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数字艺术新时代 建设版权保护新格局 ——“线性艺术展知识产权主题日”活动在京成功举办

总第173期,张翼翔 China IP发表,[综合]文章

此次沙龙活动以“数字时代的艺术创作与版权保护”为主题,邀请行业大咖交流探讨、建言献策,将有望为国内艺术家提供切实有效的版权保护策略。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进步及高质量转型发展,以及知识产权事业与产业的繁荣昌盛,各行各业对创新创造的需求不断增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已经被摆在了国家各项工作的突出地位。在此背景下,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践行“创新驱动发展”“知识产权强国”与“文化强国”战略,同时纪念《中国知识产权》杂志(英文版)出版100期,2021年7月17日,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朗空美术馆与中关村知识产权新联会,在朗空美术馆联合举办“线性艺术展知识产权主题日”活动,旨在搭建文化艺术界与知识产权界人士的交流沟通平台。

本次主题日活动专门面向知识产权领域人士开放,并举办了以“数字时代的艺术创作与版权保护”为主题的沙龙活动。中国知识产权杂志总裁/主编张继哲、朗空美术馆馆长李征、著名策展人/评论家长风、著名建筑师/新锐艺术家王琪为此次主题日活动发表致辞。张继哲指出,此次活动以知识产权与艺术为主题,体现了知识产权跨界融合的综合性特点;与此同时,知识产权还具有实务性、国际性的特点,即关注企业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并在管理、运营及基本制度上均具有国际共通性,是世界各个国家/地区沟通障碍最小的领域之一。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中国知识产权》杂志(英文版)走过了出版100期的历程。张继哲感谢了各联合主办单位及到场嘉宾对此次活动的支持,并寄语知识产权领域人士持续与艺术文化界人士交流对接,为其提供更优质、有效的知识产权服务。李征对《中国知识产权》杂志(英文版)出版100期致以祝贺,并总结和感谢了知识产权界专业人士与媒体对艺术作品版权保护所作出的贡献,同时对朗空美术馆近期的展览日程作了预告。长风感谢到场嘉宾前来参与此次线性艺术展及知识产权主题日活动,他同时结合自身策展经验指出,当前国内艺术家、策展人、评论家、收藏家等对艺术品版权的认识与应用与国外同行相比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特别是在版权定价等方面亟需得到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士的指导,希望中国知识产权界与艺术界未来能够更加紧密地开展合作。王琪阐释了此次线性艺术展展品的构思与创意,并结合自身作为建筑师的工作经历,论述了知识产权对于保护文化创意产业的极高重要性,同时预祝此次艺术展与主题日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随后,本次主题日活动的重点环节——“数字时代的艺术创作与版权保护”主题沙龙正式开始。沙龙活动特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原院长宿迟、磊垚资本创始合伙人任思国、艺术评论家/媒体策划人/朗空美术馆艺术顾问李裕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欢庆、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陶乾参与讨论,沙龙由北京市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刘劭君主持。

刘劭君在主题沙龙开场词中指出,以往,国内艺术家往往不太关注版权保护问题。随着各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的出台与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增强,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国内艺术家如今已经认识到版权保护与自身利益的密切关系,但依然对于通过何种方式保护自身艺术品的经济利益与名誉价值缺乏了解。此次沙龙活动以“数字时代的艺术创作与版权保护”为主题,邀请行业大咖交流探讨、建言献策,将有望为国内艺术家提供切实有效的版权保护策略。

李裕君从艺术领域专业人士的角度,梳理了我国现代艺术创作方式、行业生态的发展脉络,并重点阐释了数字时代艺术创作的新特点及其给国内艺术家带来的版权保护新问题。他提到,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现代艺术的创作方式与行业生态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化:20世纪80年代,国内现代艺术创作以群体化、意识形态色彩鲜明为突出特点,同时较多地借鉴学习了西方现代艺术;20世纪90年代,国内艺术家开始在现代艺术创作中融入更多的个人生活阅历与情感,国内现代艺术创作的个体性、艺术本体性色彩愈发突出;进入21世纪,国内艺术家的创作更加趋于自我化、自由化、多元化,尤其是随着技术进步,新媒体艺术、数字艺术等新艺术形式和创作媒介的出现,使得艺术家得以在更多领域进行自我表达与创作。数字艺术是一种具有颠覆性的艺术形式,这一方面体现在其超越了艺术史的书写脉络,应从艺术与科技相结合的角度对其进行审视;另一方面体现在其创作过程不再仅仅体现艺术家个人的主体性,而包含了更多的大众体验与观众介入成分。与此同时,在复制技术快速发展的数字时代,艺术品抄袭与被抄袭现象愈发频繁地发生,艺术家也越来越意识到艺术品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关系,但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则与手段却普遍存在盲区,亟需得到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士的帮助。

宿迟从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与本质出发,阐释了数字时代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革新路径。他指出,知识产权不是抽象的存在,而是与商业生活,特别是与高级阶段的商业领域紧密相随的重要工具。保护知识产权,宗旨与本质在于保护人类智慧所凝结于创作与技术创新上的利益关系,正是智慧之火与利益之油的结合,推动着人类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呈现出燎原之势。今天,我国在原发创新的规模、体量、水平等方面都已发展至前所未有的高水平,产业界与社会公众也愈发切身体验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这正是我国将知识产权建设与保护提到国家重点工作层面的直接原因。就艺术创作而言,纵观人类历史,艺术与科技始终相伴成长。从依赖笔墨纸砚的书法、绘画艺术,到工业革命技术进步所催生的摄影、电影艺术,再到如今的数字艺术,科技对材料、创作手法等的革新,不断推动着人类艺术创作的革命性变化,也不断对传统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提出与时俱进的新要求。与此同时,与传统艺术家相比,现代艺术家也愈发意识到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真实需要日渐增长。另外,从全社会层面来看,保护好艺术创作的知识产权,有利于推动社会经济、文化、教育、人民精神等各方面事业的发展,其作用甚至可与科技并驾齐驱。以上种种,都要求我们在数字时代探索适应艺术创作发展趋势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要激励数字时代艺术创作的有序发展,必须依靠一定的法律规则与标准;但同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法律与艺术分属不同领域,司法工作者不能仅从法律规则本身出发去衡量艺术创作的版权保护,而必须深入了解艺术行业的自身运行规律,才能为艺术创作提供恰如其分的保护,避免过度限制或过度放任。无论如何,始终尊重、保护艺术家的独创性,将对艺术创作的尊重落实到对艺术家作为人之主体性的尊重上,并结合市场与商业经济的运行规律,通过一系列具体个案探索艺术创作的版权保护边界,永远是数字时代艺术界与法律界应当铭记的准则。

陶乾围绕数字时代对传统著作权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以及应对策略作了主题发言。她指出,人类社会的著作权法律制度自建立以来,便始终受到作品创作和传播方式之变化所带来的影响,而作品创作和传播方式之变化又是由技术进步所带来。进入数字时代,作品创作和使用、传播的方式均出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新特点。在创作上,这些新特点可归结为三个方面,即:创作手段多元化(例如,从传统的手工创作到如今依靠电脑等新兴工具进行创作)、创作主体合作化(例如,音乐作品的作曲、作词、编曲、演唱等多方合作创作等)、创作动机定制化(例如,从创作者个人的个性化即兴创作,到市场主体以一定的目标与需求委托他人创作定制作品等)。使用与传播上的新特点同样可归结为三个方面,即:手段多元化(例如,文学作品改编为游戏、电影等其他形式进行传播)、渠道复合化(例如,发行、出租、展览、放映、表演、信息网络传播等多种传播渠道交叉融合)、多元主体交互化(作品创作者、使用者、传播者共同参与到作品传播中,如沉浸式戏剧与游戏等)。为适应上述新特点及其带来的新模式、新问题,著作权法律制度也需要作出相应修订,以重新调整作品创作者、传播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在此过程中,司法从业者需要厘清哪些是数字时代著作权领域的新问题,哪些是能够在既有著作权法律框架下能解决的问题。举例来说,广播权能否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电子化手段创作的摄影作品、美术作品等,如何鉴定其原件?这些都是数字时代著作权领域真正的新问题,需要法律制度的相应革新。而诸如云演唱会相关著作权权利应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是广播权、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等问题,则完全可以通过法律解释学路径,在传统著作权法律框架内得到妥善解决。总而言之,进入数字时代,著作权相关问题的根本解决路径,始终在于谨慎把握各方利益平衡,促进产业发展、权利保护、技术进步的相辅相成与共同进步。

任思国主要就人工智能技术与艺术创作之关系问题发表了个人见解。他提到,进入数字时代,随着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的快速进步,艺术作品的数字化已经发展至前所未有的深度,诸如音乐作品等作品类型几乎已完全数字化。与此同时,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也已迭代至普通人难以想象的地步,这使得今天的人们必须重新审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问题。对于作品特别是艺术品而言,其评判标准中,美学价值应居于第一位,而哲学思想与情感则居于第二位。人工智能创作物一般均具有美学价值,争议点则在于其能否被人工智能赋予思想和情感价值。在弱人工智能时代,人们普遍倾向于认为人工智能并没有情感可言。但如今,一些研究表明,人工智能至少在语义情感上已经逐渐接近人类。可以预见,到强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未必不能在创作物中注入情感。此时,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属,究竟应属于人工智能程序设计者、操作者还是程序本身,便成为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任思国同时指出,目前,艺术创作及其知识产权保护得到的尊重仍有不足,需要创作者与社会公众开展更加良性的互动,共同参与到艺术品创作、欣赏、评论的过程中,以加深双方的相互理解,维持良性的利益平衡。

姚欢庆论述了数字时代艺术品之模仿与抄袭、原件与复制件的鉴别问题。他指出,同科技进步一样,模仿是艺术创新重要的直接来源,所有艺术创作均建立在前人基础之上。艺术品的模仿与抄袭并不存在天然的、一刀切的清晰界限,需要法律从业者在每个个案中分别认定。另外,随着数字时代对艺术创作手段与方式的深刻改变,数字化的艺术创作很难再像传统创作那样形成原件与复制件的区别。不过,区块链技术的运用,特别是NFT(Non-Fungible Tokens,不可同质化代币)等新型数字艺术作品的出现,有望改变上述现状。姚欢庆同时对人工智能时代艺术创作之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著作权法律制度之所以鼓励艺术创作,是因为人类社会总是需要更多的新知识、新艺术以自我服务,而新知识、新艺术在人类历史上长期处于稀缺状态。但在数字时代,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或将使得新知识、新艺术得以批量生产,从而消灭新知识、新艺术的稀缺性。在这样的时代,区分人类作品与人工智能创作物,对人类的艺术创作加以保护,不再仅是增进社会共同福祉之需要,而更关乎人类存在的终极价值与意义。

主题沙龙环节结束后,发言嘉宾与现场观众就艺术创作与法律保护之关系、区块链技术在作品存证中的运用等问题进行了问答交流。随后,嘉宾与观众参观了现场展示的二十六位中外艺术家的具有线性特色的代表作。这些作品均以线性思维,强调“线”的空间、时间、光影、冷暖、运动、视觉及观念,展现一种介于有序和无序、理性和非理性的线性空间艺术。此次主题日活动各环节均收获了在场嘉宾与观众的热烈反响与一致好评,取得了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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