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文件中敏感信息相关技术特征的度量与撰写探讨

总第173期,马小青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专利代理师发表,[专利]文章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以上种种法律条款无一不揭示出自然人或我国公民享有隐私权,隐私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

专利法》中尽管没有明确直接的表述,但《专利法》第五条对专利申请和隐私权之间的冲突采取了另一种方式表述。在《专利法》第五条关于若干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的界定中指出,“对于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即,《专利法》第五条阐明了违反法律的专利申请是不被允许授予专利权的,其不属于专利法的保护客体。由此可知,一件专利申请如若因为涉及到个人敏感信息、有侵害公民或自然人的隐私权的嫌疑,则极易因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目前,很多技术方案的实现涉及到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例如采集用户的图像,并基于图像信息进行识别和分析等;或者基于公共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考虑,获取特定人员的轨迹信息。此类技术方案都容易因为技术特征的措辞表述不当,引发审查人员判定方案的实施侵犯公民或自然人的隐私权,继而导致专利授权受阻。

上述问题给专利代理师撰写申请文件带来了一定的警示。但是,如何度量敏感信息相关技术特征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如何撰写申请文件以规避上述侵权风险,在实务中依然缺少明确有效的指引。下面笔者结合案例和实务经验,针对该问题向读者分享一些见解。

度量敏感信息相关技术特征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根据《宪法》和《民法典》相关法条不难获知,隐私权强调个人敏感信息的独有性、专属性和特异性。一方面,敏感信息的泄露公开使识别个体更容易实现,进而容易造成一些个体主观不愿出现的情形发生,例如被议论、歧视、特殊对待等。另一方面,泄露公开的个体敏感信息容易被非法利用,进一步地诱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等现象。可见,隐私权与个体切身利益相关。而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关于敏感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确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公众对隐私权的保护意识。

为了避免因为侵害公民或自然人的隐私权而导致的专利授权受阻问题,专利代理师有必要在处理案件时,度量预撰写的敏感信息相关的技术特征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代理师可以在获得预申请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交底书后,阅读并沟通了解,明确以下问题:

(一)该方案是否以公民或自然人作为方案的被实施对象(例如信息/数据)的主体:是(冲突)、否(不冲突)。
(二)该方案是否以信息/数据采集与使用作为主要的技术手段:是(冲突)、否(不冲突)。
(三)信息/数据的采集与使用是否在主体未得知或者得知未同意的前提下开展:是(冲突)、否(不冲突)。
(四)专利的申请主体是否有采集和使用上述信息/数据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申请人是否为国家公检法体系下的机关或国家法律授权许可的单位或个体:是(不冲突)、否(冲突)。
(五)公民或自然人的数据/信息被使用的结果是否可能产生削减其利益或者使其既定行为/计划被迫更改的影响:是(冲突)、否(不冲突)。

笔者认为,对于以上五条,如果代理师当前处理的技术方案有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回答表示冲突,则表明方案的敏感信息相关技术特征与隐私权之间存在冲突。使用相关的技术特征/技术描述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申请权益或者作出说明,存在被审查人员判定侵犯隐私权而落入《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的可能;而回答表示冲突的条数越多,则表明该风险越大。

基于此,笔者认为,代理师在处理案件前期应当做好上述度量,进而对于一些明显以侵犯公民或自然人隐私权为主要实施手段的方案,主动进行沟通、方案补充、删改或替换,降低驳回风险,甚至避免申请,节省申请和审查资源的无谓消耗。

通过撰写方式的调整规避隐私权侵权风险

对于以上五条,如果代理师当前处理的技术方案有0条或1条的回答表示冲突,则可以通过几种撰写方式调整规避侵犯隐私权的风险。

下面以一个案例进行说明。考虑到刑满释放人员在重回社会后对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潜在威胁,为了提高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性,本专利申请提出一种解决方案,即一种信息查询方法。该方法可响应于针对目标对象(如上述刑满释放人员)的信息查询操作,获取该目标对象的标识信息,并根据该目标对象的标识信息,获取目标对象的行为数据。该行为数据可包括目标对象处于特定区域内的第一表现数据和/或目标对象处于特定区域之外的第二表现数据,然后再呈现该目标对象的行为数据。

如此,普通民众可以通过该目标对象的标识信息,查询到该目标对象的行为数据,从而可以根据该行为数据确定该目标对象对于普通民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情况。这使得当该行为数据表征的目标对象仍然存威胁着普通民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时,普通民众可以树立对该目标对象的安全防范意识,从而提高普通民众的人身、财产的安全性。考虑到这些表述以刺探获取、公开泄露本不应遭受特别对待的刑满释放人员的个人信息为目的,有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及隐私权的嫌疑,故其存在因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驳回风险。

打消审查员的上述观点比较困难。结合上面引述的案例,笔者认为,在撰写类似具备侵犯隐私权风险的申请案件时,可酌情采取以下方式调整固有的撰写思路。

思路1 上位化表述
对于一些技术特征,可通过上位化的表述方式,使关注点从目标对象的特定身份转换成更普遍化的群体。例如,以“目标对象”去替代“刑满释放人员”。当然,在权利要求中上位这些表述方式的同时,还需要考虑在说明书中给出多种可替换的实现方式,并使背景技术问题的提出不拘泥于针对特定的刑满释放人员。例如,要考虑方案是否可以适用于其他群体。如果这种上位方式可行,撰写后即可削减针对特定身份对象实施方案时侵害人格尊严的“嫌疑”。

上位化表述的技巧不局限于对人物类对象的描述,还可以发散到动作或者名词的描述上。例如,以“标识信息”作为对工号、身份证号、二维码等信息的上位描述;以“获得图像”作为对拍摄人脸照片、对人脸照片截图等动作的上位描述。这一类上位描述均可将固有的撰写方式下描述的方案敏感性降低。

思路2 弱化数据/信息的采集过程
如果数据/信息的采集过程有被误认为侵犯隐私权的风险,并且采集数据/信息的实现方式并非发明点,属于可以通过现有、常规的手段实现的,那么可以在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弱化对数据/信息的采集过程的介绍说明。对于常规的采集方式,在申请文件中过多介绍并无必要,因为采集方式并非专利中重点需要突出的发明点,并非独创性的存在。

具体弱化采集过程的方式可以包括两种:一种是以名词限定的方式描述如何获得数据/信息,从而弱化采集操作,免除采集过程是在本发明创造中必须实施的环节的嫌疑;另一种是默认数据/信息已然获得,只去描述在已有数据/信息的前提下如何开展后续操作,例如,如何使用这些数据/信息等。

思路3 替换对于数据/信息的使用方式的表述
在很多场景下,专利代理师通常十分“诚实”(注意此处不带有褒贬意味)地将方案中对所采集的数据/信息的使用方式描述得与技术交底书中分毫不差。但需要注意的是,撰写技术交底书的通常是技术人员,其构思发明创造过程中往往没有特意关注过敏感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对于专利授权的“破坏性打击”。而作为具有一定实务经验的代理师,有责任帮助委托人争取专利授权。为此,笔者结合实务经验,建议可以替换固有撰写方式下对数据/信息使用方式的表述。

例如,在前述案例中,根据目标对象的标识信息获得其行为数据,最终是需要呈现目标对象的行为数据。例如,如果行为数据为轨迹数据,则将目标对象的轨迹数据(比如上午9点从店铺A出发,10点到达街道B)公布给查询民众。作为替换的表述方式,可以将数据/信息的使用方式表述得更加委婉、间接。

举例来说,可根据目标对象的标识信息获得目标对象的行为数据;根据行为数据进行热门地点标识;根据被标识次数最多的热门地点,呈现该热门地点的热门营业时间和三维场景图像。如此,同样达到了呈现目标对象一部分行为数据的效果,同时以更加脱敏的表达方式降低了被误认为侵犯隐私权的风险。当然,替换性的表述还要与发明人沟通确认,在替换表述的同时避免过多改变发明创造的原有构思。

总结

通过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度量敏感信息相关技术特征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能够辅助专利代理师读者更加准确地判断专利申请的驳回风险,从而为委托人提供更加准确可靠的建议。上文中笔者为规避隐私权侵权风险而提供的几点撰写方式的调整建议,其目的是给专利代理师读者提供一些参考性的撰写思路,在可行空间内通过调整撰写方式,将专利方案与“侵犯隐私权”这一顶沉重的帽子剥离开,使更多具有独创性、构思巧妙的发明创造获得受保护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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