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 看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保护

总第163期,贾旭 北京康信华源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专利代理师、专利咨询师发表,[专利]文章

 

自2019年11月1日起,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正式实施,其中对包括外观设计在内的多项内容进行了较大的修改。针对外观设计的修改主要集中在“设计要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下称GUI外观设计)。经过本次修改,《专利审查指南》放宽了对申请文件的限制条件,变相扩大了GUI外观设计可能获得的保护范围,降低了专利权人维权的难度。但《专利审查指南》并非任何形式上的“侵权判断指南”,其对GUI外观设计维权的影响究竟几何?是否可以改变当前GUI外观设计的维权窘境?本文将对上述问题一一进行探讨。

 

当前GUI外观设计的保护环境

 

2014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修改(即国知局第六十八号令),其中增加了有关图形用户界面的内容,允许申请人针对带有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国的图形用户界面的专利保护似乎迎来了春天,尤其是对软件企业来说,国知局第六十八号令无疑为其产品保护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

 

长久以来,软件类产品的保护主要依靠版权保护,但是由于版权保护过程中的种种限制,软件产品维权举步维艰。因此,国知局第六十八号令发布之后,中国GUI外观设计的申请量呈现出急速增长(如图1)。

 

 图1 GUI相关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年申请量

 

不过,《专利审查指南》并不等同于“侵权判断指南”,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解禁”,并不意味着其在专利维权中就必然能得到有利的判决。

 

2017年12月,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围绕图形用户界面的诉讼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落锤,该案判决结果给软件行业内的企业泼了一盆冷水。该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外观设计中“电脑”这一设计特征具有限定作用,所以只开发软件的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设计的软件界面没有落入该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判决书中进一步说明,“国家知识产权局虽在第六十八号令中引入‘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但该规定中的具体内容均是在现有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框架下做的适应性调整,而非针对此类外观设计设立独立于现有制度的一整套规则。这一情形意味着除第六十八号令中有明确规定以外,其他内容均适用现有的外观设计规则。”

 

可见,GUI外观设计虽然在申请层面已经解禁,但是在维权中仍处在尴尬的境地。一方面,申请外观设计就必须在申请文件中体现出具体的载体,如电脑、手机等;另一方面,只要体现了载体就会起到限定作用,而可能侵权的软件公司大多数都是只开发软件而不生产或销售电脑或手机之类的产品,在法院不支持帮助侵权理由的情况下,GUI外观设计的保护难上加难。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内容分析

 

国知局第六十八号令在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所面临的主要障碍在于《专利法》及《专利审查指南》都不支持部分外观设计,使得图形用户界面无法与产品剥离,这也是造成外观设计难以有效保护图形用户界面的根本原因。

 

尽管2020年7月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中引入了“局部外观设计”的概念,但是《专利审查指南》在2019年修改时,参考的《专利法》仍是2019年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当时并没有明确引入局部外观设计的概念,因此此次修改自然不能直接使用类似的概念,仍需要在“没有局部外观设计”的体系框架下进行修改。

 

总体来看,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主要涉及以下 四个方面:

 

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的审查独立成节

 

不同于国知局第六十八号令,本次修改将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设置为独立的一节,如此设置一方面有利于对GUI外观设计审查相关标准进行集中阐述;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一方面,独立成节的设置使得GUI外观设计可以更少地受到《专利审查指南》中其他部分的干扰,既体现了特殊性,又为未来GUI外观设计的保护提供了便利。

 

不再严格限制使用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

 

国知局第六十八号令限定需要提供整体产品的外观视图,而本次修改则改为“应当至少提交一幅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同时GUI外观设计名称中可以使用“显示屏幕面板”而不再要求体现具体产品,例如“带视频点播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

 

修改之前,GUI外观设计保护中的最大障碍在于外观设计名称中常常会带有具体产品,同时六面投影视图也会清晰地展示出图形用户界面所使用的产品外观,这显然是对图形用户界面之外的外观进行了过多的限制,导致无法有效保护图形用户界面。

 

本次修改很好地解决了之前的问题。修改后,申请人既可以在名称中限定具体产品,也可以限定“显示屏幕面板”来获得较大的保护范围,可排除不必要的干扰,有利于GUI外观设计的保护。

 

不能脱离产品而存在

 

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是产品本身,这意味着图形用户界面并不能脱离具体产品而存在。

 

本次修改允许申请人仅提交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同时还允许在外观设计名称中使用“显示屏幕面板”这一上位概念,那么,图形用户界面应用的产品就只能在简要说明中予以体现。“应当在简要说明中穷举该图形用户界面显示屏幕面板所应用的最终产品”,这样的修改可谓一箭双雕,既限制了图形用户界面应用的产品,又给申请人留有选择的空间,减少了对GUI外观设计不必要的限制,给GUI外观设计的保护与运用留下了足够的空间。

 

特殊产品

 

投影设备不同于一般的产品,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其图形用户界面可以与产品形成非常明显的分离,并没有固定形状的“屏幕显示面板”。对于这种情况,本次修改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对于用于操作投影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除提交图形用户界面的视图之外,还应当提交至少一幅清楚显示投影设备的视图”。

 

尽管如此,涉及投影设备的GUI外观设计的保护仍存在争论的空间,在专利诉讼中的应用与保护还需要更多的案例和实践。

 

GUI外观设计保护的展望

 

本次《专利审查指南》对于GUI外观设计审查内容的修改,与以前相比,进行了极大的优化和完善,理论上讲应该会更有利于对GUI外观设计的保护,也完成了国知局第六十八号令制定时定下的“两步走”计划,相信会对我国未来GUI外观设计的保护产生深远的影响。

 

不过,《专利审查指南》并不等同于“侵权判断指南”,并不能直接指导法院的专利侵权判断,更多是在法院进行侵权判断时作为法官做出判决时的参考,因此在实际侵权诉讼中,此次修改究竟会产生多少影响,仍需要更多的实践案例加以检验。

 

从此前的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的专利诉讼案来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除了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外,还大量参考了《专利审查指南》中的规定。由此可见,GUI外观设计的保护未来可期,具体而言,可能会发生以下几种变化:

 

软件产品外观设计申请量大幅增长

 

自国知局第六十八号令颁布以来,G U I外观设计申请量就逐年攀升。即便在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的专利诉讼判决之后,申请量的增长也没有减弱的迹象。经过本次修改,G U I外观设计申请量很可能会进一步增长,尤其是对于软件企业来说,采用G U I外观设计保护自身产品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GUI外观设计案件的赔偿额可能有所提高

 

目前,外观设计的侵权赔偿额相比发明和实用新型来说相对较低,主要是由于在进行侵权赔偿额判断时往往会考虑外观设计对产品的贡献。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为包装物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包装物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被包装产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其中就暗含着法院在判定赔偿额时对外观设计“贡献度”的考量。

 

相比于其他产品,软件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在整个软件产品中的贡献度相对更高,因此可以想见,未来GUI外观设计侵权诉讼的赔偿额可能会有所提高。

 

GUI外观设计侵权判断标准放宽

 

本次修改在承认了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为图形用户界面的同时,还减少了对产品本身外形设计的限制。由此,在侵权判断中由于需要考虑整体产品的设计特征而导致原本可能侵权的软件产品,被认为不落入GUI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情况将会减少。同时,由于弱化了产品的限制,那么被诉侵权方使用“不生产或销售产品,软件下载与使用行为均由用户完成”为理由进行抗辩的成功率也会下降。这些改变都将有利于GUI外观设计的保护。

 

总之,《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刚刚完成,在后续的实践中仍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情况和问题,尤其是在侵权判断过程中,情况会更加复杂,难免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但可以看出,我国在对以图形用户界面为设计要点的产品保护上又向前跨越了一步,相信未来我国的专利保护体系会更加完善,也希望相关法院在判决中能够更加顺应时代和技术的发展潮流,在具体案件中做出具有前瞻性的判决。

 

 

注释:

1.数据来源:大为Innojoy。

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

3.詹靖康,《奇虎诉江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评析——兼论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六十八号令》[J],电子知识产权,2018,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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