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刑事
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月,China IP 特别推出“2021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此次策划涵盖了近30家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188个典型案例,以供读者更加详实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趋势及发展特点。
涉“西凤酒”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一审案号:(2021)陕01知刑初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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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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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检察机关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若拟提起公益诉讼,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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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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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
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是第5430630号、第698002号等系列商标的注册人。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胡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购买假冒西凤酒。王某某从他人处购买包材进行灌装、生产,以每件42元的价格销售给胡某某假冒西凤酒3457件,非法经营数额达145194元。胡某某将上述假酒以每件46元的价格销往新疆,销售金额为159022元。涉案假冒西凤酒中的1198件被依法扣押,其他假冒西凤酒均销售给消费者。经鉴定,上述扣押的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不合格商品。检察机关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某、胡某某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支付三倍赔偿金311742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生产者、胡某某作为销售者,有义务确保各自生产、销售的产品达到合格标准。王某某、胡某某二人明知其生产、销售的涉案西凤酒系假冒产品,且经鉴定为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均达到5万元以上,二人的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按照《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二被告人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处罚;王某某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其为牟取私利,制售假酒、跨省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14万余元,犯罪情节严重,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胡某某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王某某、胡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不合格产品,其犯罪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应依法赔礼道歉。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王某某、胡某某连带支付三倍赔偿金即311742元,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系西安市第一起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不特定消费主体利益被侵害时,往往因不知情、诉讼主体不明等,无法寻求法律的保护。本案中,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法院从社会公众信赖利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等方面综合考虑,判决支持了诉请的三倍惩罚性赔偿,并判令二被告人在媒体上赔礼道歉。