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法上的第三人异议总第54期 文/Leonard P. DianaPartner、Agatha H. Liu Associate发表,[专利]文章 |
2011年1月25日,美国国会开始审议《美国专利发明法案》(此前人们称之为《2011年美国专利改革法案》,以下简称“法案”)。2011年3月8日,美国参议院通过该项法案;2011年6月23日,美国众议院对该项法案作小幅修改后予以通过。一旦法案生效,美国专利法律制度将发生重大改变。法案的一大亮点是创设了几种新的专利异议程序,允许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人”)向美国专利及商标局(PTO)对专利的有效性和专利申请提出异议。本文考察了现行专利制度下第三人进行专利异议的非诉讼程序,分析了新法案生效后可采用的专利异议程序,并提出相应的参考意见。
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01-103节和第112节,申请人在美国申请专利时,其拟申请的专利必须具备可专利性--该类专利主题具有专利性、实用性、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其(以最佳方式撰写的)权利要求书的披露足够充分。美国专利及商标局的专利审查员负责对申请人提出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目的在于使专利申请人有机会与审查员进行沟通,以消除专利审查过程中的潜在障碍。此后,如果专利权人申请对专利文件进行补正或者要求进行复审,美国专利及商标局将启动专利复审程序,就可专利性或合法性进行审查。
根据美国现行专利法律制度,在授予专利权之前,第三人的专利异议受到诸多限制;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第三人可以在专利异议上更能有所作为,尽管如此,仍然受到一些限制。
美国现行专利法律制度下第三人可用救济措施概述
根据《美国法典》(U.S.C)、《美国专利审查指南》(ManualofPatentExamining Procedure,MPEP)和《美国专利法实施细则》(C.F.R.)等现行法律,第三人可以借助于下列程序提出专利异议:
(1)公开使用程序(C.F.R.第1.292节、MPEP第720节);
(2)专利权异议程序(U.S.C第35卷第112(C)节、CFR第37卷第1.291节);
(3)第三人异议提交程序(C.F.R.第37卷第1.99节、MPEP 第1134.01节);
(4)前一专利引证程序(U.S.C.T X H35卷第301节、MPEP 第2202章);
(5)单方申请复审程序(U.S.C.第35卷第302节、MPEP第2209章);
(6)多方申请复审程序(U.S.C.第35卷第311-318节、MPEP第2209章);
(7)权属冲突异议程序(U.S.C.第35卷第135(A)节、MPEP第2300章)。
在授予专利权之前,可以提起前三种异议;授予专利权之后,可以提起后四种异议程序。权属冲突异议程序可由两个专利申请人提起,但多见于专利申请人与专利权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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