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有你2》林小宅陷“抄袭”风波,舞蹈作品侵权如何认定?

2020/04/03发表

近日,《青春有你2》训练生林小宅在初舞台中表演的舞蹈《美少女变身》被指涉嫌抄袭舞邦导师兔子的原创编舞《美少女战士变身》。近年来,综艺节目中的舞蹈表演频频陷入侵权风波,2019年一期《王牌对王牌》节目中表演的知名舞蹈《千手观音》即遭权利人发表声明称,该节目有侵权嫌疑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那么,在节目中表演非原创编舞的舞蹈涉嫌侵犯了原创编舞权利人的什么权利,是否构成侵权究竟该如何认定呢?

1、舞蹈作品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之规定,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舞蹈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其作者依法享有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发表权、署名权等人身权利及表演权、改编权等财产权利。舞蹈作品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产生,其中作者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而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因此,作为受保护的舞蹈作品需要满足系作者独立完成、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且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条件。

舞蹈作品中受到保护的为其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一些舞蹈动作的相同或近似并不必然构成侵权,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动作亦不构成侵权。

舞蹈作品的独创性在于整个舞蹈编排的独创性,故其作者应为编舞者而非表演者。

一旦实施了侵害舞蹈作品著作权人上述权利的侵权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

2、公开表演他人作品应当取得授权并付费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其特点为面向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开表演。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此外,若使用的他人舞蹈作品系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则应同时取得改编舞蹈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舞蹈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由此可见,公开表演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授权并支付相应费用,未经购买版权不得公开表演他人作品。

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接触可能性+实质性相似”标准认定舞蹈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假如某舞蹈编排时对原舞蹈动作进行了简化及改编,此时,在具有接触可能性的前提下,若简化后的舞蹈仍与原舞蹈构成实质性相似,表演者未经授权且未支付报酬即在明显带有商用性质的节目中表演他人舞蹈作品,将可能构成对原舞蹈作品著作权人表演权的侵犯。同时,若播放的节目中未对该舞蹈作品作者进行署名,亦侵犯了作者依法享有的表明其身份的署名权。

此外,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因此,即使经过对原舞蹈作品的改编形成了具有独创性的新舞蹈作品,其在演出作品时亦需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报酬,否则仍将构成对原舞蹈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3、提示

为方便起见或为节约制作成本,许多综艺节目选择对公开表演的他人作品版权问题视而不见,当侵权被曝光或权利人主动维权后再被动解决的“先上车后买票”现象屡有发生。

相比于音乐作品,舞蹈作品由于其本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等造成的侵权认定困难,其作者的权利更易被忽视且维权难度更大。

作为原创舞蹈作品的权利人,应注意对其作品进行固定并前往著作权作品登记管理部门进行作品登记,同时还应注意保留其创作、编排舞蹈的相关证据。其次,当发现原创编舞被侵权后,可积极主动联系侵权人进行协商和解、在第三方协助下调解,仍然无法解决的可到法院诉讼维权。

作为综艺节目制作方,一方面应对节目中表演者的演出尽到审核注意义务,可以要求表演者明确所表演作品是否为原创作品,若非原创作品或属于改编作品则需确认是否已经过合法授权。另一方面,对其组织表演的作品则应提前联系作品权利人,积极主动取得合法授权并支付费用。唯有尊重原创,树立正确的版权意识,方可避免节目口碑和收视因侵权风波遭受冲击。

来源:京法网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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