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策略

总第159期,方军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审查员发表,[专利]文章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4.2.1节规定:“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从定义上看,组件产品是指由若干个构件相结合而构成的一件产品,其视为一件产品而被授予一个外观设计专利权,以组件产品整体或者所有单个组件外观设计作为其权利保护范围,各个构件并不一定属于同一大类,但均围绕着其该产品的用途而申请。

根据构件的组装关系,组件产品可以分为三个类型: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不同类型的组件产品视图的提交方式是不同的: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组合状态的产品视图;对于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各构件的视图,并在每个构件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组件”字样。

本文通过实例,针对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专利申请提出一些个人建议,仅供参考。

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专利保护范围

与普通的单件产品相比,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与其组装关系有关,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或者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在进行比对判断时所基于的外观设计是单个构件设计还是整体设计亦是不同的。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5.2.5.1节规定: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在购买和使用这类产品时,一般消费者会对各构件组合后的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留下印象,因此,应当以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为对象,而不是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为对象进行判断;对于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一般消费者会对单个构件的外观留下印象,因此,应当以组件的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为对象,而不是以组合后的整体的外观设计为对象进行判断;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在购买和使用这类产品时,一般消费者会对单个构件的外观留下印象,因此,应当以组件的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为对象。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以该组件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确定保护范围。因此,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只能通过外观设计专利中的组件产品及其构件的视图,共同限定一个保护范围,即使其中的单个构件可以作为保护客体单独提交申请获得专利权,但只要是以整体组件产品的形式提交申请,无论其使用时与其他构件是结合还是分离,无论是否同时提交了单个构件的视图,该构件只能作为该组件产品的组成部分,不能单独主张权利。

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专利申请建议

由于组件产品定义有些宽泛,包含多个构件,有不同的组合类型,容易让申请人对组件产品的保护范围产生疑惑。为避免申请人在申请组件产品时外观设计保护范围得不到充分保护,以下通过两个实际案例,介绍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专利申请的一些申请策略,仅供参考。

 

 

      组件1                              组件2                  立体图     

                                                                                    图1 蓝牙音箱

图1所示为蓝牙音箱外观设计,由上盖(组件1)和主体(组件2)组成,其组合后呈苹果状,可认定为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以该组件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来确定其保护范围,则该外观设计会被认定为仿真设计。

但是,从图1的视图中可以看出,组件2主体上部凸出的扬声器结构是本外观设计的主要设计点,属于对自然物原有形态进行了局部改进,使得主体与自然物原有形态具有明显区别,其明显是设计者的智力成果。

       组件1                                组件2                立体图            变化状态图

                                                                                    图2 蓝牙音箱

因此,本案申请人可以采用变化状态产品的形式提交视图(见图2)。变化状态产品,是在销售和使用时呈现不同状态的产品。对于变化状态产品而言,按照规定,应当以产品各种使用状态的外观设计为对象综合考虑。申请人在以组件的形式提交申请的同时,可以增加产品分离状态的变化状态图,那么上盖和主体相结合和分离的两种状态均需要考虑;而在上盖和主体在分离状态下,明显可见主体上部凸出的扬声器结构。因此,本案应以上盖和主体在组合与分离两种状态下的外观设计为判断对象进行综合判断,则不应认定外观设计整体属于仿真设计。

案例二

                                      

涉案专利的笔头设计                        对比设计的笔头设计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笔  

                                                       图3 笔

 

图3显示,涉案专利和对比设计的笔是由笔杆和笔帽两个组件组成,可认定为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两者的整体外观形状相同,区别点在于笔头的设计完全不同。

在无效程序中,产品应当以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为对象,而不是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为对象进行判断。具体到本案,应当以笔帽扣在笔头上的整体外观设计为对象进行比对,根本不会考虑涉案专利和对比设计的笔头之间的不同。显然,这对笔头的创新设计保护是不利的。

就本案而言,申请人可以采用多申请组合的策略,保障各创新内容全面覆盖。对于笔,既有笔的整体外观设计,也有笔杆的外观设计,笔杆属于保护客体。如果申请人希望笔杆上的笔尖得到更有力的保护,申请人可以提交笔杆的单独申请;同时,申请人在同一日以变化状态产品的形式提交笔杆笔帽组合及分离状态的另一件申请。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同一日提交了这两件申请,其每件申请视图表示的范围不同,是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的。

结合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通过不同的视图提交方式,可以使申请人获得更为有利的保护。

结论

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从法律上讲应当属于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一项外观设计,组件产品获得的专利权是包含所有构件在内的一项不可拆分的权利,其中的单个构件不能像成套产品的单个条件或一项相似设计那样单独得到保护。因此,组件产品虽然包含了多个组件,但只是一件产品,必须由各个组件共同组成的组件产品主张权利;组件产品中的单独构件若满足单独授权条件时,组件申请并不能保护单独构件的外观设计,使得组件申请的保护范围相对较小。

申请人以组件的方式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从形式上限定了应当由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的全部视图来确定一个专利的保护范围。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如果仅仅提交产品的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会导致产品的构件的某些设计要素考虑不到。因此,笔者建议,可以提交产品的变化状态图或者单独提交构件申请等。需要注意的是,变化状态图的提交也意味着保护范围的缩小,因此申请人需要根据不同的申请选择合适的策略。

参考文献

[1]  专利审查指南 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2]  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同相近似判断 法制与社会 刘迎春 2016年第10期

[3]  浅析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保护 中国知识产权报 郭小军 2015年3月4日第009版

[4]  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与申请 中国专利商标 王美芳 2012年第3期

[5]  正确区分成套产品与组件产品 中国发明与专利王美芳 2006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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