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来“蹭”,迟早要还的!总第167期,张继哲发表,[综合]文章 |
一段时间以来,“蹭”文化十分流行。聚会蹭饭、直播蹭流量、上网蹭Wi-Fi……尽管这种行为难免招来冷眼,但依然有很多人乐在“蹭”中,甚至认为“每日不蹭点东西,就好像丢了点什么”。
对于个人的“蹭”行为,社会上一般来说只对其做道德评价,尚不至课以法律责任。但是企业或组织不同于个人行为,必须为其各种类似于“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套用一句俗语,“出来蹭,迟早要还的”!
回溯到上世纪90年代,一开始在知识产权领域也发生过很多类似于“蹭”的行为:通过商号与商标注册“蹭”知名度;通过垃圾专利申请“蹭”补贴;通过竞价排名“蹭”流量……诸多现象屡见不鲜。以上种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尽管使得某些企业受到了很多道德上的谴责,但在当时也的确给其带了不小的收益,甚至有些企业借助这种不当得利而一跃成为行业领先企业。
然而,近两年,打击商标恶意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政策导向,以及相关法律的修订与司法解释的不断出台,特别是《民法典》的颁布,使得企业与组织再难到处“蹭”,不仅如此,曾经热衷于“蹭”的企业还要为其之前的不当获利付出代价。这也在本月相继宣判的几个案例中得到了证明:“乔丹体育”被判更名,二十多年的广告投入与消费者积累化作乌有;“广州惠氏”被判侵权,付出了3000多万元赔偿金。类似的案例再次提醒广大企业:企业的发展不能依靠各种投机和“蹭”,而必须通过持续的产品创新与口碑积累。
在市场经济体制越来越完善的今天,市场主体间的竞争与合作行为,必须以诚实信用为前提。偶尔的“蹭”不是不可以,但一定要以法律制度为底线。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以保护和鼓励创新为直接目的,但这种创新的行为激励与成果保护,也离不开诚信原则。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请记住:出来“蹭”,迟早要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