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App“链接服务”之争的证据问题

总第158期,吴子芳 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发表,[其他]文章

  在主流视频网站基本实现正版化后,网络视频著作权纠纷集中转向视频聚合网站以及客户端App。此前,视频聚合链接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链接”这一问题,曾在法律界引发较大争议,不少视频权利人及维权律师对“服务器标准”下的认定规则持悲观态度,认为会减弱打击网络盗版的力度。作为一名多年从事影视剧等视频维权的专业律师,笔者近年来指导和代理了多起针对客户端App侵权的案件。在被告一致抗辩仅提供视频链接服务的情况下,原告方坚持主张被告直接提供侵权视频构成直接侵权,并最终获得法院支持。现笔者结合典型案例,将相关经验和办案心得与读者分享。

  在因客户端App传播网络视频引发的侵权纠纷中,面对被告仅提供视频链接服务,视频文件实际由第三方上传并存储于第三方服务器中的抗辩,笔者认为应将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作为落脚点。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外,笔者关注的重点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以及第四条规定中的第二句,“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上述规定已对提供行为、网络服务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诉讼实务中原被告双方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以及法院如何认证,是左右案件审理进程的重要因素。为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侵害著作权审理指南》第9.2条原告举证责任和第9.3条被告举证责任,进一步细化了双方的举证要求。笔者选取三件案例,分别就双方举证及法院认证进行分析介绍。

  【案例一】“看客影视”App侵权案[1]

  原告乐视公司对影片《A面B面》享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发现,被告视畅公司的看客影视App Iphone客户端V1.8版本发布于2013年12月2日,宣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能推荐引擎,创造性地融合了兴趣图谱和社交图谱,给用户带来一键播放个性化内容和以片会友的全新体验”。安装该App后,主界面有多项分类,进入电影栏目,在最热选项中可以找到涉案影片海报图标,点击后出现天翼、乐视、电影网三个选项。选择乐视,可以正常播放该影片,播放过程均在该App自带播放器内完成,未出现页面跳转,也未显示来源网址或域名信息。

  视畅公司主张其仅提供了搜索链接服务,没有提供内容服务的能力。同时,视畅公司提交证据如下:

  1.技术文档,解释其通过链接地址来寻找网页,读取网页内容,提取对自己有用的相关信息,整理好后存储到数据库中,针对特定网站的特定链接采取特定的策略进行抓取。

  2.看客影视客户端软件的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

  3.案外人出具的证明,称视畅公司的服务器存储能力和带宽条件不具备大规模视频存储及直播能力。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作出了以下递进分析:

  第一,通常情况下,如果权利人可以证明公众在被诉侵权人网站或App的页面下即可以获得相关内容,则可推定该内容存储于被诉侵权人网站的服务器中。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公证书中显示,涉案影片的整体播放过程均在涉案App页面下,既未跳转到其他网站的页面中,亦未在整个过程中显示过其他网站的地址,故可以初步推定涉案影片系存储于被告服务器中。

  第二,关于播放过程中显示的其他网站信息。比如,针对点击涉案影片图标后出现不同网站的选择,这些选项均由被告所设,且点击之后是否真实进入到相关网站,用户并无判断,这一情形不能当然证明被诉行为系搜索链接行为。比如,在播放界面上存在其他网站的水印,仅能说明该视频曾在该水印网站中播放,不意味着目前仍存储于该网站并由该网站提供传播。

  第三,关于手机屏幕限制无法显示被链接网站地址等信息。网络经营者在决定采用某一经营方式时,不仅应考虑用户体验,更要考虑到这一使用行为在未来纠纷中的举证可能性。如果网络经营者欲证明其仅提供搜索链接,则其在链接过程中应显示被链接内容的网络绝对地址,且用户点击该地址应可获得涉案内容。

  第四,视畅公司虽主张其提供的系搜索链接服务,但在涉案影片播放的整个过程中均无任何被链接网站绝对地址的显示,也无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其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

  最终,法院认定视畅公司实施了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构成侵权,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案例中,法院认定被告直接提供作品的关键,在于视频播放过程中没有显示可供验证的被链网站网络绝对地址,而被告也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对涉案影片仅实施了链接行为。

  在判断一个客户端App是否仅提供链接服务时,法院对原被告双方显然适用了不同的认证和判断标准。原告有义务证明其主张的客户端App直接提供了涉案内容,并在仅有初步证据的情况下,即可推定该内容由被告直接提供。对于被告主张其仅提供链接服务的证据或抗辩,在没有发生实际跳转且无法排除相关标识由被告设置、修改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则不予采信。

  【案例二】“电视猫视频”客户端App侵权案[2]

  原告华视网聚公司经授权取得了电影《鬼吹灯之寻龙诀》等影片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分别于2016年、2017年两次公证取证,千杉公司开发经营的“电视猫”App中在“电影”栏目的“院线大片”项下,显示包括涉案影片在内的多部影片,点击相关影片图标即能完整播放相关影片。播放过程中没有显示页面跳转或来源网址。电视猫App自称:“电视猫视频是电视猫MoreTV团队推出的一款智能电视应用,它以电视化设计的形态呈现,便于用户在智能电视设备上搜索海量互联网视频内容。本应用的所有影视资源均来自于第三方网站……”

  千杉公司抗辩其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并提交证据如下:

  1.千杉公司于2018年对电视猫App作抓包取证,显示涉案影片的播放地址分别来源于优酷等网站。

  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2015年作出的另案判决中认定,电视猫软件播放影片缓存出现第三方网站名称和网址。

  3.另一在案案件权利人于2015年12月24日取证显示,电视猫播放影片出现的缓冲页面左上角出现第三方网站网址,该案权利人对电视猫软件提供视频链接无异议。

  根据以上证据显示的事实,法院作出认定:由于千杉公司公证取证电视猫软件所播影片链接自第三方网站的时间晚于原告取证侵权的时间,电视猫软件中出现涉案影片来源网站已与原告主张侵权时显示的来源网站不同。另外,千杉公司所提供证据中显示的电视猫软件版本有多个,且存在矛盾。故难以认定千杉公司取证所用电视猫软件版本与原告取证侵权时的版本一致,不能证明涉案作品来源于第三方网站。同时,结合涉案影片在电视猫软件中的播放未发生跳转,也未显示第三方网站地址、域名等来源信息,加之电视猫自称其能提供海量影视资源、最新最热应有尽有等事实,法院最终认定,千杉公司直接提供了涉案影片,直接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此案例中,被告的反证包括对其App播放影片时来源地址的数据抓包证据,因此法院分析论证更多地集中在对被告反证与原告侵权公证中所涉及的App显示信息和状态的比较。经比较发现,双方证据存在多处不同,包括取证的时间差异、电视猫软件界面设置不同、所显示涉案影片播放来源网站不同,以及电视猫软件版本不同。最终,法院认为,千杉公司提交的反证与原告提交的侵权公证不具有可比性,也无法作为反驳原告主张,最终认定被告直接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客户端App具有提供链接服务的技术能力或者功能,并不等同于该客户端App的所有版本在所有时间针对所有视频内容都仅为链接。这也反映出,在被告主张仅提供链接服务时,不论是对前端展示的播放来源、标识、地址、作品一致性等信息,还是对后端技术的证据,法院在认证时都持谨慎的态度。

  【案例三】“云图手机电视”App侵权案[3]

  原告佳韵社公司经授权取得了电视剧《大秦帝国之崛起》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取证发现,在“云图手机电视”App中搜索涉案电视剧,获得唯一的搜索结果,点击后可进入该剧播放页面,可完整播放全剧,播放页面顶部、剧集名称下显示了相关剧集的来源网页地址。原告将前述网页地址复制粘贴到浏览器中,可进入乐视网播放该剧集页面,片头有75秒广告。点击视频播放窗口查看视频信息,无法查看到视频播放地址,上述剧集在播放过程中均显示了乐视视频的水印,页面上显示作品名称为“大秦帝国之崛起”。原告还提交了乐视网对其正版视频内容均采取了反盗版、防盗链等技术措施的证据。

  新感易搜公司作为“云图手机电视”App的经营者,辩称其仅提供了涉案电视剧的深层链接,且在播放页面标明了来源网站,没有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新感易搜公司未提交反驳证据。

  法院结合双方主张及在案证据认为,虽然原告提交的侵权公证显示在线播放过程中显示了视频来源地址的字样,但不能仅因为页面上出现了上述字样和网址就认为被告仅提供了跳转链接服务。在涉案作品的播放过程中,既没有发生页面跳转,也没有显示乐视视频网站的片头广告和水印,加之乐视网站对其正版视频资源都采用了防盗链的技术措施,因此,被告的抗辩不足以证明其仅提供了搜索链接。法院最终认定,新感易搜公司直接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支持了原告主张。

  综上所述,在前两件案例中,被告虽然抗辩自己仅提供了搜索链接服务,但涉案客户端App相关页面均未显示来源网站网址,而且被告事后准备的相关反证难以证明原告取证时涉案客户端App的状态。在第三件案例中,被告显然有针对性地作了改进,将来源网站网址标注在了客户端App的播放页面。此时如何判断被告的行为性质?如果原告仍沿用前两件案例的取证思路,仅对涉案客户端App进行取证,那么按照前两件案例中法院的裁判规则,原告在诉讼时可能难以否定涉案客户端App仅提供了涉案视频的链接服务。鉴于此,原告此时应作进一步的应对和准备,也就是在第一次侵权取证发现涉案客户端App中标注了来源网站网址时,就去该标注所对应的网站验证标注的真实性。如果标注有假,或者来源网站播放涉案视频的情形与涉案客户端App播放该视频的情形存在差异,那么被告在涉案客户端App中标注来源网站网址的行为有极大可能是无效的,难以借此认定其仅提供链接服务。如果发现标注真实,那么原告可以综合全案证据调整诉讼策略,以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注释:

  1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终1008号,上海视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090号,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3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1959号,深圳新感易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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