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型机械领域的“三一”作为我国驰名商标及知名企业字号,在工程建设领域享有较高的美誉度。因认为其享有的“三一”商标被擅用,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一家灯具公司诉至法院。
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7月28日消息,近日该院审结了此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原告300万元损害赔偿及20.9万元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介绍,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是全球知名的重型机械制造企业,依法享有第7类“挖掘机”等商品上的“三一”商标以及第11类“汽灯、车辆灯”等商品上的“三一”、“新三一”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过持久宣传和长期使用,“三一”作为商标、企业字号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享有较高的美誉度。
被告在其官方网站上使用“三一”作为公司简称,并在 “三一纳米路灯”等产品名称中突出使用“三一”文字。此外,被告还在公交车车身广告、海淀分公司办公场所大厦上突出使用“三一节能照明”字样。
原告将被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称:其持有的“三一”商标构成“挖掘机”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被告在产品上和宣传中使用“三一”等字样,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擅自使用“三一”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原告300万元损害赔偿及20.9万元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三一”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原告对商标所享有的权益被损害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在与原告灯具类“三一”、“新三一”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之近似的商标,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侵犯了原告对此二枚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