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被滥用的“恶意”

总第178期,张继哲 本刊主编发表,[商标]文章

新年伊始,2022年第一个网络热词就已产生:“恶意返乡”!河南郸城县官员宣称对新冠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恶意返乡”人员先隔离、再拘留的视频,引发了全网热议。对此,央媒发声质问:“返乡何来恶意?权力岂可滥用!”尽管经过各方的批评与纠正后,上述措施并没有真正实施,“恶意返乡”事件也逐渐平息,但结合前段时间发生的几起因“恶意讨薪”被处罚事件,不难发现,“恶意”二字被滥用已经成为一种现象,值得思考与警惕。

“恶意”二字,字面意思即“不良的居心”,属于道德上的评价,一般不会对其课以具有强制力的处罚;而法律上对“恶意”的解释,通常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恶意行为人往往将被强制要求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对某种行为的法律评价要有十分明确的界定标准,且要遵循严格的立法程序;即使需要在法律范畴内做出行为评价,也不会动辄就对行为人课以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比如,在“恶意诉讼”的相关规则中,绝大多数情况下,恶意诉讼行为人只需要承担“不予立案”的不利后果,而不会轻易被限制人身自由。再如,知识产权领域对“恶意”抢注等行为的规制也有非常明确的判定标准,处罚方式则采用限制准入与罚款等经济手段。
此次“恶意返乡”事件中,地方部门负责人在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过度揣测行为人的善恶,扣上“恶意”的帽子,并予以处罚。以道德之名,剥夺他人合法权益,彻底混淆了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把可能损坏少数人或地方局部利益的行为,错误划定为损害公共利益或整体利益的行为,直接把个人或地方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这种定罪与处罚的过程,甚至比他们所认为的“恶意”更恶!

“恶意”不可被滥用,法治不容被践踏。“恶意返乡”“恶意讨薪”等事件,再次提醒我们——“法治建设,永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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