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零工经济模式下网约车司机的法律地位——基于英国最高法院Uber案判决的观察

总第168期,宋建宝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互联网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发表,[专利]文章

数字零工经济是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算法决策等技术实现大规模快速匹配供需方的一种共享经济模式,也是一种新型劳动力资源配置方式,主要由零工从业者、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和服务接受者三方主体构成。随着数字零工经济的迅猛发展,零工从业者的法律地位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新挑战。

近日,英国最高法院就全球瞩目的网约车行业Uber案作出判决,并在英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框架内明确了作为零工从业者网约车司机的法律地位。笔者对此案予以译介和述评,以飨读者。

基本案情

本案的一方当事人包括Uber BV、Uber London和Uber Britannia三家公司(如无特别需要,以下将统称Uber公司),其中,Uber BV是一家荷兰公司,拥有Uber App的各项权利;Uber London是Uber BV的一家英国子公司,获得了伦敦地区私人出租车(Private Hire Vehicles)的运营许可;Uber Britannia是Uber BV另一家英国子公司,获得了伦敦地区以外私人出租车的运营许可。

另一方当事人是Yaseen Aslam和James Farrar(如无特别需要,以下将统称Uber司机),两人都已经获得在伦敦地区驾驶私人出租车的许可,并通过Uber App接收运送请求后亲自驾驶其出租车将乘客送往目的地。

Uber司机主张,他们的工作是Uber公司通过Uber App进行安排的,他们依据从业者合同(workers’ contracts)在为Uber公司工作,因此有资格享有全国最低工资、带薪年休假和其他劳工权利。

Uber公司则主张,Uber司机不享有这些权利,因为Uber司机是独立承包商(independent contractors),他们依据与乘客订立的合同向乘客提供运送服务,他们是在为自己工作,Uber公司只是预定乘车服务的代理人。

诉讼程序

英国伦敦地区大约有30000名Uber司机,整个英国地区大概有40000名Uber司机。一些Uber司机向Uber公司提出支付最低工资、提供带薪年休假等要求,但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一致。部分Uber司机按照英国劳工纠纷解决程序,将相关争议提交到英国劳工法庭(the Employment Tribunal)。

2015年12月18日,在案件管理听证会上,英国劳工法庭就Uber司机的从业身份、管辖权等事项进行公开预先听证。公开预先听证后,鉴于Uber司机人数较多,经协商后,Yaseen Aslam和James Farrar两名Uber司机被选定作为“测试请求人”(test claimants)参加预先听证。英国劳工法庭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判决,并认为:尽管Uber司机不是依据雇佣合同(contracts of employment)而受雇于Uber公司,但他们属于英国《劳工权利法》(the Employment Rights Act 1996)第230节第(3)款第(b)项所规定的“从业者”(workers),并且依据从业者合同为Uber公司工作。

Uber公司不服英国劳工法庭的判决,向英国劳工上诉法庭(the Employment Appeal Tribunal)提起上诉。英国劳工上诉法庭驳回了Uber公司的上诉。Uber公司又上诉至英国上诉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英国上诉法院参审的5位法官中,3位法官赞同、2位法官反对英国劳工上诉法庭的判决。最终,英国上诉法院依据多数决原则驳回了Uber公司的上诉,但同时允许Uber公司将案件上诉到英国最高法院。英国最高法院受理上诉后,于2020年7月21日和22日进行了听审,并于当地时间2021年2月19日发布最终判决。

英国最高法院的判决

英国最高法院在本案中主要处理了两个法律问题:(1)Uber司机的法律地位,即Uber司机与Uber公司之间是否属于从业者合同关系?(2)如果Uber司机与Uber公司之间是从业者合同关系,那么工作时间如何界定?限于篇幅,本文仅仅就Uber司机的法律地位进行讨论和分析。

“从业者”的立法定义

英国《劳工权利法》第230节第(3)款对“从业者”进行了定义。“从业者”是指某个个人,已经签订或者其工作依据是:(a)雇佣合同(contract of employment);或者(b)任何其他合同,不管明示的还是默示的、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只要作为合同一方的个人承诺为合同的另一方亲自完成或提供任何工作或服务,并且合同另一方不是个人所履行专业或营业承诺的客户或消费者。英国《全国最低工资法1998》(the National Minimum Wage Act 1998)和英国《工时条例1998》(the Working Time Regulations 1998)对“从业者”也有类似的定义。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定义,英国劳动法律制度上存在三种类型的从业人员:第一类是基于雇佣合同而受雇于他人的人员;第二类是以自己名义为顾客或消费者完成工作或者提供服务的自己雇用自己的人员;第三类就是处于第一类和第二类之间的人员,这些人员是自己雇用自己,但是其提供的服务是作为他人履行专业或营业承诺的组成部分。

依据英国《劳工权利法》第230节第(3)款第(b)项的规定,从业者合同包括3个要件:(a)作为合同一方的个人承诺为合同另一方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b)作为合同一方的个人承诺亲自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c)合同另一方不是作为合同一方的个人亲自履行的任何专业或营业承诺的客户或消费者。对于第二个要件,Uber司机是根据合同在从事工作,并承诺亲自提供驾驶服务,这是没有争议的。对于第三个要件,任何一家Uber公司都不是Uber司机的顾客或者消费者,这也是能够看得出来的。因此,第一个要件是本案需要处理的关键问题,具体来说,需要认定Uber司机是依据其与Uber London之间的合同,为Uber London工作、向Uber London提供服务,还是如Uber London所称,Uber司机与乘客之间订立合同,并且仅仅向乘客提供服务,Uber London只是提供乘车预定代理服务。

Uber司机法律地位的具体分析

本案涉及Uber公司、Uber司机和乘客三方当事人,焦点问题是Uber公司与Uber司机之间关系的性质。为此,英国最高法院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证。

第一,司机的报酬是Uber公司确定的,Uber司机没有决定权。通过Uber App预定的运送服务,相关费用是由Uber公司确定的,司机不得索要高于Uber App计算出的费用。当然,Uber司机实际收取的费用可以低于Uber App计算出的费用,但是任何折扣或减免都由司机自行负担。运送服务系统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安排,就是为了避免Uber司机与乘客之间建立联系,使得乘客成为该司机的未来顾客。同时,Uber公司也确定了自己应得的“服务费”(service fee),并从乘客支付给司机的费用中直接予以扣留。Uber公司对于Uber司机报酬的控制,甚至还延伸到事后投诉处理。为了回应乘客对司机运送服务质量的投诉,Uber公司基于自己的判断,有权决定是否将全部费用或者部分费用退还给乘客。

第二,Uber司机提供运送服务的合同条款是由Uber公司自行制定的。Uber司机不仅需要全盘接受Uber公司制定的Uber公司与Uber司机之间格式化的书面协议,运送乘客的服务条款也是由Uber公司自行制定的。Uber司机对书面协议和运送服务等合同条款都没有发言权。

第三,虽然Uber司机可以自主地选择何时、何地开始工作,但是Uber司机一旦登录Uber App,是否接受运单请求的选择自由将受到Uber公司的严格限制。是否接受或者拒绝乘客的运送请求,Uber公司自身保留绝对的判断权。当Uber公司把一个乘客运送请求通过Uber App发送给一名Uber司机后,Uber公司采取两种方式控制该Uber司机接受运送请求。其一,Uber公司控制发送给Uber司机的信息。当Uber司机接到乘客运送请求信息时,Uber公司仅告知该乘客的平均等级,使得Uber司机能够避开那些有问题的低等级乘客。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直到乘客上车后,Uber司机才能知道该乘客的目的地,因此Uber司机没有机会拒绝他不愿意前往的某个目的地。其二,Uber公司监控Uber司机的运送请求接受率或者取消率。如果Uber司机的运送请求接受率低于Uber公司设定的水平,或者运送请求取消率高于Uber公司设定的水平,那么该司机将收到警告信息,如果不作出改进,该司机将会被自动强行退出Uber App,并且在十分钟后才能重新登录。这种措施通过阻止司机在屏蔽使用Uber App期间获得收入,实际上就是一种经济处罚,具有其他公司扣减雇员收入的类似经济效果。虽然Uber公司主张这种做法是正当的,因为拒绝或者取消运送请求将耽误乘客找寻司机的时间,并且会导致乘客不满,但是此处问题不在于Uber公司的控制系统是否关乎商业利益,而在于这种控制系统将Uber司机置于从属于Uber公司的境地中。

第四,Uber公司对Uber司机提供服务的方式实施了强有力的控制。Uber司机自行提供车辆,这本应使得他们对车辆的控制力度要比其他公司雇员对执行职务所用装备的控制力度更大。然而,Uber公司对运送车辆的类型实施严格审核,与运送服务不可分割的技术也完全由Uber公司拥有和控制,并且被用作控制Uber司机的一种手段。当Uber公司接受某个乘客的运送请求时,Uber App将指挥Uber司机前往该乘客的上车地点,然后从该乘客的上车地点前往其目的地。虽然Uber公司不强制司机必须遵循Uber App规划的行驶路线,但是如果Uber司机选择了Uber App规划行驶路线以外的其他行驶路线,事后乘客就行使路线问题进行投诉的,司机就必须承担因偏离Uber App规划行驶路线而引发的经济风险。此外,Uber公司还有一个乘客评价系统。每次运送服务结束后,乘客可以对司机进行评价。如果司机没有维持在设定的等级水平以上,该司机将得到警告,并最终会被终止其与Uber公司的关系。互联网平台邀请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进行评价,这是非常普遍的现象。通常,这样的评价只是为了有助于消费者选择产品或服务。在这样的评价系统下,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获取高等评级仅仅是出于让消费者满意的普通商业动机,以便其扩张未来业务。与此相比,Uber公司使用乘客评价系统的方式则具有实质性不同。Uber公司不会把评价结果披露给乘客,也不会协助乘客选择司机。相反地,Uber公司只是把评价系统用作内部管理工具,据此作出是否终止合同的决定。这是一种典型的从属形式,也是雇佣合同关系的显著特点。

第五,Uber公司限制乘客与Uber司机之间的交流,将二者的交流仅限于执行特定运送所需的最低限度。Uber公司积极采取措施,防止Uber司机与乘客建立起任何能够超出一次性运送服务的关系。当提供运送服务时,Uber公司并不向乘客提供选择Uber司机的服务,Uber公司只是把乘客的运送请求发送给附近可以接受运送请求的Uber司机。Uber司机一旦接受运送请求,他与乘客之间的交流仅仅限于与该次运送服务有关的信息,并且应通过Uber App进行交流,避免乘客知悉其他合同细节。例如,费用收取、司机报酬支付和投诉处理等都是由Uber公司处理的,以避免Uber司机与乘客进行直接交流。而且,Uber公司专门采取措施,禁止司机与乘客交流合同细节或者行程结束后再次进行联系(送还遗忘财物除外)。

由上可见,Uber司机通过Uber App向乘客提供的运送服务,全程都是由Uber公司严格控制的。以这种方式设计和组织运送服务,Uber司机向乘客提供标准化的运送服务,使得这些司机实质上具有可互换与可替代性。从这种方式中,Uber公司能够获得用户粘度和市场声誉,但Uber司机却无法获得用户粘度和市场声誉。Uber司机不能提供特色服务或者自行设定价格,Uber公司对司机与乘客之间的交流互动进行严格控制。这意味着,Uber司机难以通过其专业技能或经营技能来改善自身经济状况。在实践中,Uber司机增加收入的唯一途径就是延长工作时间,同时其还要遵守Uber公司的各种要求。

综合上述因素,英国最高法院支持了劳工法庭的判决、劳工上诉法庭的判决以及上诉法院的多数意见,最终认定Uber司机不是雇员,也不是独立承包商,而是从业者,并依据从业者合同为Uber公司工作。

Uber司机的法定劳工权利

英国《全国最低工资法1998》规定了Uber司机主张的全国最低工资标准,《工时条例1998》规定了Uber司机主张的带薪年休假,《劳工权利法1996》规定了“吹哨人”保护条款。这些权利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劳工权利。

一些法定的劳工权利,法律仅赋予雇佣合同下的那些受雇于他人的雇员,例如雇主不得无正当理由辞退雇员。但是其他的一些劳工权利,例如最低工资、带薪年休假等,法律则赋予包括雇员在内的所有从业者。据此,英国最高法院认为,除雇员专享的劳工权利以外,作为从业者的Uber司机应当享受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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