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专利期补偿制度红利能否惠及已上市新药? 创新药企呼吁增设“过渡条款”》

总第167期,鲁周煌 China IP发表,[专利]文章

168期杂志文章

“我原以为,我司近期刚刚上市的1类新药正好赶上了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的红利期。原来竟不是这回事啊!”一位药企研发人员不无遗憾地对记者说。

药品专利期限补偿是为了弥补创新药因批准上市所造成的有效专利期损失而设置的一项制度。2020年10月17日通过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创新药企翘首以盼许久的“药品专利期补偿制度”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明确了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发明专利期限应权利人申请进行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5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14年。第四次修改稿正式通过后一个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一经公布即引发热议。其中,第八十五条之七款规定:“专利权人请求给予药品专利期限补偿的,应当自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药品专利期限补偿请求……”。新《专利法》将于2021年6月1日实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划出“3个月内”的时间红线,意味着2021年3月1日之前(也有观点认为2021年6月1日之前)已上市的新药可能无权申请专利期限补偿。

2018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在中国与境外同步申请上市的创新药,给予最长5年的专利保护期补偿”,这是国家首次在政策层面明确对创新药给予专利期限补偿保护。自此至今,由本土药企开发上市的1类新药就有31个,以恒瑞、豪森、百济神州、和记黄埔这些头游企业开发的数量最多。“如果因提前几年甚至提前几个月获批上市而错失专利期补偿,将对这些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勇于突破困难、承担风险,担当创新研发先锋的领头羊企业产生一定的打击,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出现。”豪森药业知识产权部部长张晓瑜向记者表示。

作为一个以仿制药为主的国家,医药专利制度牵涉多方利益,涉及仿制药和创新药之间的平衡。过往政策通常利好本土仿制药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能够被正式写入《专利法》,可以说超出了我们的预期,对创新药企而言是一件雪中送炭的事情。这将增强资本市场对新药研发投入的信心,使处于转型升级中的中国医药行业在未来能够形成良性循环。”恒瑞医药高级副总经理、全球研发总裁张连山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然而,在政策利好的同时,制度能否通过清晰的立法细节得以落地,让企业看得清方向,则成为创新药企目前最为关注的焦点。

日前,距离新法实施还有3个月,在《专利法实施细则》最终稿公布之前,设置“过渡期”,将适用对象溯及至2018年4月以后上市的新药,也成了这些受影响的创新药企当下共同的呼声。

“提前上市的新药一旦错失制度红利将有失公平”

在对数家药企的采访过程中,“不公平”成为记者最常听到一个词汇。

这些已上市新药的创新药企中,不乏几家早年便奔走呼吁的头游企业。早在2015年,全国人大代表、贝达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丁列明就曾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建立新药专利期延长制度,鼓励医药企业自主创新。他表示:“随着我国自主创新药的不断发展,市场形势有了变化,政策也应该相应有所调整。”

6年后的2020年,随着《专利法》的修改,相关制度终于有望落地开花。贝达药业也于2020年11月上市了公司第二个自主研发的重磅1类新药恩沙替尼,系首个自主开发的国产ALK抑制剂,其化合物专利将于2031年到期,上市后剩余有效专利期将近11年。该药如果能够被纳入专利期限补偿的适用范围之内,市场独占期将被延长3年多。对此,贝达药业知识产权总监苏艳桃向记者坦言了这份”委屈”:“若仅仅因为提前几个月获批上市就导致专利保护期损失3年多,对创新药企而言是有失公平的。尤其在药品专利期补偿制度的推动和完善过程中,我们公司是对此作出过贡献的。”贝达药业副总裁、北京研发中心负责人兰宏博士也和记者细数了恩沙替尼的研发上市过程,该药适逢国家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前后,跨越了前后两个不同时期的审评审批制度,历经13年的艰苦历程才得以上市。“对于刚刚上市2个多月的恩沙替尼而言,从开始销售到得到市场认可,还需要一段漫长的适应期。我们无法确定这段时间有多久。待真正被市场认可,销售额终于爬到上升期的时候,常常也将是专利期即将到期之时。但如果能够被延期,这将大大增强我们持续创新的信心,也将极大地鼓舞国内创新药企强化科技自强支撑战略,加快自主创新步伐。”

自2018年以后,伴随着大刀阔斧的医药政策改革和专利政策加持,中国新药申请开始实现井喷。截止2016年,中国所有获批新药中,属于化合物结构改变的不足5个。而据中国科学院院士、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技术副总师陈凯先介绍,2018年我国新增10个1类新药上市,2019年新增12个,2020年新增15个。“新药不仅数量上在增加,有的创新水平还相当高。比如罗沙司他胶囊,首先在中国上市,这标志着中国的药物研发,不但有跟在国外后面追赶的,也有一些在国际上是走在前面的。”陈凯先表示。

受限于研发技术水平,目前我国的创新药多为me too和me better,而first-in-class作为全球首创药物,因其为全新的化合物或是针对全新靶点,国内上市的可谓凤毛麟角。据悉,由北京珐博进公司开发的罗沙司他胶囊,是首个基于荣获2019年诺贝尔医学奖的“细胞感知和适应氧气供应”机制研发的“全球新药”。2018年12月,罗沙司他胶囊率先在中国获批上市,次年在日本获批。中国在“全球新”药物评审上首次领跑国际,成为“首批”全球首创新药上市的国家。

珐博进总经理钟黎蕴华在和记者的采访中十分感慨:“我们都深知创新药研发过程的艰辛。作为这一全新领域的开拓者,我们投入了十余年的时间、人力和巨大财力。对于这款突破性创新价值的新药,如果能够得到专利期补偿,将充分调动企业创新的积极性,也能使更多的贫血患者获益。”据了解,罗沙司他胶囊目前已在中国和日本上市,并将在美国和欧洲上市,而这些国家和地区都实施了专利期补偿制度。“罗沙司他胶囊在中国率先获批上市,我们希望也能第一个获得国家的支持实现专利延期,彰显国家对创新的支持。否则罗沙司他在中国的专利保护期将远远短于晚上市的欧美日等地。”

“事实上,目前国内已上市的新药给国家带来的贡献是非同小可的,解决了很大一部分药品可及性和民生问题。加之医保谈判的大幅度降价,如果不能给这些早年积极呼吁、且已经为国计民生作出贡献的创新药以专利期补偿,对我们企业的创新打击还是很大的。”张连山博士表示。据他向记者介绍,目前恒瑞医药已经开发上市7个新药,大多数的核心专利从申请到批准上市已经超过10年,“上市后留给企业的时间并不多”。如第二个自主新药阿帕替尼上市后有效专利期则不足8年,“在剩余专利期内如果不能产生足够的商业回报,企业谈何动力去持续创新?”

中国新药研发格局正在发生巨大变化,与此同时,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和新药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等一系列促进创新药发展的政策正在逐步和国际接轨。兰宏博士在接受采访时颇有感慨:“我们有一大批人带着经验和资本回到国内,可以说正赶上了中国做创新药最好的时代。”作为曾在数家知名跨国药企主持过多个新药研发的项目负责人,在他看来,国内创新药正处于厚积薄发的时期,如果专利制度能够一直为创新保驾护航,将极大增强整个行业的创新信心,“在未来几年,厚积薄发的中国优势将会逐步显露出来。”

设置“过渡期”条款成共同呼声 是否对仿制药产生不利影响引争议

在采访中,张晓瑜向记者提出:“为了体现公平,以及国家对创新领先企业的鼓励和支持,尤其是针对敢于第一个吃螃蟹的企业的支持,非常有必要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增加过渡期条款,将制度红利溯及至2018年4月国务院明确给予专利期限补偿决定后的已上市新药。”

豪森药业的这一呼吁得到了很多药企的响应,包括国内研发实力最强的恒瑞。张连山博士表示:“既然在2018年4月国家就明确提出了专利期限补偿,而立法客观上需要一段时间的进程,那么在立法确定之后,就应该对这些响应政策的上市新药以补偿,兑现曾经的国家承诺。”

据了解,在欧美国家,通过立法或司法判例,明确了药品专利保护期补偿制度的适用是有溯及力的。如欧盟发布补充专利保护证书新规的同时,欧洲专利局发布了“过渡期”的规定,规定如果已在成员国中获得上市许可且专利依然有效,即有权按规定申请保护。

我国作为一个90%以上为仿制药的国家,制度的借鉴需要综合考虑实际国情。中国医药创新促进会会长宋瑞霖等人在《中国改革》发表的一篇文章中称,2019年新修的《药品管理法》在立法过程中,曾认真讨论过是否纳入专利链接和专利期补偿制度,但最终未能写入。“据了解,有关方面对建立这一制度还心存疑虑,意见不一,担心建立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可能会推迟仿制药上市,增加医药开支,有损本土仿制药企利益。”

对此,兰宏博士向记者表示:增加过渡期条款,将溯及力延至2018年4月,这些新药上市最多不过3年,且尚在20年专利保护期限内,并不影响仿制药——通常一个新药上市5年后,仿制药企才会根据市场行情来决定是否进行布局。

相关部门担心的增设“过渡条款”是否会推迟仿制药上市?其对仿制药将产生怎样的不利影响?负责恒瑞全球研发项目的张连山博士也以其对研发市场的深度理解断言:事实并非如此,过渡条款对仿制药的影响微乎其微。

“做得好的仿制药企业,大多数仿制的并非是中国本土企业的me too新药。”

恒瑞和豪森作为国内从仿制药向创新药转型最快最为成功的药企,也是仿制药做得最好的企业之一。近年来,随着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和集中采购,仿制药大幅降价触及“地板价”已成常态,整个仿制药行业面临大洗牌和重新整合,一部分仿制药企将直面关停,一部分将加速创新转型。

2018年,恒瑞的营收86%来自仿制药,创新药仅占14%。而就在这年年底,恒瑞把已进入一致性评价后期的仿制药项目全线停掉,决心只做创新药和有核心价值、高技术壁垒的高端仿制药,这一壮士断腕的举动曾令业界哗然。“仿制药行业也应该有分工,都想做高难度、高技术、高回报的药品并不现实。市场有竞争和淘汰,不用担心仿制药没有利润,只是有的赚得多,有的赚得少,仿制药做好自己的强项最重要。” 张连山博士表示,“事实上,仿制药已经为中国患者的基础用药提供了足够的基础,国内90%的处方药来自仿制药。而10%的创新药则是为了解决临床上无法解决的问题,国家要把真正的价值驱动力投入到创新医药领域。

如何定义新法适用对象“新药” 尚无统一解释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在第四十二条规定:“为补偿创新药品上市审评审批时间,对在中国境内与境外同步申请上市的创新药品发明专利,国务院可以延长专利权期限……”其中,将新法的适用对象“新药”定义为“境内外同步申请上市”,这一定义曾引发巨大的行业争议。

而2020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中,则将“在中国境内与境外同步申请上市的创新药”改为“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删除了“境内外同步申请上市”的条件,将“创新药”改为“新药”;在2020年11月发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新增的第八十五条之四款中,进一步解释为“所称新药相关专利,是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首次批准上市的新药活性成分相关专利。中药新药专利包括中药创新药相关专利和增加功能主治的中药改良型新药相关专利。”这是否意味着,对要获得专利期限补偿的创新药的条件再次放宽?对此,先声药业知识产权总监梁婧文对记者表示:“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解释,新《专利法》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区分药品持有人或专利权人主体的国籍,也没有限定为业内常规理解的‘全球新’,事实上只要在中国境内首次获批上市的新药活性成分,同时具备特定类型的专利保护,就应该是这一制度的适用对象。”同时,她也表达了部分疑虑,“既然‘中药新药’包括‘增加功能主治的中药改良型新药’,那么化药、生物药是否应当采取同样标准进行适用,期待立法进一步的明确。”

那么,何谓“新药”?

2015年国务院第44号文《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中,将“新药”定义由“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调整为“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根据物质基础的原创性和新颖性,将新药分为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这一定义被行业沿用多年。2020年3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局发布新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以下简称《办法》),公布了药品注册分类的重要变化。然而,《办法》并未就新药、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等下明确定义,也未在其上位法《药品管理法》中明确定义。2020年4月10日,在国家药品管理局药化注册司对公众进行的一场新《办法》的解读会上,指出新药的定义仍为“境内外未上市”,与2015年国务院44号文保持一致。

值得一提的是,据记者了解,在一次企业沟通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提出,专利局将遵循药监局对“新药”的定义,即“全球新”。

绕了一个大圈子,似乎又回到原点。

此次立法落地,此前一直呼吁与国际接轨、建立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的跨国药企却集体作壁上观,“我们的创新药往往是在欧美已经获批的条件下在中国第一个上市,难以做到境内外同步上市的全球新。连适用的资格都没有,因此也只能做做吃瓜群众。”一位跨国药企专利负责人和记者调侃。

“是否要把新药的门槛定这么高?中国医药行业尚处于创新转型升级的初期,很难具备实力去做全球新。”张连山博士表示,“将境内外同步申请上市作为专利期补偿的前提条件,缺乏法理依据,也将严重打击刚刚成长的本土创新主体。”

百济神州专利律师徐阳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如果国外创新药被“全球新”的定义排除在专利期限补偿之外,国内的创新药同样会受到损害。“国内的新药多数是国外同类创新药的me too或me better。这样,国外创新药的专利通常比国内同类新药的专利提前到期,国内仿制药企的最优选择对象一定是更先到期的进口药。”徐阳说“事实上对国内新药而言,未来最大的威胁和竞争来自于同类进口药的仿制药。和国外同类创新药相比,我们的国产新药因为价格等因素可能还有一定的竞争力。但是,如果国外创新药得不到专利期限补偿,国内新药将会过早地面临国外同类创新药的仿制药的竞争。一旦这些进口药的仿制药进入市场,在高差价下,国内新药是很难与之竞争的。而对于这种竞争,国内新药的专利不论是否获得专利期限补偿都是无能为力的。”

对此,恒瑞医药董事长孙飘扬和贝达药业董事长丁列明都曾在人大提出建议:将专利期限补偿的适用对象改为“首先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创新药”,这一呼吁也得到了大多数创新药企的响应。

截止记者发稿前,距离新《专利法》正式实施还有3个月。如何解释“3个月内”的时间红线,能否增设“过渡期”条款,如何明确定义适用对象“新药”?这一切都将期待在《专利法实施细则》最终稿中找到答案。正如梁婧文在采访后告诉记者的:“新《专利法》引入了很多医药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构建了一个原则性的法律框架,对我国医药行业的发展是极大的鼓励。但目前还有一些配套条款尚未清晰,药企行业都翘首以盼,希望《实施细则》能够尽早明确相关规定,让我们的企业看得清方向,进而更好得规划未来的研发、生产和布局,更快更好的惠及中国百姓。”

相信这个时间不会太久。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将持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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