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无效西门子专利案,知产法院线上开庭审理

2020/09/04发表

      如何实现手机速度更快,容纳用户更多?一起涉通讯技术的专利案件揭示了其中奥秘。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线上开庭审理了原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西门子公司的一起涉及控制信道数据方法的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

      涉案专利系名称为“无线电系统中传送用户特有控制信道数据的方法和装置”、专利号为02812385.9号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西门子公司。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通过传送用户特有控制信道数据的方法,实现基站与手机之间的灵活控制,进而实现手机速度更快、容纳手机用户更多。

      小米公司以本专利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以及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西门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认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6及说明书的修改未超范围,权利要求1-16保护范围清楚,权利要求1-16均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宣告本专利部分无效,在西门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6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本专利有效。

      小米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其诉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决定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存在错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5仅保留改变副载波的布置的技术方案,这种修改属于超过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15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相应地,从属权利要求2-14、16亦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如果原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记载了几个并列的技术方案,且上述并列技术方案已经涵盖了所有的可能情况,则专利权人通过删除部分并列技术方案的方式进行修改后,余下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应理解为该技术方案在原并列技术方案中狭义的范围,而不应作更宽泛的广义理解。

      故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西门子公司述称,修改前的权利要求1、15包括三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即改变副载波的个数和布置、仅改变副载波的个数、仅改变副载波的布置。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5仅保留改变副载波的位置,不改变副载波个数的技术方案,故权利要求1、15并不存在修改超范围,基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的审理之中。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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