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地理标志管理体系探析

总第157期,王瑜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发表,[其他]文章

  如今,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值动辄达数十亿元,这对一个县、一个市来讲都称得上是主导产业,可吸引本地大量就业人口。如此庞大的产业依托于地理标志之上,因此,对于地理标志的管理便显得极为重要。

  我国现行的三类地理标志,各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本文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例,介绍地理标志的管理体系构建。
 
  管理主体
 
  我国现行的三类地理标志的管理主体并不相同。其中,申请证明商标的人称为申请人,获得证明商标后,申请人改称注册人。法律给了注册人很多职责,证明商标的管理主体可以认为是注册人。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包括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协会组织,以及合作社等其他主体。其中,协会组织还包括两类,一是政府成立的官方性质的协会,一是民间成立的民间性质的协会。证明商标的管理主体分属政府和民间,这也决定了证明商标存在两种管理模式。政府主体可以自己制定行政命令,直接下达,而民间主体没有任何强制性权利,其制定的规则必须通过合意才会得到普遍认同,因此这样的规则必须是公正的。在市场经济中,唯有公正、平等的市场规则才能造就市场的繁荣。
 
  管理范式
 
  从法律上看,地理标志就是一项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属于私法,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不过,证明商标的管理并不能由注册人完全“意思自治”,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证明商标需要备案,并遵循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核准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其他规定。
 
  地理标志是私法还是公法,三个地理标志各有各的说法和做法,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终究是个商标,私法性质明显。证明商标的管理并不能由注册人完全“意思自治”,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证明商标需要备案。备案仅为履行手续,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要经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核准,只有通过了审查才能生效,并不由注册人自己随意制定规则。
 
  理论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该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人自行拟定,但是有关部门发布了一个参考样板,很多申请人直接使用这个样板,样板中有这样一个条款:“申请人未获准使用‘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___天内,向注册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诉,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尊重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裁定意见。”根据这个条款,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否同意使用,最终决定权在县以上的市场监督管理局。
 
  私法可以用平等协商的契约来约束各方的行为,各种契约是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尽管属于私法性质,但是其管理并不能完全“意思自治”,还受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约束。不过,行政管控可能会破坏契约机制和制度规则。因此,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需要在平等协商的契约和行政管理之间寻找平衡点,构建管理范式。
 
  行政管理模块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不能做到完全“意思自治”,而需要面对现实,尽量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找到有效的模式,提升效率、减少成本、提高绩效。
 
  根据现有的相关规定,地理标志管理体系有两个模块:一个是行政管理模块,主要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县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另一个是注册人自身对地理标志的管理。
 
  行政管理模块中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进行审核、批准,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进行备案。地理标志的管理依据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直接使用范本,递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备案。建议注册人不要试图在《管理规则》及《许可合同》里设置障碍、门槛,来阻止其他人合理使用证明商标,从而避免在审核时无法通过或被要求修改。
 
  县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证明商标的管理,主要包括对是否许可他人使用证明商标给予裁决。不过,县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没有裁决的常设机构和固定的人员编制,也没有现成的裁决程序和法律依据等。一些注册人的做法是将相关管理规则及相关规定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这是一种明智之举,可以为后续裁决提供依据。相关规则的设置应尽量简单、通俗、明确,不要留下太多权力寻租的空间,避免造成管理不利。国家和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也应建立同一套规则体系,避免内容和裁量上的冲突。
 
  行政管理模块还有一个无法规避的现实,就是地方政府的行政介入,常常表现为地方政府出台地方规章对地理标志进行管控,破坏地理标志本来的管理规则。在GDP的诱惑下,地方政府以行政命令形式擅自扩大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区,默许或纵容非产区的产品在本地集散再以产区的名义销售等行为,破坏了地理标志制度。面对这些问题,地理标志注册人应当积极与政府沟通,并积极参与地方规章的制定。
 
  自行管理模块
 
  注册人自行管理是证明商标管理中最重要的模块,注册人需要做好功课。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核心在于代表产品质量、来源等内涵的标志。注册人首先要做的是广泛使用标志,让消费者尽快了解标志的内涵。使用是宣传推广地理标志最便宜、快捷、有效的方式。其次,注册人应积极进行品牌推广,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告知消费者该标志的内涵。再次,随着标志知名度的提升,假冒标志行为也可能出现,假冒行为很可能造成整个地理标志产业的衰退,因此,维权打假也是地理标志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规则,证明商标注册人自己不可以使用,但是符合条件的人申请使用又不得拒绝。因此,许可使用管理的第一个关键点就是制定规则,确定许可使用商标应符合哪些条件。但不应过多设置障碍,限制使用者数量,以避免对地理标志制度本意的背离。对于破坏规则的被许可人,注册人应及时与其解除许可协议,终止其使用权。
 
  综述
 
  行政与契约的双重管理构成了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管理模式。其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范式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划出管理的边界,在边界以内由证明商标注册人自行管理;注册人的管理需要做到公平、公开,依据平等协商的契约来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行政力量则可对管理中的争议进行裁决。总结言之,即政府划出边界,常规事务由管理人自行管理,基层政府只做裁判。
  如今,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值动辄达数十亿元,这对一个县、一个市来讲都称得上是主导产业,可吸引本地大量就业人口。如此庞大的产业依托于地理标志之上,因此,对于地理标志的管理便显得极为重要。
 
  我国现行的三类地理标志,各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本文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例,介绍地理标志的管理体系构建。
 
  管理主体
 
  我国现行的三类地理标志的管理主体并不相同。其中,申请证明商标的人称为申请人,获得证明商标后,申请人改称注册人。法律给了注册人很多职责,证明商标的管理主体可以认为是注册人。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包括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协会组织,以及合作社等其他主体。其中,协会组织还包括两类,一是政府成立的官方性质的协会,一是民间成立的民间性质的协会。证明商标的管理主体分属政府和民间,这也决定了证明商标存在两种管理模式。政府主体可以自己制定行政命令,直接下达,而民间主体没有任何强制性权利,其制定的规则必须通过合意才会得到普遍认同,因此这样的规则必须是公正的。在市场经济中,唯有公正、平等的市场规则才能造就市场的繁荣。
 
  管理范式
 
  从法律上看,地理标志就是一项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属于私法,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不过,证明商标的管理并不能由注册人完全“意思自治”,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证明商标需要备案,并遵循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核准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其他规定。
 
  地理标志是私法还是公法,三个地理标志各有各的说法和做法,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终究是个商标,私法性质明显。证明商标的管理并不能由注册人完全“意思自治”,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证明商标需要备案。备案仅为履行手续,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要经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核准,只有通过了审查才能生效,并不由注册人自己随意制定规则。
 
  理论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该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人自行拟定,但是有关部门发布了一个参考样板,很多申请人直接使用这个样板,样板中有这样一个条款:“申请人未获准使用‘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___天内,向注册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诉,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尊重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裁定意见。”根据这个条款,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否同意使用,最终决定权在县以上的市场监督管理局。
 
  私法可以用平等协商的契约来约束各方的行为,各种契约是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尽管属于私法性质,但是其管理并不能完全“意思自治”,还受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约束。不过,行政管控可能会破坏契约机制和制度规则。因此,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需要在平等协商的契约和行政管理之间寻找平衡点,构建管理范式。
 
  行政管理模块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不能做到完全“意思自治”,而需要面对现实,尽量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找到有效的模式,提升效率、减少成本、提高绩效。
 
  根据现有的相关规定,地理标志管理体系有两个模块:一个是行政管理模块,主要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县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另一个是注册人自身对地理标志的管理。
 
  行政管理模块中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进行审核、批准,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进行备案。地理标志的管理依据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直接使用范本,递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备案。建议注册人不要试图在《管理规则》及《许可合同》里设置障碍、门槛,来阻止其他人合理使用证明商标,从而避免在审核时无法通过或被要求修改。
 
  县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证明商标的管理,主要包括对是否许可他人使用证明商标给予裁决。不过,县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没有裁决的常设机构和固定的人员编制,也没有现成的裁决程序和法律依据等。一些注册人的做法是将相关管理规则及相关规定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这是一种明智之举,可以为后续裁决提供依据。相关规则的设置应尽量简单、通俗、明确,不要留下太多权力寻租的空间,避免造成管理不利。国家和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也应建立同一套规则体系,避免内容和裁量上的冲突。
 
  行政管理模块还有一个无法规避的现实,就是地方政府的行政介入,常常表现为地方政府出台地方规章对地理标志进行管控,破坏地理标志本来的管理规则。在GDP的诱惑下,地方政府以行政命令形式擅自扩大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区,默许或纵容非产区的产品在本地集散再以产区的名义销售等行为,破坏了地理标志制度。面对这些问题,地理标志注册人应当积极与政府沟通,并积极参与地方规章的制定。
 
  自行管理模块
 
  注册人自行管理是证明商标管理中最重要的模块,注册人需要做好功课。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核心在于代表产品质量、来源等内涵的标志。注册人首先要做的是广泛使用标志,让消费者尽快了解标志的内涵。使用是宣传推广地理标志最便宜、快捷、有效的方式。其次,注册人应积极进行品牌推广,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告知消费者该标志的内涵。再次,随着标志知名度的提升,假冒标志行为也可能出现,假冒行为很可能造成整个地理标志产业的衰退,因此,维权打假也是地理标志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规则,证明商标注册人自己不可以使用,但是符合条件的人申请使用又不得拒绝。因此,许可使用管理的第一个关键点就是制定规则,确定许可使用商标应符合哪些条件。但不应过多设置障碍,限制使用者数量,以避免对地理标志制度本意的背离。对于破坏规则的被许可人,注册人应及时与其解除许可协议,终止其使用权。
 
  综述
 
  行政与契约的双重管理构成了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管理模式。其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范式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划出管理的边界,在边界以内由证明商标注册人自行管理;注册人的管理需要做到公平、公开,依据平等协商的契约来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行政力量则可对管理中的争议进行裁决。总结言之,即政府划出边界,常规事务由管理人自行管理,基层政府只做裁判。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出品)"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新闻纠错:13621279650 13621252760,邮箱:chinaip@chinaipmagazine.com
登录查看全部

会员留言


  • 只有会员才可以留言, 请注册登陆

全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查询及评价系统

文章检索

关键词:

在线调查

据悉,正在修订中的《专利法》四修,拟将恶意侵权专利赔偿额度从原有的最高三倍上限调整到最高五倍,五倍赔偿已经是目前世界上最高的赔偿额度,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没有考虑过
合理,打击侵权,确有必要
不合理,赔偿过高,国际上并无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