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总第16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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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拜杜法案》对我国专利文献增设政府资助公开标识的启示
- 本文从政府资助的角度出发,分析了美国政府资助形成的专利特点,以及专利公开文本中对政府资助的文字说明的特点等,并对我国政府部门(如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资助形成的专利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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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观设计视图“清楚表达”的理解
- 笔者建议申请人提交视图时,在视图数量足够的情况下,应尽力做到体现产品表面可见的每一处的形状、图案和色彩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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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与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关系
- 本文对《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多方面分析,阐述了二者共存的必要性。在实际的审查意见答复过程中,申请人和专利代理师应当根据上述两款规定的立足点,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定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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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解除之依据——以法定解除为核心
- 开发方不宜适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主张解除权;委托方在开发方未交付软件时,如为定期行为,可无需催告即行解除,如为非定期行为,则需经过催告程序;委托方在开发方不完全履行时,则应按照具体履行阶段分析适用法定解除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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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具立体造型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的认定标准
- 家具属于兼具实用性与艺术性的实用艺术品,当其立体造型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能在物理上或观念上相独立,且艺术设计部分达到一定水准的创作高度时,可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其中,创作高度标准可从创作者和公众认知两个角度进行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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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议商标异议、不予注册复审案件的和解风险
- 在商标异议、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不乏异议人与被异议人达成和解的情形,如双方达成商标共存协议,或被异议人将被异议商标转让给异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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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淆可能性标准在商标侵权判定中的地位
- 在商标侵权判定中,被诉商标使用行为是否用于识别商品来源,从而构成商标性使用,是判定的前提。在商标侵权的前提得到满足后,仍需进一步认定该行为是否符合商标侵权的其他构成要件,而判定的核心在于是否影响了商标识别功能的发挥,从而导致市场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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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中文、日文和韩文字符的欧盟商标注册
- 根据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数据库的最新信息显示,自1996年4月1日以来,共有13430件中文、日文或韩文字符的欧盟商标(EUTM)申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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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看对比文件之间结合的可能性
-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以“以三性评判为主线”的工作理念中,创造性是发明专利实质审查中最为常用的法条。采用多篇对比文件结合来评价,又是把握创造性尺度的难点。因而,提高创造性评述中证据组合的有效性,是提升专利审查质量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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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助力科创企业成长
- 科创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不能一成不变,知识产权部门必须要学会灵活行事,在合适的时机展示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特别是在企业融资、上市等特殊时间节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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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创意推向市场 让创新跨过“死亡谷”—写在2021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前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开宗明义地指明,未来的战略导向是要“推动高质量发展……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提升供给体系的韧性和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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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国应对美国ITC 337调查的经验及启示
- 本文结合笔者直接参与美国337调查尤其是证据开示程序的经验,从若干方面进行总结,以供中国企业参考,希望能有助于中国企业取他人之长补自己之短,尽快掌握应对337调查的诀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