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使用环境特征的判定规则

总第178期,商建刚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法官 秦天宁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法官助理发表,[专利]文章

【裁判要旨】

使用环境特征是特殊形式的权利要求,应予以谨慎认定,并适用特殊的侵权判定规则。本案的审理就此问题提出了可供参考的司法裁判思路。基于对技术特征的归纳,从发明名称、发明主题予以初步判断,对权利要求书中关于安装关系的描述进行实质判断,结合说明书中关于结构关系的解释加以综合判断,最终认定使用环境特征的内容。使用环境特征对专利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被控侵权产品能够适用于使用环境特征限定的使用环境即可。

【案情介绍】

一审案号:(2017)沪73民初596号
原告:佳能株式会社
被告:上海慕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慕名公司)

原告佳能株式会社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称为“电子照相成像设备、显影装置及耦联构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专利号为ZL200880003520.0,申请日为2008年3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月18日,该专利至本案判决作出之日维持有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经公证,从被告慕名公司购得了被控侵权产品CE310、CE311、CE312、CE313和CF350A、CF351A、CF352A、CF353A型号硒鼓,产品显示被告慕名公司为制造商,慕名公司提供了公司销售经理的名片、发票和公司介绍册,并签署了销售合同。

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4、29-35的保护范围,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涉案专利权,且被告经营规模大、制造和销售能力强、销售渠道多、持续时间长,给原告造成了大量经济损失,故要求被告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的硒鼓产品,并赔偿其损失以及维权费用。

被告辩称,涉案专利“电子照相成像设备”“显影装置”“耦联构件”三者是有机结合的一个完整技术方案,涉案专利各项权利要求均涉及一种特定电子照相成像设备,电子照相成像设备的马达、由马达旋转并具有旋转力施加部分的驱动轴、可移动构件、显影旋转体及各个构件之间的相互关系等特征是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因缺少上述技术特征而不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4、29-35可分为6组。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能用于电子照相成像设备的显影装置;独立权利要求8和12分别涉及一种能用于电子照相成像设备的显影盒;独立权利要求29、30和32分别涉及一种能够用于电子照相成像设备的耦联构件。权利要求2-7、9-11、13-14、31、33-35均为从属权利要求。将以上独立权利要求1、8、12、29、30和32中内容相同(或虽文字表述有差异但实质内容相同)的技术特征加以归纳:1.与电子照相成像设备密切相关的特征,简称为“与电子照相成像设备相关的特征A”;2.涉及耦联构件的旋转力传递角位置、预接合角位置以及脱离角位置的特征,简称为“耦联构件的角位置特征B”;3.涉及耦联构件在各个位置之间移动的特征,简称为“耦联构件的移动特征C”;4.涉及显影辊的特征,简称为“显影辊相关特征D”;5.涉及耦联构件与显影辊关系的特征,简称为“耦联构件与显影辊的力传递及位置关系特征E”。除上述特征A、B、C、D、E以外,各独立权利要求还不同程度地涉及耦联构件的具体特征。

“与电子照相成像设备相关的特征A”属于使用环境特征
第一,“与电子照相成像设备相关的特征A”包含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1、8、12、29、30、32中与“用于电子照相成像设备”相关的技术特征如下: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电子照相成像设备包括能由马达旋转并具有旋转力施加部分的驱动轴,并且所述电子照相成像设备包括可移动构件;所述显影装置能安装于所述可移动构件,且在所述显影装置安装于所述可移动构件的情况下,所述显影装置能够响应于所述可移动构件的沿单方向的移动沿着与所述驱动轴的轴向方向大致垂直的方向移动”;权利要求8和12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电子照相成像设备包括能由马达旋转并具有旋转力施加部分的驱动轴,并且所述电子照相成像设备包括显影旋转体;所述显影盒能安装于所述显影旋转体,且在所述显影盒安装于所述显影旋转体的情况下,所述显影盒能够响应于所述显影旋转体的沿单方向的旋转沿着与所述驱动轴的轴向方向大致垂直的方向移动”;权利要求29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电子照相成像设备包括能由马达旋转并具有旋转力施加部分的驱动轴,并且所述电子照相成像设备包括可移动构件”;权利要求30、32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电子照相成像设备包括能由马达旋转并具有旋转力施加部分的驱动轴,并且所述电子照相成像设备包括沿单方向旋转的可移动构件”;权利要求29、30、32中的技术特征“所述显影辊能够沿着与所述驱动轴的轴向方向大致垂直的方向移动”。以上特征与电子照相成像设备密切相关,简称为“与电子照相成像设备相关的特征A”。

第二,使用环境特征的判定
涉案专利说明书技术领域部分第[0002]段记载了“电子成像设备的示例包括电子照相复印机、电子照相打印机(激光束打印机、LED打印机等)及类似装置”;第[0003]段记载了“显影装置(显影设备)安装于电子照相成像设备的主组件,并将形成在电子照相感光构件上的静电潜像显影”;第[0004]段记载了“显影装置包括固定式显影装置和显影盒式显影装置,固定式显影装置在其安装并固定到电子照相成像设备的主组件的状态下使用,而对显影盒式显影装置而言,使用者可将其安装于主组件并可将其从主组件拆下”。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0118]段记载了“在下述实施方式中,显影盒是使用者能相对于电子照相成像设备的主组件将其安装和拆卸的类型。但是本发明也能应用于在安装并固定到主组件的状态下使用的显影装置”;第[0123]段记载了“这种显影盒B能由使用者安装于设置于设备主组件A上的旋转体C并从旋转体C拆卸”;第[0566]段记载了“虽然在该实施方式中激光束打印机作为成像设备,但本发明并不局限于此。例如,本发明可以用于其它成像设备,例如电子照相复印机、传真设备或文字处理器。根据上述实施方式,通过可移动构件(例如:旋转体、显影盒支撑构件、现金抽屉)沿单方向的移动,耦联装置可以在与设置于电子照相成像设备的主组件内的驱动轴的轴线大致垂直的方向上相对于驱动轴接合和脱离”。

由上述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权利要求涉及的显影装置、显影盒或者耦联构件,是固定地或者可拆卸地安装在电子照相成像设备上的,而电子照相成像设备可以是打印机、电子照相复印机、传真机等,显影装置、显影盒安装在上述设备的主组件(可移动构件或者是显影旋转体C)中,主组件的驱动轴产生的旋转力通过显影装置或显影盒中的耦联构件传递给显影辊,从而使感光鼓107上的静电潜像通过显影辊的显影剂显影,由此完成电子照相成像设备成像的关键步骤。由上述电子照相成像设备的工作原理描述可知,各权利要求中的“与电子照相成像设备相关的特征A”实质上属于显影装置、显影盒或者耦联构件的使用条件,显影装置、显影盒或者耦联构件在工作时与上述使用环境特征密切相关,但上述特征并非显影装置、显影盒或者耦联构件的组成部分。因此,在考虑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被控侵权产品不必须具有电子照相成像设备及其构件(如马达、由马达旋转并具有旋转力施加部分的驱动轴、可移动构件、显影旋转体等),只要被控侵权产品能够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即可。

关于对被控侵权产品勘验
经勘验,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盒显示适用于HP cp1025/HP cp1025NW。在HP LaserJetcp1025打印机中安装被控侵权的4个硒鼓,安装通电后打印测试页正常,被控侵权产品在上述打印机中能够正常使用。该打印机包括由马达旋转驱动的驱动轴,4个硒鼓可以安装在打印机的显影旋转体中,硒鼓可随显影旋转体移动,硒鼓包括显影辊,显影辊能够绕自身的轴线旋转。打印机及硒鼓的结构与涉案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14记载的内容基本一致。

原告通过动画演示了耦联构件在打印机使用过程中的接合位移情况:当打印机处于工作状态时,硒鼓整体跟随显影旋转体的转动而移动,当移至旋转力传递角位置时,耦联构件与驱动轴的旋转力施加部分开始接合,并使得驱动轴能够带动显影辊旋转。随着显影旋转体的进一步转动,耦联构件与驱动轴的销脱离并到达脱离角位置,随后耦联构件在其弹簧组件作用下复位至预接合角位置。被告确认原告演示的安装组合现象与硒鼓在打印机中的实际运行状况一致。

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实施方式14包含了独立权利要求1、8、12、29、30、32的全部技术特征A-E和全部其余特征,被控侵权产品与实施方式14的结构相对应,因此全面覆盖了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8、12、29、30、32的全部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2-7、9-11、13-14、31、33-3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耦联构件凹部的具体结构、旋转力施加部分的具体结构、驱动力传递构件的具体结构、各部件之间的力的传递关系及位置关系,以及显影剂的颜色、显影剂供应辊等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同样全面覆盖了涉案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7、9-11、13-14、31、33-35的附加技术特征。

综上所述,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4、29-35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且能够适用于权利要求中的使用环境特征(“与电子照相成像设备相关的特征A”)所限定的使用环境,故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据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被告慕名公司停止侵害原告佳能株式会社享有的涉案发明专利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万元以及合理开支140159.98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案例评析】

与一般技术特征不同,使用环境特征是特殊形式的权利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株式会社岛野诉宁波市日聘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号]判决书中提出:“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条件的技术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上述在先判决及司法解释虽然给出了使用环境特征的概念和侵权判定规则,但较为宽泛,司法实践需要更为具体的认定标准。

第一,根据发明名称和发明主题予以综合判断。发明主题对产品发明而言,是指该专利直接指向的产品或结构。经综合分析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可知,涉案专利的发明主题为显影装置及耦联构件。本案中,涉案发明专利的名称为“电子照相成像设备、显影装置及耦联构件”,不属于发明主题所指向的结构,而是描述其安装位置或连接结构的技术特征,据此可初步判断“与电子照相成像设备相关的特征A”即使用环境特征。

第二,可根据权利要求书中关于安装关系的描述进行判断。“与电子照相成像设备相关的特征A”特征描述中包含显影装置“安装于”电子照相成像设备的记载,并且记载了“与电子照相成像设备相关的特征A”结构所具有的特征,据此可进一步确认“与电子照相成像设备相关的特征A”特征为使用环境特征。

第三,可结合说明书的相关描述加以判断。说明书是权利要求的解释,本案中涉案专利说明书就电子照相成像设备、显影装置、显影盒或耦联构件的工作原理及相互之间的结构关系进行了详细描述,可以据此判断在工作时“与电子照相成像设备相关的特征A”虽然与显影装置、显影盒或者耦联构件密切相关,但实质上属于显影装置、显影盒或者耦联构件的使用条件,并非显影装置、显影盒或者耦联构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使用环境特征对专利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我国《专利法》对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是“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即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每一项技术特征均对其保护范围有限定作用,其中包括使用环境特征。

第五,被控侵权产品能够适用于使用环境特征限定的使用环境,即具备此使用环境特征。虽然被控侵权产品缺少电子照相成像设备及其构件,但由于被控侵权产品需安装才能使用,经勘验被控侵权产品可在具有相关使用环境特征的打印机中正常工作,可据此认定与被控侵权产品相关的技术方案具备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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