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平台上传《王者荣耀》游戏视频被判赔近500万

2020/02/25发表

  2月18日,广州互联网法院通报了一则案件,广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腾讯")与被告某文化公司、某网络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文化公司向深圳腾讯赔偿48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16万元。

  这是国内首例多人在线竞技类游戏(MOBA)短视频侵权案,也是国内认定MOBA类连续画面为类电作品的首例判决。

  这三家互联网"大厂"缘何起纷争?法官为何在该案中认定《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为类电作品?这个案件又有何特别意义?

  平台上传《王者荣耀》游戏视频腾讯起诉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王者荣耀》是一款以Android、iOS操作系统为运行环境的MOBA类手机游戏,许多玩家热衷于观看《王者荣耀》的相关视频。一些短视频平台从中看到了巨大的商机,却忽视了其中的版权保护问题。

  某文化公司在其运营的某视频平台游戏专栏下,开设《王者荣耀》专区,通过显著位置主动推荐《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并与数名游戏用户签订《游戏类视频节目合作协议》共享收益。

  享有运营《王者荣耀》游戏及维权权利的深圳腾讯认为,《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某文化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由于深圳腾讯亦运营《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业务,某文化公司通过引诱用户上传侵权视频,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对深圳腾讯短视频市场的运营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某网络公司提供某视频平台的分发、下载服务,扩大了侵权行为的影响力,构成共同侵权。

  于是,深圳腾讯将某文化公司、某网络公司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诉讼过程中,深圳腾讯提交了16个在某视频平台上发布的经保全公证的案涉短视频。这些短视频均系玩家在对运行《王者荣耀》游戏的画面进行录制、剪辑、配乐和解说后形成,视频时长不一,一般在十至二十分钟之间。

  然而,被告某文化公司和某网络公司都不同意原告深圳腾讯的说法。

  某文化公司辩称,一、案涉游戏画面不构成类电作品,原告不享有著作权;二、即便认为案涉游戏画面构成类电作品,那么其著作权应当归属于创作该短视频的游戏用户;三、某文化公司的行为不会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失,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四、案涉短视频构成对原告游戏的合理使用;五、案涉短视频系由用户自行上传发布,某视频平台未实施引诱、怂恿用户等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

  某网络公司则认为,自己是仅为应用商店,只是被动地提供分发服务,与案涉纠纷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

  一审腾讯获赔近500万元被告已提起上诉

  诉讼过程中,根据深圳腾讯的行为保全申请,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裁定,责令某文化公司删除了某视频平台上存有包含《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的视频共329832条。

  经审理,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某文化公司应立即停止在某视频平台上传播包含有《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的视频(截止2019年9月4日已上传至平台的视频为限);被告某文化公司赔偿原告深圳腾讯480万元及合理费用16万元。

  据了解,本案为国内认定MOBA类连续画面为类电作品的首例判决。该案主审法官周扬认为,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尚未将网络游戏规定为法定作品类型,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保护呈现多元格局。

  而《王者荣耀》是一款以Android、iOS操作系统为运行环境的MOBA类手机游戏,此类游戏整体画面存在弱剧情、强交互且在某种意义上难以穷尽的特点,对该类游戏的作品类型认定在业界一直存在争议。

  本案通过对《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特点的深入分析,认为虽然连续画面不是通过摄制方法固定在一定介质上,整体画面具有与传统类电作品不一样的特点及表现形式,但在符合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特征,并且可以由玩家通过游戏引擎调动游戏资源库呈现出相关画面时,应当允许司法按照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本意,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的原则,认定为类电作品予以保护。

  为此,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不服,目前已提起上诉。

  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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