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网知产如何保护? 来看北互法院的实践经验

2020/04/22发表

 
  自媒体发文配图稍有不慎就面临侵权风险?
 
  直播配乐不能随意使用?
 
  延时摄影作品被挂在网店廉价销售怎么维权?
 
  这场发布会,典型案例、精彩释法、裁判理念……为您一网打尽
 
  4月22日上午,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北京互联网法院围绕“以绿色诉讼促绿色发展”主题,在线“云”召开了“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卢正新在线介绍了涉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综合审判二庭副庭长张连勇发布了相关典型案例,发布会由审管办(研究室)主任孙铭溪主持。
 
  此次新闻通报会邀请到15位北京市人大代表在线观看。来自经济参考报、中国日报、中国青年报、科技日报、法制日报、《中国审判》杂志、北京日报、北京广播电台等近20家中央及首都媒体线上参与报道。发布会在北京互联网法院与北京青年报官方微博、头条号以及央视频APP、北京时间APP、北京头条APP等平台同步直播,累计直播观看量近60万。
 
  据介绍,2018年9月9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案件54844件,其中知识产权案件42121件,占全部新收案件的76.8%。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42080件,占比99.9%,网络域名纠纷案件40件;另有涉知产行政案件1件。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著作权纠纷为主,作品类型包括摄影作品、文字作品、电影及类电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其中,涉及摄影作品、文字作品、电影及类电作品的案件数量居著作权案件数量的前三位,分别占比51.7%、18.8%、18.2%。
 
  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的迅速发展,涉网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新”特点。
 
  一是图片类案件占比高,系列化诉讼明显。据介绍,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图片类案件占著作权案件数的一半以上,多为专业图片公司起诉。
 
  二是保护客体多样,新型创作成果不断出现,相关案件审理中原告主张的客体能否认定为作品以及属于何种作品往往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是新技术、新模式引发的著作权纠纷逐渐增多。卢正新庭长分享了几起典型案例,包括提供网盘资源分享链接的搜索链接服务是否构成侵权、利用电视剧片断提供“听声识剧”服务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利用他人视频资源牟取经营利益的“共享会员”模式是否正当、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要对用户利用平台软件合成的“配音秀”视频承担责任等。
 
  四是混合案由增多,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卢正新庭长介绍,互联网环境下,同一被诉侵权行为可能同时受到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原告为加强保护,故在一案中一并主张,比如,“微信红包页面设计案”“律师文章盗用案”;或是因为权利人对于网络环境下的一些新类型行为能否受著作权法调整尚不清晰,为提高胜诉概率,故一并主张不正当竞争,比如,“共享会员案”“体育赛事直播案”。
 
  “绿色诉讼”助力涉网知识产权维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坚持“网上案件网上审理”原则,通过建设全流程、一体化的电脑端电子诉讼平台、手机端移动微法院,当事人一次也不用跑法院,“零在途时间”“零差旅费用支出”即可完成诉讼。
 
  依托全流程在线审判模式,当事人立案申请100%在线提交,在线庭审率99.67%,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率100%,裁判文书电子送达率95.13%,在线缴费率98.15%,案件平均审理周期53天,平均庭审时间31分钟。据统计,网上诉讼模式共为当事人减少出行里程约4413万公里,节省纸张相当于133层楼,每案节省约800元,每案节省在途时间约16个小时,互联网审判模式成为低碳环保的“绿色诉讼模式”。
 
  “天平链”打通存证、取证“绿色通道”
 
  目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已有一级节点13个,二级节点7个,应用接入22个,其中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等司法类高可信节点11个,涉及著作权取证平台14个;跨链存证数据量已达上亿条,跨链验证数据6600多条,涉及著作权案件133件,在这些案件中,当事人均未就上链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有效解决了传统的取证方式程序复杂、费用成本高、受公证机构工作时间限制等弊端。
 
  在审判实践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围绕“绿色发展”理念提炼总结裁判规则,为网络空间治理持续贡献法治力量。
 
  适度保护妥善处理图片类案件
 
  北京互联网法院作为北京地区集中管辖网络图片类著作权纠纷的法院,在实践中严格遵循“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对此,卢正新庭长介绍了针对此类纠纷的审理思路:一是严格审查权属,防止权利来源不明主体不当获利;二是合理确定赔额,坚持严格保护与利益平衡并重。
 
  鼓励创作保护新型创作成果
 
  从司法层面,鼓励创作、激励创新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即是对于新型创作成果的法律属性及时予以确定。卢正新庭长介绍,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百科词条案”中,通过对“百科词条”形成过程的严谨分析,并结合案件所涉词条的具体表达,得出了具有独创性的百科词条能够认定为作品的结论。这一认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激发词条贡献者的热情,有助于公众获得更丰富的词条信息。
 
  技术中立不能成为侵权行为挡箭牌
 
  在网络环境下,技术创新随处可见,随时发生。如果要求技术创新者对其创新技术应用导致的任何侵权后果负责,将极大地打击创新者的热情,互联网的创新活力亦将受到抑制。卢正新庭长表示,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以“鼓励技术向善,维护技术中立,制止技术向恶”为裁判理念,妥善把握技术中立与侵权行为认定的关系。
 
  坚持权利法定与权益保障并重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新的创作成果、新的侵权行为模式不断出现,一些创作成果不仅能够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亦可能为企业带来竞争利益,从而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对象;一些侵权行为亦可能既受到著作权法的规制,同时又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此,卢正新庭长表示,一是明确某一权益已经受著作权法保护,则不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二是当原告主张权益存在差别,可分别适用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三是对于某些侵权行为在著作权法无法规制时,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妥善维护权利人利益。
 
  张连勇副庭长通报了十起涉网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认定了具有独创性的百科词条属于作品,未经许可“听音识剧”APP提供作品构成侵权,为“陪看”提供影视作品及回看服务构成侵权,明确了体现独创性的延时摄影应作为类电作品予以保护,在网络上介绍作品时应对作品权属进行合理审查,合法受让在先域名对在后注册的相同商标不构成侵权,提供网盘资源分享链接的搜索服务构成帮助侵权等。
 
  在今后的发展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将继续遵循绿色发展理念,不断开放思维,进一步完善符合互联网时代人民司法需求的在线诉讼机制,不断深耕实践,总结提炼符合互联网发展规律的裁判规则,努力构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绿色生态,为营造绿意盎然、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提供更多的“北京经验”。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出品)"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新闻纠错:13621279650 13621252760,邮箱:chinaip@chinaipmagazine.com

会员留言


只有会员才可以留言,请 注册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