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与千秒电子商标侵权纠纷一审判决出炉 小米获赔1.2万

2020/03/27发表

中国文书裁判网显示,日前,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与东莞市千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秒电子)商标侵权纠纷一审判决出炉,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千秒电子立即停止侵犯小米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同时驳回了小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悉,原告小米公司表示,其对第18396265号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而被告千秒电子未经许可,在1688网络平台上名为“东莞市千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店销售大量带有与涉案商标相同商标的插头商品,同时,还以小米字样或原装正品等在其店铺进行宣传,使得消费者对商品提供者的来源产生误认,不仅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千秒电子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交任何证据。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陈述的事实进行抗辩以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小米作为第18396265号商标的权利人,在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内对该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依据两份《公证书》载明的事实,足以认定被告销售涉案充电插头的事实,同时,被告销售的充电插头上标有“XIAOMI”标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该标识与原告第18396265号注册商标两者在视觉上无差异,属于相同的商标。而被告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没有举证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系正品,或被控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

据此,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千秒电子销售带有涉案商标商品的行为侵害了小米享有的第1839626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此外,天眼查显示,千秒电子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也存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等问题。

来源:集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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