时代背景,共同探讨了将大数据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时代意义、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大数据及相关产业保护的基本方式与不足、知识产权制度设计如何更好地保护和促进大数据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等议题,并就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建言献策。

 

       大数据也被称为未来社会发展的“新石油”,指的是人类借助各种技术与智能设备所创造出的连续、庞大且看似无限的数据流;换言之,大数据即每天都出现在人类生活中的各类结构化、非结构化以及多结构化的海量数据集合。

 

       大数据行业的发展,势必会改变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以及创新型企业的运营模式。但当前的知识产权法律还不足以为数字领域中的宝贵数据提供保护。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杜颖教授从争论、现状与展望三个角度深入解读了大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她指出,“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民法总则》127条到《民法典》127条,这一表述完全不变,原则性规定的宗旨未变。但面对知识产权制度供给不足的现状,杜颖认为,原始信息保护、类型化思维与法定主义的局限性路径,都是尤为重要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繁荣发展以及大数据的崛起,二者与知识产权的联系也愈发密不可分。从传统意义上的版权商标再到专利制度,信息技术处在一个发展迅速的时代,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现代化已经成为时代的主旋律。在这样一个时代里,与此相关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权利依然需要加以保护,否则必将造成优质资源的浪费和重要信息的丢失,而知识产权法在新型信息社会的环境下也应完善,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毋庸置疑,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建立和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制度尤为重要。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副庭长张连勇从大数据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关系、大数据司法保护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入手,进行了深入剖析。他指出,我国在大数据司法保护中存在以下问题:保护方式过于单一,多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事人举证责任较重,赔偿标准不统一;数据和个人信息混同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缺失,司法实践中大多回避“数据”“大数据”权利属性的界定,对归属问题的论证不足。针对上述问题,张连勇给出了几点建议:在法律规定空白的情况下,司法应发挥能动性,综合适用现行法律规定,遵循司法政策精神,平衡大数据参与人(权利人、开发者、使用人等)、社会公共利益等各方利益,对大数据及产业提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司法审判保护实践都应将大数据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包括符合作品独创性标准的大数据成果以及具有竞争利益属性的数据信息;数据行业应加强行业自律,各互联网平台应切实履行平台责任,加强对数据、个人信息的搜集、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探索建立大数据“许可使用制度”;在充分调研行业发展和需求的基础上,加强司法和行政协同。加快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在8月6日举办的“建言十四五知识产权规划”系列研讨会第三场——“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活动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党组书记杨东起,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副处长、“十四五”知识产权规划编制文件组负责人刘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李春玲莅临活动现场,并听取了与会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当今,越来越多的数据通过网络进行传播,这对数据的处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给企业的管理工作带来诸多困难。此种情形下,切实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意义重大。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与法律系副教授尹锋林强调,要从技术保护和法律保护两个方面着手对大数据进行保护,包括对访问控制与复制控制的拒绝与有条件的允许,以及对技术手段的法律保护和大数据本身的法律保护;针对大数据的立法保护应更加精细,保护消费者、大数据持有者、竞争者利益平衡,以国家安全、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优先,承认大数据持有者合理利益,促进大数据共享的法律保护;既要克服立法的高成本与滞后性,也要保障信息流动的活跃性;对数据信息的保护应在现有法律基础上,通过补充权利类型、对个案中具体权利属性的认定以及网络平台运行规则的建立,对数据信息权利进行多角度保护。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助理刘晓春以“知识产权保护数据的能与不能”为发言主题,对数据保护的现有不同进路、知识产权保护数据的可能性、数据作为独立法益的可能路径等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解读,并结合实际案例阐释知识产权保护数据的现有保护模式,就知识产权保护数据的特点、数据的典型形式等问题,同参会嘉宾一起进行了探讨。她从激励理论、劳动理论及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基本模式出发,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出发点,并通过现有法定权利及利益的分类保护、一般条款的个案保护和邻接权模式,对知识产权保护数据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探讨。她指出,大数据需要开放式创新。从数据的开放、共享和交易,到价值提取能力的开放,再到基础处理和分析平台的开放,开放式创新保证了数据如同血液般在数据社会的躯体中长流,从而让更多的企业和数据思维创新者产生多姿多彩的化学作用,创造大数据的黄金时代。

 

       新浪网高级法律顾问王磊指出,如今,各个行业都在产生数据,现代社会的数据量正持续地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长。同样的数据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一直以来,大数据的瓶颈并不是数据规模巨大导致的存储、运算等问题,而是前端数据的收集途径、数据的结构化处理,以及后期的商业决策中的模型和算法问题。“数据如何产生流动创造价值,这是我们应该看到的一个问题。”王磊说道,“当前,大数据的发展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新的机遇。而要实现并深化大数据在各行业的创新应用,就必须有一套完善的顶层设计和规划。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往往独立运行大数据业务,无法构成统一的体系,知识产权大数据化管理制度也不统一,因此,必须对企业内部所有知识产权部门的现有资源进行整合,构成统一的大数据管理平台,从而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数据资料的整合、资源的相互连通,不仅可以加快信息处理的速度,更可以相互对证、消除和修正错误,并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要实现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必须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进一步拓宽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这是一个信息时代,一个信息互联无国界的时代。在数字内容的生产方式深刻改变的背景下,企业必须运用大数据来挖掘、处理、整合信息,而保护和运用则是知识产权发展这辆汽车的‘驱动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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