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抢“供港商品”标签有意思吗?

2017/12/14发表

 
  晨光乳业近日发表声明称,温氏乳业包装擅自使用“供港鲜牛奶制造”标志,其“供港”二字与晨光乳业“供港”商标完全相同,要求温氏集团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损失3305万元。而温氏方面则向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发起申诉,要求认定晨光“供港”商标为无效。
 
  其实,“供港”能否作商标首先值得商榷。“供港”从字面上来说,是产品营销的区域,带有明显的历史背景,是约定俗成渠道的简称。如果“供港”能作为商标,至少应当是集体商标,而不能为某一家供港企业所独有。更何况,《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以此论之,“供港”本身无法构成商标独特性的要素。
 
  “供港”二字之所以引发一些供港食品企业的争夺,并不是产品香港营销市场的争夺,而是追逐“供港”所谓品质信誉的背书。由于历史原因,“供港”食品往往有着相对严格的安全标准,向香港提供的产品给人的印象是更高的品质,“供港”因此也成为食品企业转内销开疆拓土的“金字招牌”。
 
  诚然,能够生产“供港”食品,表明企业具备生产高品质食品的技术和管理能力,但也仅限于此,这并不必然保证食品本身的品质。这些年,知名品牌企业陷入质量安全门的屡见不鲜,其中不乏“著名商标”,足见用“商标”为品牌产品品质与安全背书是件多么不靠谱的事情。正因如此,前不久全国人大要求全面废止著名商标认定。同理,为了维护商标的严肃性,任何有违市场公平和消费公平的因素,都应当被排除在商标的保护之外。
 
  金杯银杯不如消费者的口碑,任何企业品牌建设都是消费者用脚投票的结果,是个渐进积累的过程。如果一味地违反市场公平与消费公平,盲目地追求市场噱头,无异于本末倒置、急功近利。“供港商标之争”,所折射的未必不是短视的品牌思维。
 
来源: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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