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中文、日文和韩文字符的欧盟商标注册

总第169期,João Cabral发表,[商标]文章

根据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数据库的最新信息显示,自1996年4月1日以来,共有13430件中文、日文或韩文字符的欧盟商标(EUTM)申请案。目前,在这些申请中,有7805件申请被注册的欧盟商标,是由中文、日文或韩文字符组成或包含这些文字字符(见图1)。

图1 含中文、日文或韩文字符的欧盟商标申请总数与相应注册总数的比较


本文将分析如何通过注册欧盟商标来保护这些文字字符,以及涵盖这些字符的欧盟商标申请量的统计变化。本文的信息研究采用了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的数据库信息,并使用了以欧盟知识产权局修订的维也纳分类(Vienna Classification)递交的商标申请数据,即第28.03类 “中文、日文或韩文字符”。

欧盟商标类型

欧盟知识产权局《商标实务指南》[1]提出以下可受保护的商标类型: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形状商标、位置商标、图案商标、颜色商标、声音商标、动态商标、多媒体商标和全息图商标。中文、日文或韩文字符被注册为欧盟商标时,只能是这些商标类型之一。

由于颜色商标和声音商标不能由字符组成,由此可知,不能将中文、日文或韩文字符注册为颜色商标和声音商标。颜色商标仅由颜色组成,而声音商标尽管可以由中文、日文或韩文字符的发音组成, 但并不能由字符本身组成。

原则上,中文、日文或韩文字符可以像任何其他商标类型一样受到保护,因为它们由文字组成,可以被视为图形,可以是产品外形或其包装的一部分,可以以某种特定方式固定在产品中,如果这些文字重复呈现,可以形成一种图案,可以是动态商标的一部分,可以包含在带有多种类型媒介的商标中,可以是全息图或者是全息图的一部分。

如何将中文、日文或韩文字符注册为欧盟商标

实际上,基于中文、日文或韩文字符申请的13430件欧盟商(见表1),分为几种商标类型:13411件图形商标、13件形状商标、2件颜色商标和4件“其他”类型商标

表 1 按商标类型申请的含中文、日文或韩文字符的欧盟商标情况

前述已授权注册的7805件欧盟商标申请中(见表2),包含7794件图形商标、8件形状商标、2件“其他”类型商标和1件颜色商标。需要强调的是,这件“颜色”商标在欧盟知识产权局的数据库中的分类是错误的,因为它实际上是一种图形商标

表 2 按照商标类型注册的含中文、日文或韩文字符的欧盟商标情况

结合这些数据,我们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出第一个结论,所有含中文、日文或韩文字符的欧盟商标申请或已注册欧盟商标,几乎全是图形商标。另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其中没有一件是文字商标,也不可能会存在文字商标,因为维也纳分类仅适用于包含图形要素的商标注册申请。然而,无法找到任何作为文字商标注册的中文、日文或韩文字符的欧盟商标,探索这其中的原因非常重要。

尽管欧盟知识产权局将文字商标定义为任何“由字母(大写或小写)、单词(大写或小写字母)、数字或者标准字体排版的字符组成”,但仅接受欧盟官方语言的字母。由于中文、日文或韩文字符与欧盟官方语言的字母不同,因此无法将其注册为文字商标

中文、日文或韩文字符不被欧盟知识产权局视为文字元素,而被认为是图形元素。因此,其适当的商标类型只能是图形商标或任何其他包含图形元素的商标类型。

中文、日文或韩文字符的保护范围和独特性

之所以将所有欧盟官方语言的字母之外的所有字符都视为图形元素而不是文字元素,其原因在于欧盟消费者不理解这些字符的含义。而如果消费者不认识这些字符,它们就无法通过文字元素发挥商标的作用。

因此,对于中文、日文或韩文字符的保护只能是视觉上的,与其他商标不同的是,其他商标在语音和概念上有对应性。例如,由已注册为欧盟商标的英文单词译成的中文字符,也可以注册为欧盟商标,而不会侵犯在先权利。

同样地,中文字符的独特性也不受其含义的影响。如果消费者无法理解中文字符的含义,则在评估其独特性时就不能将其考虑在内。例如,如果欧盟消费者不理解“水”的中文字符,那么消费者就不会将其理解为商品类型的标识,因此,只能将该中文字符申请第32类商标注册,以涵盖“水”这类商品。

中文、日文或韩文字符作为欧盟商标申请的变化

随着欧盟国家说中文的消费者数量的增加,中文、日文或韩文字符不能作为欧盟文字商标的情况,未来可能会发生改变。图2显示了越来越多的申请人对于将中文、日文或韩文字符注册为欧盟商标的兴趣日益增长。

图 2 按日期间隔递交的含中文、日文或韩文字符的欧盟商标申请变化情况

结论

如上文所述,如果在欧盟国家中说中文的消费者数量增加,那么欧盟国家消费者不懂中文的前提或将不再成立。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欧盟知识产权局将视中文字符为文字元素,并且在评估中文字符的独特性以及与在先注册的欧盟商标在概念和语音上的相似性时,其文字含义也会被纳入考量范畴。

如果该情况发生,将会产生新的问题:如何处理基于中文、日文或韩文字符已注册的欧盟商标?那些已经注册为欧盟商标的中文、日文或韩文字符是否应被理解为不再具有显著性,以及那些在语音或含义上与在先注册欧盟商标具有相似字符的商标是否应被视为无效?一般来说,这些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


参考文献:
1.https://guidelines.euipo.europa.eu/1803468/1786531/trade-mark-guidelines/9-2-description# 。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出品)"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新闻纠错:13621279650 13621252760,邮箱:chinaip@chinaipmagazine.com
登录查看全部

会员留言


  • 只有会员才可以留言, 请注册登陆

全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查询及评价系统

文章检索

关键词:

在线调查

据悉,正在修订中的《专利法》四修,拟将恶意侵权专利赔偿额度从原有的最高三倍上限调整到最高五倍,五倍赔偿已经是目前世界上最高的赔偿额度,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没有考虑过
合理,打击侵权,确有必要
不合理,赔偿过高,国际上并无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