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领域的作品名称在先权益保护法理 ——从综艺节目名称“篮板青春”商标异议案说开去

总第173期,张翼翔 China IP发表,[专利]文章

在此次《篮板青春》商标异议案中,《篮板青春》节目的较高知名度,以及“篮板青春”商标名称与节目名称的相似程度自然不待多言。而郑某某在节目播放结束后仅三天便申请注册同名商标,并指定使用在“游泳衣、足球鞋”等体育运动相关商品上,其主观恶意也昭然可见。

经历近十年艰辛的修订历程后,第三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的著作权司法保护迈入了又一个崭新阶段。在这十年间,我国文化产业与市场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发展壮大,数质并进、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的大量作品纷纷涌现。与此同时,影视文学、游戏动漫等许多作品通过二次或多次改编吸引着海量受众,实现了作品商业价值的指数级增长,也将“大IP”“IP全产业链”等新概念强势带入了公众视野之中。

在传统观念中,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自然应在著作权法的范畴内解决。但在上述大背景下,许多作品特别是知名作品的影响力与权益范围已经突破著作权领域,深入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之中。相应地,司法领域也必然要打破不同知识产权部门法之间的畛域,为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作品提供恰如其分的保护。近期,一起涉及知名综艺节目名称“篮板青春”的商标异议案,便为我们提供了典型例证。

恶意抢注,“篮板青春”商标申请遭驳回

2019年7月2日,就在国际篮联篮球世界杯于中国开幕前夕,由腾讯体育制作的一档原创篮球竞技真人秀节目《篮板青春》正式开播。据介绍,《篮板青春》也是国内首档00后青春竞技真人秀节目。《篮板青春》共分6期点播节目和2期比赛直播节目,仅在腾讯视频平台上,该节目的总播放量便超过了1.5亿次,热血、激情的风格更是为该节目招揽了大批拥趸。


2019年8月27日,《篮板青春》节目迎来大结局。而就在三天后的8月30日,一位名为郑某某的自然人便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两枚“篮板青春”商标,分别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和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商品上。2020年4月13日,上述两枚商标获得初审公告。
随后,《篮板青春》节目权利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上述两枚商标发起异议。异议过程中,腾讯公司提交了《篮板青春》节目各期播放量截图,人民网、中国青年网、搜狐网等网站的节目报道,豆瓣网对该节目的评分界面截图,以及一些明星关于该节目的微博宣传转发等证据,主张被异议人郑某某恶意侵犯其在先使用并宣传的综艺节目名称“篮板青春”的权益。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腾讯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篮板青春》节目经过宣传报道,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观众群体,其作为在先知名的综艺节目名称应当作为在先权益得到保护。被异议商标“篮板青春”与腾讯公司的《篮板青春》节目名称相同,易误导消费者认为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与腾讯公司存在某种关联、损害腾讯公司的社会声誉,并给《篮板青春》节目的知名度带来不良影响,已构成对腾讯公司现有在先权利的损害。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近日裁定,对上述两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解析法理,作品在先权益保护的法律保护路径

在上述案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了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其中,《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载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此处的“在先权利”,不仅指已注册商标,也包括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合法权利,如著作权、商号权,这反映了法律对不同知识产权类型之权利保护的交叉适用。

本案例中,《篮板青春》作为一档综艺节目,理应享有著作权保护,这一点毫无疑义。不过,过去一段时间内,关于综艺节目的具体定义,以及其应当作为何种类型的作品予以保护,在司法和学术界存在一定争议。2015年4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将综艺节目定义为“主要是指以娱乐性为主的综合性视听节目,包括但不限于婚恋交友类、才艺竞秀类、文艺汇演类等类型”。对于综艺节目的性质认定,《解答》指出,“综艺节目影像,根据独创性的有无,可以分别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或录像制品”,其中,“通常系根据文字脚本、分镜头剧本,通过镜头切换、画面选择拍摄、后期剪辑等过程完成,其连续的画面反映出制片者的构思、表达了某种思想内容的,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而在新修《著作权法》中,“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均被归入新的“视听作品”概念中。《篮板青春》节目围绕青少年篮球这一主题,对现场拍摄的诸多素材进行了富有特色的选择与剪辑加工,形成了独特的节目风格,显然应作为“视听作品”而得到著作权保护。这也是腾讯公司据以主张其对“篮板青春”节目名称在先权益的根本基础。

解决了《篮板青春》的作品性质认定问题,接下来还需考察将作品名称在先权益延伸至商标领域的法律依据。曾经,因缺少明确的相关法规,在先作品名称面对与在后商标申请之间的冲突,经常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随着商标恶意抢注、囤积等现象的愈演愈烈,一些恶意抢注者也专门针对知名作品名称进行商标抢注。对此,行政审查机构和司法机关领域开始援引《商标法》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等禁止性规定,对侵犯作品名称在先权益的商标申请予以打击,如2011年北京高院审理的“哈里·波特”案、“蜡笔小新”案等。而在2015年的“奥拉星”“功夫熊猫”两起商标权纠纷案中,北京高院又分别采用“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和“商品化权”为依据,对诉争商标分别宣告无效及不予核准注册。这一系列案例的裁判结果,标志着我国商标司法领域对于作品名称在先权益保护的认识与实践正在逐渐成熟。

当然,在先作品名称所享有的法律权益,始终应与作品本身紧密联系,方才符合著作权法鼓励作品创作与传播的立法宗旨。脱离作品背景、进入社会语境的在先作品名称,其权益范围或将不足以对抗在后商标。以2001年的“五朵金花”案为例,该案中,知名老电影《五朵金花》的编剧赵季康、王公浦将曲靖卷烟厂诉至法庭,理由是曲靖卷烟厂申请并使用在香烟商品上的“五朵金花”商标,侵害了其电影文学剧本《五朵金花》的著作权。但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金花”作为白族妇女古已有之的通用称谓,并非原告独创,原告亦无权禁止他人使用;“五朵金花”一词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均不构成《五朵金花》电影剧本的实质或核心部分,只有与该剧本的内容一起方能共同构成一部完整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果单独保护“五朵金花”这一作品名称,无疑有悖于社会公平,也违背了著作权法促进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的宗旨。综上,昆明中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求,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亦维持了一审判决。可见,我国司法对于作品名称在先权益的保护,有着类似商标“显著性”的门槛标准。对于“篮板青春”这样新颖独特的在先作品名称的保护,并不能当然地类推至“五朵金花”等一旦脱离作品本身便不再具有显著性的在先作品名称身上。

值得注意的是,如今,作品在先权益的保护并不仅及于作品名称本身,更可覆盖作品中的知名角色名称等权益。例如,在2011年北京高院审理的“邦德007 BOND”商标异议复审案中,法院认为,《007》系列电影中的主角名称“邦德”(James Bond)应作为在先权利得到保护。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该规定的出台,为作品在先权益的保护提供了迄今为止最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追本溯源,探究知识产权制度本意

近年来,涉及作品名称及其中角色名称在先权益保护的案件日益增多。其中,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19年1月1日到2020年5月31日期间,便审结涉及作品名称及其中角色名称在先权益保护类案件共67件。与此同时,一批典型案例也先后出现,如腾讯公司与贵州某酒业公司关于“王者荣耀”、日本手塚株式会社与泉州市某体育用品公司关于“铁臂阿童木”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等。与此次《篮板青春》商标异议案一样,上述案例所涉及的在先作品,均有着知名度高且受众较广、作品名称具有较强可识别性、作品名称的保护范围贴近日常生活等特点。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鱼水总结了将在先作品名称作为《商标法》之“在先权利”保护的四大考量因素:一是在先作品的传播方式、宣传广度与宣传时间等,以考察作品是否具有一定知名度;二是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作品名称是否相同或近似;三是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四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在先作品名称知名度所及的范围。在此次《篮板青春》商标异议案中,《篮板青春》节目的较高知名度,以及“篮板青春”商标名称与节目名称的相似程度自然不待多言。而郑某某在节目播放结束后仅三天便申请注册同名商标,并指定使用在“游泳衣、足球鞋”等体育运动相关商品上,其主观恶意也昭然可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转型升级,各类市场主体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日益增强,各种知识产权类型均得到了广泛应用,并细化为各个知识产权部门法中的大量复杂概念。当然,万变不离其宗,任何知识产权制度的本意,始终都在于鼓励和保护真正的创新创造,推动人类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发展繁荣。同样,《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制度,旨在保护在先权利对象所蕴含的商誉、影响力或者号召力,鼓励所有市场主体诚实劳动、合法经营,避免他人的“搭便车”等投机行为,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追本溯源,从“篮板青春”商标异议案说开去,探索在先作品名称权益与商标权保护的交叉融合,我们将得以理解这一小案例所折射出的人类知识产权制度赖以维系的根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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