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获得高额侵权赔偿?——谈2.18亿元“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案

总第197期,孙晓斌发表,[专利]文章

如何获得高额侵权赔偿?——谈2.18亿元“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案

孙晓斌

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3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2022)”中,“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两案[案号为(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9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详情见表1、图1],因其2.18亿元的超高判赔额而受到广泛关注。笔者将在文中试图还原案件经过,并分析本案超高判赔额背后的原因及启示。

 

 

涉案“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概况

涉案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涉及生产三聚氰胺(也称“蜜胺”)的相关技术。在中国,三聚氰胺作为树脂、涂料、皮革加工的鞣剂和填充剂等产品生产中常用的化工原料,其生产长期存在运行周期短、能耗高、易堵塞、产品品质低的问题。

涉案专利第一发明人唐印也是涉案技术的主要开发人,其计划对三聚氰胺产品的生产设备进行整体升级,并在全国范围内寻找有意转化科研成果的三聚氰胺生产厂家。2006年,唐印找到初涉三聚氰胺领域的四川金象,并与其合作在眉山落地年产量5万吨的三聚氰胺生产设备。同年4月,北京烨晶成立。不久,北京烨晶同四川金象合资成立四川玉象蜜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四川玉象”),并专注于三聚氰胺产品生产及工艺研发,在斥资上亿元、历经十余年后,终于研发出加压气相淬冷法三聚氰胺生产技术。该工艺研制成功后,在业界引起巨大反响,德国巴斯夫、荷兰帝斯曼等国外三聚氰胺生产巨头均派员参加投产庆典。目前,该技术已成为国内最主要的三聚氰胺生产技术。依靠这一技术,2021年四川金象的三聚氰胺总产能达到42万吨/年,占据全球约20%、中国约40%的市场份额。

涉案专利便是该技术的核心专利之一。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介绍,该发明专利提供的系统及工艺,解决了现有技术中低压气相淬冷法工艺存在的单位体积装置生产效率低、产品电力消耗较高、冷气鼓风机不能长周期稳定运行、副产品蜜胺尾气的回收或利用成本高、热气冷却器结垢、副产物难以分离等技术缺陷。目前,专利权人已在美国、日本、欧盟、韩国、欧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提交了专利申请,并全部获得授权。2014年,该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颁发的第十六届中国专利优秀奖,此后又获得中国氮肥工业协会工业技术进步特等奖、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和四川省专利一等奖,其含金量不可谓不高。

案情回顾

2014430日,华鲁恒升宣布其三聚氰胺项目生产线正式投产。四川金象怀疑其三聚氰胺技术被窃取。同年818日,四川金象向眉山市公安局报案,指控尹明大出售其技术秘密(刑事案件)。2016314日,四川金象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技术秘密侵权民事诉讼[(2016)14民初8]。同年1213日,四川金象、北京烨晶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2016)73民初2553]

2017815日,四川金象向眉山中院提交撤诉申请,又向设有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18日,眉山中院受理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撤诉结案;828日,成都中院受理了四川金象、北京烨晶提起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2017)01民初2948]

20178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专利侵权诉讼案由其管辖,并于20171129日立案[2017)粤民初97]2020610日,广东高院针对专利侵权诉讼案作出判决。

20211227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作出判决。

2022122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541号、1559号民事判决,判令侵权人以包括但不限于拆除的方式销毁侵权生产系统及有关技术秘密载体,共同连带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合计2.18亿元(其中,发明专利侵权案赔偿1.2亿元,技术秘密侵权案赔偿9800万元)。

至此,四川金象、北京烨晶先后提起5次诉讼,历经3次管辖权异议诉讼、5专利无效行政诉讼、22次立案、35次开庭和2专利权属纠纷诉讼后,终于获得了“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诉讼案的胜诉结果。

两案获得高额判赔的原因分析及相关启示

诉讼顺序的确定

本案中,四川金象首先对尹明大个人提起出售其技术秘密的刑事诉讼,以此作为系列案件的突破口。尹明大曾于20068月至201210月期间在四川金象控股的合资公司担任总工程师、在子公司担任常务副总经理等重要职务。四川金象获取了尹明大握有其三聚氰胺项目核心技术的相关证据后,又提起侵犯技术秘密的民事诉讼。在该诉讼中,四川金象获取了用以确定侵权事实的关键性证据“安评报告”与“设计专篇”,后又以此为基础提起侵犯发明专利权的侵权诉讼。

四川金象的上述诉讼顺序选择,为该系列案件打开了局面,确保了能够获得最终有利结果。

启示:权利人在发现自己的多项权利均受到侵害,并拟针对多项权利分别提起诉讼时,可以分析案件受理难易度、调查取证难易度等因素,通过合理选择诉讼顺序来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管辖法院的选择

本案技术秘密侵权案最初在眉山中院立案,案件起初进展并不顺利。之后在成都中院有管辖权后,权利人迅速调整至成都中院立案。专利侵权案中,两原告避开了任何一家被告公司所在地的管辖,而是选择尹明大居住地的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共同侵权确定管辖,后又由广东高院提审。上述管辖法院的选择保证了一审中对证据、事实认定的质量,同时也获得了较高判赔额的一审判决(分别为5000万元、8000万元),为最终二审时权利人的索赔主张在最高院获得全额支持奠定了基础。

启示:权利人在诉讼活动中应着重考虑管辖法院的选择,当被告为当地实力较为雄厚的企业时,应尽量避免在此地起诉。

技术秘密侵权案中相关证据的提供

本案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四川金象积极举证,证明其权利受到侵犯,具体如下:

四川金象提供了设备图及工艺数据表、管道仪表流程图(PID图)、设备布置图、管道布置图、工艺操作指南等证据,作为技术秘密载体。

四川金象论证了上述证据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首先,涉案技术信息是企业自行设计的非标设备及工艺流程参数信息,主要为计算机应用软件绘制、表达的工程图形信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经在先公开;其次,四川金象的设备图、管道仪表流程图是根据其自身生产工艺对参数优选数值的有机组合,需要经过大量技术研发试验、检验筛选才能够获得,而且涉案技术信息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取,更无法通过观察、分析生产出来的三聚氰胺产品而直接获得。

四川金象证明了涉案技术信息具有价值性。涉案技术信息涉及的加压气相淬冷工艺生产三聚氰胺技术,大幅提升了单一生产线的产能,降低了生产能耗和设备投资,减少了日常维护频率和成本,为四川金象带来了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

四川金象提供证据证明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具体如下:首先,权利人与员工签订有保密条款或单独的保密协议;其次,权利人与可能获悉涉案技术信息的合作方签订有保密协议。

启示:技术秘密权利人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可以从该技术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该技术秘密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针对该技术秘密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等方面进行举证。

侵权损失或获利的计算

两案中,两原告通过举证,主张以三种方式计算被告华鲁恒升的侵权获利,并提供了详细的计算方法如下:

根据华鲁恒升年报,计算因侵权行为获得的营业利润;

根据第三方大宗商品数据商“生意社”披露的相关数据,计算华鲁恒升因侵权行为获得的营业利润;

根据华鲁恒升的年报披露,结合案外人、与华鲁恒升同业竞争的上市企业四川美丰公司的年报数据,计算华鲁恒升因侵权行为获得的毛利润。

法院认可了上述计算方式,认定华鲁恒升在20145月至20205月期间的涉案三聚氰胺一期项目生产、销售三聚氰胺产品的合理利润在2.57亿元到4.36亿元之间。

启示:权利人在主张侵权赔偿时,可以从多角度证明自己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或侵权人的侵权获利,并使用多种计算方式、提供详细的计算方法来支持自己所主张的赔偿金额。

贡献率的考虑

本案中,考虑到华鲁恒升生产、销售三聚氰胺产品的利润并非完全源于涉案专利权的贡献,故其合理利润中理应包含因其他权利所产生的利益,应予以合理扣除。针对在合理利润中扣除因其他权利所产生的利益的考量因素,二审法院主要考虑了如下因素:

涉案专利的性质。涉案专利系改进发明,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但涉案专利有效解决了现有技术中生产效率低、电力消耗高、相关设备不能长周期稳定运行、副产品蜜胺尾气的回收或利用成本高的问题,能够大幅提高生产效率、经济效益。

涉案专利的实施对华鲁恒升生产、销售三聚氰胺产品规模的影响。涉案专利的实施对华鲁恒升的三聚氰胺产品产量的大幅提升,具有直接且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产量的提高亦增加了华鲁恒升的销售获利。故涉案专利技术大大提升了华鲁恒升生产、销售三聚氰胺产品的规模,对其获利具有重要影响。

被诉侵权人的举证情况。华鲁恒升、宁波厚承、宁波安泰虽然在上诉中主张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但其在二审期间并未就原审法院认定的上述合理利润提供反驳证据,亦未就四川金象、北京烨晶主张的侵权获利金额提供相关反驳证据。

权利人就同一被诉侵权生产系统、被诉侵权生产工艺提出其他知识产权主张的情况。将四川金象在关联案件中主张的赔偿数额以及本案的索赔额1.2亿元一并相加,合计为2.63亿元,并未超出原审法院核算的2.57亿元至4.36亿元的合理利润区间。

基于以上分析,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1.2亿元的诉请金额。

启示:目前,关于专利技术在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中贡献率的计算标准或考量因素,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权利人可通过多方面论证并积极举证的方式,提升其专利的贡献率;可参考本典型案例,从涉案专利的性质、涉案专利的实施对生产及销售侵权产品规模的影响、侵权人的举证情况等方面主张贡献率;若涉案专利为产品零部件专利,则可从涉案专利是否涉及侵权产品的关键、核心部件的角度进行举证。

举证妨碍规则的适用

本案中,法院认定,两原告已经完成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举证责任,且已经提供侵权人所获利益的初步责任。法院责令华鲁恒升提供有关其侵权获利的财务资料或数据,但华鲁恒升以相关材料为其商业秘密为由拒不提交,构成举证妨碍,法院因此以两原告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金额。

被告的“主观过错、情节严重”的利用

两原告通过举证证明各被告存在“主观故意明显”,以及“在本案审理期间,华鲁恒升公司仍然上马第二期项目,导致侵权项目产量倍增,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等严重情节。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华鲁恒升公司等被诉侵权人侵权主观过错十分明显、侵权情节较为严重,本院只能也应当以毛利润计算华鲁恒升公司销售三聚氰胺产品的获利情况”。

后记

“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两案虽已尘埃落定,但笔者相信,这只是针对“蜜胺”技术侵权的维权案件的起点而非终点。获得胜诉的四川金象很有可能以其拥有的其他专利,或者针对其2019年至今的损失(上述两案的诉讼赔偿只针对其2014年到2018年底的损失)继续提起诉讼。

据悉,2023419日,就华鲁恒升等四被告侵害技术秘密这一案由,四川金象已再次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承担共计6亿元的连带责任。202359日,华鲁恒升发布涉诉公告表示,其已收到四川高院送达的两份民事起诉状,公司将积极应诉,暂无法判断该案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公告所披露的信息,华鲁恒升在新案中被主张的技术秘密与先前案件中的相同,被针对的侵权行为分别为:已被诉的“三聚氰胺(一期)”项目在20181230日之后的继续运营,以及后上马的“三聚氰胺(二期)”项目。如上述被指控的侵权行为持续到2019423日之后,则应当适用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若侵权成立,则明显属于故意的重复侵权,符合“故意或恶意”“情节严重”两个要件。原告在上述后续两案中,可通过主张惩罚性赔偿获得更高额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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