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微解说类短视频存在的问题与侵权风险

总第163期,沈克敏 北京电影学院未来影像高精尖创新中心研究员发表,[版权]文章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和广泛运用,网络信息呈现出碎片化特征,人们的生活节奏也越来越快,短视频的传播方式渐渐成为吸引大众的主流。“5分钟带你看完电影XXX”“爆笑解说电影XXX”“XXX说电影”,这类解读影视作品的剪辑视频已经形成一股潮流。这种内容产物本身有哪些概念需要厘清?其对影视作品本身的传播会带来哪些影响?有关影视微解说类短视频存在的问题与侵权风险,本文拟做一个系统的梳理。

影视微解说类短视频形成的背景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7.59亿,较2018年底增长3391万,占网民整体的88.8%;其中,短视频用户规模为6.48亿,占网民整体的75.8%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短视频平台、内容迅速崛起。在“全民创作”浪潮中,篇幅小、内容多、门槛低的网络短视频具有独特优势和发展空间。同时,在碎片化、快节奏的信息时代,人们多习惯于编剧式观影的方式,这些条件都为影视解说类短视频提供了肥沃的成长土壤。

影视微解说类短视频的概念

影视微解说作为一种对视听作品进行创意剪辑的网络短视频,本质上是一种影视评论的方式。影视微解说是指创作者运用技术手段对原影视作品进行剪辑,运用旁白解说词对影视进行介绍、评论或深度解读,制作成10分钟左右的“影评”视频,因而“解说”和“微”是其概念的核心要义。制作者对影视作品进行二次解读并融入自己的观影感受,通过解说词加入非理性元素,使得原画面成为解说者的辅助工具,解说词则作为视频主导来串联并统率原画面,致使原图像的本来意义被消解。

影视微解说的代表性名称是“X分钟看完一部电影/剧”,其中“微”强调的是解说视频的时间长度,往往在十分钟左右,这非常符合人们在紧凑的生活中“以最少的时间获取最多消息”的需求。抖音、B站等自媒体平台就是抓住了这个典型特征,为影视微解说提供了传播环境和条件,使得微解说不仅能够满足人们抓取信息的心理,同时也延伸了人们的感官体验。

影视微解说类短视频的制作

影视微解说作为一种创意剪辑的短视频,制作过程主要分为两大步骤:第一步,撰写解说词并录制成音轨。解说词的文稿主要来源于原片内容,制作者需要自己完整观看影片后,对人物关系、逻辑关系和故事情节进行梳理,然后融入自身的理解、评价甚至情感来构建视频的解说词内容,再将自己创作的解说词录制成音轨。第二步,剪辑影视片段并合成解说视频。制作者运用视频剪辑软件将所需的原影视作品画面下载并剪辑,然后将录制好的解说词音轨与画面合成,并根据解说词配好视频字幕和一定程度的后期包装,最终呈现出一个完整的影视微解说视频。

大部分影视微解说视频通过剪辑整合原作品形成了自身独特的叙事框架,制作者并不是机械化地盗猎原片段,而是在打碎原内容元素的基础上附加了自身的智力性创作,努力通过解说内容将受众与原作品割裂开来,从这个角度来说,大多数影视微解说应该被认定为是一种文化产品的再创作。

影视微解说类短视频的特征

便利性。影视微解说是短视频的一种内容表现形式,对技术的要求与短视频基本一致。用户通过移动终端就能够剪辑视频、录制音轨并合成视频。短视频的性质使人们浏览观看此类视频并不会花费太多时间,且能够随时终止,迎合了碎片化时代网民快速阅读的需求,契合了人们对于信息接收的诉求,满足了受众消遣娱乐、自我表达的要求。

通俗性。为了追求高点击率和高互动性,影视微解说的制作者往往会选用“通俗化”的立场作为解说的根基,对原作品形成一种“围观”的氛围。这种“吃瓜群众”态度让观者乐于处在看热闹的愉快中。而话语者的虚拟位置是与观者为伍,亲近的语言表达立即拉近了解说者与观者之间的距离。因此,“草根”的“吐槽”方式在此类视频中更具号召力。

互动性。影视微解说交互及时化,社交属性强。制作者通过短视频自主分享观影感受或评价,从受众转变成解说视频的制作者,既是作品的旁观者又是视频内容的生产者,这大大激发了普通民众的创作热情,推动了影视解说类视频产业的迅猛发展。同时,制作者通过解说视频分享观影看法,用户通过浏览点赞或评价,双方即时互动,拉近了制作者、创作内容、受众之间的时空距离,使影视微解说俨然成为一种新型的社交方式。

影视微解说类短视频在传播中存在的问题

不可否认的是,影视微解说类短视频剪辑行为本身往往是有独创性的,因此,此类作品大多也可以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是,独创性只是一种成果构成作品的条件之一,并非认定该成果是否为侵权作品的标准。在未取得版权方授权的情况下,是否合理使用是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因素。但实际情况是,大部分影视解说的素材来源是未经过授权的。更有一些正在上映的新片,创作者凭手机在影院内屏摄后制作成内容进行传播。这类作品往往画质模糊,但能够交代影片的基本情节,提前预支观众的好奇心,对票房造成损害,若该传播形式的影响进一步扩大,相应作者可能会面临片方的侵权控诉。在影视解说类内容领域,一方面,许多影视作品的版权无法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一些优质自媒体创作的内容也被随意转载、抄袭。

但如果将解说类视频KOL(KeyOpinionLeader)作为影视宣发的一种途径,就可以解决上述的素材版权问题。一方面制作者获得片方授权,另一方面片方也利用自媒体的影响力来传播作品的价值,是一种互惠互利的操作方式。

早在2018年3月,广电总局就已经下发特急文件《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其中明确要求,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该文件明确要求如下几点:

1.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

2.不得传播编辑后篡改原意产生歧义的作品节目片段。

3.严格管理包括网民上传的类似重编节目,不给存在导向问题、版权问题、内容问题的剪拼改编视听节目提供传播渠道。

这意味着,现在网上各种影视的混剪、鬼畜视频、搞笑配音、N分钟看完某某片系列,将面临严打风险。而《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也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点:

1.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

2.不得转发UGC(UserGeneratedContent)上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片段。

3.在未得到PGC(Professionally-generatedContent)机构提供的版权证明的情况下,也不得转发PGC机构上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片段。

在这样的情况下,只要影视剧版权方提起诉讼,各种“二次创作”类的短视频都将涉嫌侵权。“影视解说”是否侵权,主要看其对原作品的使用比例和使用部分对原作品市场的影响。通常而言,仅仅是出于宣传目的且引用原作品比例适当的“影视解说”,如未影响到原作品影视剧的正常播出,大多数情况下,版权方都将不予追究。而那种将电影的完整情节通过图片、短视频等方式传递给受众的“剧透型解说”,已涉嫌侵权,将面临更大的被诉风险。

在影视类解说短视频大量兴起的同时,这类内容对市场自身甚至整个影视传播的发展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两年前,此类内容的头部KOL“谷阿莫”就被KKTV、又水整合、迪士尼等公司控告侵权。而谷阿莫辩称,他制作的视频符合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属于二次创作,并未侵权,且制作视频是在教育看不懂电影的人,而非获取利益。总而言之,版权问题是影视解说类短视频的第一大“灰色空间”。

视频类自媒体如何才能避免侵权?

第一,尽可能事先取得版权授权。自媒体应当加强版权意识、法律意识,使用视频素材前应尽可能取得版权方的相应授权,如果没有取得版权授权的,也应注意合理使用,而非为了吸引流量或商业目的肆意侵权。

第二,与片方进行电影宣传发行合作。从商业角度讲,视频类自媒体可以考虑与影视剧的宣传发行结合起来,例如可以考虑在项目宣传发行期与版权方合作,在取得版权授权后再制作发布相应的解说视频,这样还有可能获得一定的影片宣传经费。通常而言,仅仅是出于宣传目的且引用原作品比例适当的“影视解说”,如未影响到原作品影视剧的正常播出,大多数情况下,版权方都将不予追究。

第三,如果未取得版权方的授权,应注意:引用目的是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不超出必要的限度;引用内容比例不得过大,尽可能不要引用关键画面、主要情节,特别是不能展现整体故事。

第四,慎重选择影片项目,应予以慎重。特别是对于热门影片、未在影院上映的影片、刚上映的影片,如未取得版权授权,应注意尽可能规避。而对于影视公司已经正式放出的关于电影的各类宣传片和预告片,个人一般是可以用于剪辑再创作的,但尽量不要进行负面评价,以免侵犯他人名誉权或影响到影视公司的正当利益。

另外,从影视公司一方来讲,电影解说类短视频也确实是对影视剧素材进行了再加工,具备一定的原创性,迎合了广大市场的需求,只要自媒体方不进行负面评价、不影响影视公司的商业利益,对于已经下线的电影、电视剧,影视公司完全可以考虑授权给自媒体,以获取一定的商业收益并对影视剧进行再宣传。

目前形势下,那种将电影的完整情节通过图片、短视频等方式传递给受众的“剧透型解说”,如果版权方追究,就会涉及到侵权赔偿。未来,这种不规范的“影视解说”或许将在法律追责、平台严管下销声匿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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