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商号:亟需统一的矛盾体

总第174期,刘春田发表,[商标]文章

谈到商标与商号的冲突问题,首先需要理解商标与商号的本质。商标是现代社会几乎人所共知的一个概念,指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而商号则主要表征相对固定的交易场所,多指店铺的地理或者物理所在。商号在逻辑上更早,更适合农耕文明时代传统熟人社会的简单商品交换的局限性。过去的商界常有“只此一家,别无分号”的说法,这是因为传统商业活动受产品的生产能力、地理、交通、通讯等因素的限制,具有鲜明的地域性特征,经营者想再设分号也往往力有不逮。这种局限性导致,即便不同区域出现相同的字号,也不会混淆到相互的市场,不会影响到相互的利益。

商标制度则产生于工业经济时代。随着大机器和蒸汽机等发明的应用,产品制造能力呈现几何数级大幅度提升,交通、人员、物资、信息的快速流动,形成了跨越大江大河、大海大洋的国际贸易体系,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早已突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对于老字号经营者而言,商店的物理空间属性变得不再重要,尤其是互联网时代,市场交易变为不受限制的全球化的“全天候”活动。商号发挥功能的方式和范围也发生了改变。在市场活动的核心——“交易”的主导下,导致原本井水不犯河水的商标与商号,以及不同地区相安无事的相同商号,“标”与“号”、“号”与“号”的功能趋于一致,成为同质化的事物,它们的区别渐失意义。这一事实,客观上需要对商标与商号给予同样的制度加以调整。

然而,在我国的现行制度中,商标和商号的登记注册依然呈现“双轨制”面貌,前者表现为市场经济下的商标制度,后者则表现为按照行政区划管理的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显属原有体制的遗存。以“同仁堂”为例:注册商标“同仁堂”在全国范围具有排他权利,他人不得再用“同仁堂”注册商标;但是,根据企业登记制度,在全国不同的行政区划内,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登记而使用“同仁堂”做字号。如此以来,就可能出现遍地“同仁堂”的现象,加之对字号的各种不规范使用,“同仁堂”就有泛滥成为中药店的通用名称之虞,其作为商标的区别性意义和附着于其上的商业财产价值也会被极大削减。

商标与商号的矛盾冲突,已成为当下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严重问题,不可等闲视之。而这一局面是当前与市场经济不相匹配的管理体制所造成的。商标与商号的“双轨制”管理,给本质上不合理、不正当,但形式上合法的侵犯商标权与假冒行为大开方便之门,其结果必然是侵害企业财产权、扰乱市场经济最为根本的财产秩序,特别是侵害了老字号企业因其负载的悠久传承而拥有的市场交易机会。必须认识到,商标与商号的关系,并非简单的商标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管理体制上的矛盾,归根到底是财产制度基础上的市场经济秩序问题。不尊重经济规律,便无法理性整顿好市场经济秩序,便难以实现经济与创新的良性循环。这个乱象,是市场经济的毒瘤,如不及早从根本上铲除,令其恶性扩散发作,对我们初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能造成的损失将难以弥补,其后果将是灾难性的。因此,有关商标与商号(包括老字号)这对亟需统一的矛盾体的种种问题,已经到了不得不好好清理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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