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形表示”要求取消及其对非传统欧盟商标的影响

总第165期,2020/11/01,Joao Cabral发表,[商标]文章

文/ Joao  Cabral 英闻达国际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 商标专利代理人

现行欧共体商标法《欧盟商标条例》(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7年6月14日关于欧盟商标的(EU)2017/1001号条例)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该条例最重大的一项改变,是欧盟商标取消了对“图形表示”的强制性要求,从而消除了非传统商标注册的阻碍。本文将着重分析上述修改对欧盟非传统商标注册的影响。

何谓非传统商标

《欧盟商标条例》第4条规定:“欧盟商标可以由能用书写表示的任何标志,特别是文字,其中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商品形状或其包装组成,……”这意味着非传统商标可以在欧盟注册。

非传统商标可以定义为任何不能被视为传统商标商标。传统商标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包含文字元素的图形商标,而非传统商标是区别于传统商标之外的任何其他商标,例如立体商标(3D/形状,3D/Shape)、全息图商标(Hologram)、动态商标(Motion)、多媒体商标(Multimedia,既有声音又有图像的商标)、嗅觉/味觉商标(Olfactory/taste)和声音商标(Sound)。

根据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数据库的检索结果,截止至2020年10月6日,总计有11177项非传统商标注册。如果按商标状态进行检索,这一数量包含5613项有效的非传统欧盟商标注册,其中4999项为3D/形状商标

“图形表示”的强制性要求

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旧的《欧盟商标条例》第4条规定:“欧盟商标指能够以图形方式表示的任何标志。”这意味着任何标志都必须用一种特定的方式(即可图示性)来表示,而不允许通过任何其他方式。例如,声音商标不能通过MP3形式表示,多媒体商标也不能通过MP4形式表示。这对于通过视觉理解的静态标志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比如3D或形状商标和全息图商标。这些标志尽管属于非传统商标,但很容易用图形表示出来。然而,通过视觉以外的其他感官理解的标志,如嗅觉/味觉商标和声音商标,却很难甚至不可能通过图形表示。申请人可通过递交音乐乐谱的方式,设法符合声音商标申请的要求,但这对于非音乐的声音而言却不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声音频谱图是不符合商标表现形式的,这是因为在旧的《欧盟商标条例》规定下,商标的表现形式不仅必须具有可图示性,而且还必须是“清晰的、精确的、自成一体的、容易获得的、明了的、持久的且客观的”(根据欧洲法院对“席克曼诉德国专利商标局案”[案号C-273/00]中的判决),单纯的描述是不够的。

“图形表示”要求取消后欧盟商标的新变化

2017年10月1日后,现行的《欧盟商标条例》第4条规定,商标不再需要满足图形表示的要求,任何标志都可以成为欧盟的注册商标,前提是“在欧盟商标局进行注册,并且以主管机关和公众可以清楚和准确地判断给予保护的主题的方式呈现”。

《欧盟商标条例》第10条进一步规定,“应允许商标以任何恰当的形式及使用一般可行的技术呈现,只要该等呈现是‘清楚的、准确的、自成一体的、容易获得的、明了的、持久的且客观的’。”该标准在条例第3(1)条中有明确规定。这意味着取消图形表示要求的目标,是允许使用任何能够充分表示寻求保护的商标的技术呈现,而此处的所谓“充分”,则仍将根据欧洲法院在“席克曼诉德国专利商标局案”的裁决中采用的标准进行评估。不同之处在于,表示方式不再必须是可图示性的,以增强法律的确定性、降低异议率。

目前,存在几种商标表示的技术方式可供申请人采用:3D和形状商标可以用JPEG、OBJ、STL或X3D的形式表示;声音商标可以用JPEG或MP3的形式表示;动态商标和全息图商标可以用JPEG和MP4的形式表示;多媒体商标可以用MP4的形式表示。

然而,并非所有非传统商标都受到这一变化的显著影响。目前,嗅觉/味觉商标的申请仍不会被受理。欧盟知识产权局确定,目前的技术呈现不允许以“清楚的、准确的、自成一体的、容易获得的、明了的、持久的且客观的方式”表示嗅觉/味觉商标

新法律制度下非传统商标申请的变化

“图形表示”要求取消至今已有三年时间,本文还将研究这一法律修改对非传统商标申请和授予数量所带来的变化,所选取的时间段为现行《欧盟商标条例》生效前后的两年时间,即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1日,以及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

从图3可知,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1日,没有任何全息图商标的申请。另外,2017年10月1日之前的动态商标和多媒体商标仍被归类为“其他”商标,进一步对“其他”类型的商标进行检索,可根据商标的说明识别出动态商标和和多媒体商标

如图3、图4所示,2017年10月1日的前后两年时间内,3D/形状商标申请的数量没有显著变化,全息图商标的申请也几乎不存在。主要变化发生在动态商标、多媒体商标和声音商标的申请上。其中,动态商标和声音商标的申请量增加了一倍多,多媒体商标申请则从1个增加到33个。

 

对比图5与图6,显而易见的是,在2017年10月1日前后,欧盟传统商标申请量的增长低于非传统商标的申请量,非传统商标如今依然只占所有注册商标的一小部分。

对比图7与图8可知,《欧盟商标条例》关于图形表示的法律变化,对非传统商标申请的授权率并未产生显著的影响。

对比图9与图10可知,《欧盟商标条例》关于图形表示的法律变化前后,传统商标的授权率始终高于非传统商标

本文结论

旧的《欧盟商标条例》规定了“图形表示”的强制性要求,对非传统商标的注册造成了阻碍。修改后的《欧盟商标条例》取消了该要求,使得动态商标、声音商标、多媒体商标的申请量均有了显著增长。法律上的重大改变,似乎不仅有助于非传统商标的注册审批,而且还促进了非传统商标申请的递交。但是,与申请量的快速增长不同的是,法律变化前后,欧盟非传统商标的授权率并没有显著变化。此外,非传统商标在欧盟商标中的比例目前仍然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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