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知识产权审判助力高质量发展

2020/03/25发表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人民法院要把牢方向夯实基础,通过增强权利人获得感,构建司法保护新格局,助推知识产权保护中国之治,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保障。

知识产权审判事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事关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繁荣,是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科技强国的有力保障。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站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一流营商环境和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全局和高度,出台《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机制措施等,是提升我国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根本遵循,是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行动指南。

把牢方向夯实基础。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科学阐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方法路径,是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的遵循。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重要论述为指导,举旗定向,推动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发展。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要毫不动摇地全面加强党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全领域全过程,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健全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为知识产权审判提供强大政治保障。

队伍建设是基础保障。知识产权具有高度技术性、复杂性、专业性和国际性特点,决定了知识产权审判必须走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的道路。要坚持以最高的专业水准、最严的纪法规定、最高的道德规范为要求,造就一支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熟悉技术、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增强权利人获得感。坚持严格保护,依法受理行为保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探索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适应的侵权损害赔偿标准,全面弥补权利人的维权合理支出,保障权利人获得充分赔偿。积极适用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把法律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问题。

坚守公正司法,推行案例指导、类案检索、专业法官会议等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统一证据采信、裁判规则、权益保护标准尺度,营造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法治环境。实施精品案件工程,审慎处理涉及产业行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及新业态新类型、技术性强的案件,尽可能让创新创业者获得法律保护。

强化司法主导,充分行使司法审判对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裁判权,强化对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专利授权实质标准合法性的全面、深度审查,促进授权确权行为的规范化。强化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实体合法性和程序正当性的审查,积极引导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证据审查、侵权判定、责任承担等处理标准与司法标准相一致。

构建司法保护新格局。优化协作机制,健全与行政执法、公证、仲裁机关和调解组织的协同衔接机制,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健全行政确权远程审理、异地审理制度,提升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效率。加强各有关单位间信息共享,联合开展技术调查官辅助、多元纠纷化解和专家鉴定咨询等工作,破解知识产权保护技术难题。

深化司法改革,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统一诉讼证据制度,推广电子存证技术应用,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解决举证难和证明难问题。推进民事、刑事和行政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实现案件办理各个环节有效衔接、各种资源有效配置。发挥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改革试验田作用,推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

强化科技支撑,大力推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职能的深度应用,完善类案检索与推送、数据统计与分析等功能模块,实现办案全程集约化、动态分析智能化。融合智能分案、智能办案、类案检索等功能,尽可能把关联案件、类似案件推送同一合议庭、承办法官,统一裁判标准尺度。积极运用庭审直播、公开裁判文书等方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传播知识产权保护理念。

助推知识产权保护中国之治。增强国家利益意识,深刻认识知识产权是国家利益的核心要素和国际经贸的主要内容,准确把握我国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跨越的重大历史机遇和严峻现实挑战,始终把提升我国科技创新能力、树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负责任大国形象、增强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话语权作为知识产权审判的职责使命。

拓宽国际视野,深入研究“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实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科学把握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趋势,既要依法平等保护“引进来”的国外投资者和技术转移者,促进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也要为高铁、核电、新一代移动通信等“中国智造”走向世界提供法律支持,确保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在海外得到有效保护。

加强国际交流,加强与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知识产权保护发达国家、“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组织的研讨交流,积极参与推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形成和治理体系变革,增强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治理中的引领力。充分运用博览会、展示会、高峰论坛、国际会议等,广泛宣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成就,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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