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跑吧2”首播被侵权 杭州互联网法院判被诉APP赔200万!

2020/03/07发表

  转播红利很诱人,但不合法转播被判侵权就得不偿失了。3月5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一起侵权案,被诉APP未获授权对首播电视节目《奔跑吧(第二季)》同步转播,被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合计200万元。

  原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下称浙广集团)起诉称,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的视频APP未经授权同步转播其享有著作权的《奔跑吧(第二季)》综艺节目(下称涉案节目),诉请五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60万及合理费用40万元并共同刊登致歉声明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A公司、B公司、C公司认为,视频APP节目单中显示的标题并非涉案节目,故播放的并非涉案节目;被告E公司认为其仅为开发者,不应承担责任;被告D公司认为其与涉案APP无关,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查公证视频得知,2018年4月至6月期间,视频APP在固定时间段根据节目表同步播放的内容,在嘉宾阵容、服饰衣着、情节设置、游戏环节、滚标、角标等方面均与涉案节目第3至11期共9期节目一致,且时间段重合,部分期数节目内容直接显示正在播放的节目是涉案节目,故认定视频APP在涉案节目首播期间同步播放了涉案节目。

  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行为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也未支付相应报酬,具有盗播作品性质,直接分流浙广集团电视观众及由此带来的收视率和广告收入等商业利益,明显损害了浙广集团合法权益,已完全具备著作权侵权的基本特征及一般构成要件,虽浙广集团受侵害权益不能归入著作权法所列举的任一权项下,但给予其保护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

  来源:浙江日报报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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